临近年关,有些伙计咨询,在个人老板、劳务公司、建筑公司不支付民工劳务款的情况下,民工是否可以向建设单位主张劳务款?一般情形下,农民工不能直接向建设单位主张劳务款,但在特定情形下可依法主张,具体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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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常情形
依据合同相对性,农民工应向招用主体,如包工头、劳务公司等主张劳务款。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或转包导致的欠薪承担先行清偿责任,清偿后再依法追偿。
二、可向建设单位主张的情形
1、建设单位未拨付工程款致欠薪:建设单位未按约拨付工程款导致欠薪,应以未结清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29条)。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2、违法发包或分包: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或分包给个人或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致欠薪,建设单位需直接清偿(《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36条)。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
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
3、工程违法:项目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工程建设等法律法规致欠薪,由建设单位清偿(《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37条)。
第三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工程建设等法律法规,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清偿。
三、维权方式
1、先向招用主体、施工总承包单位主张。
2、符合本文第二部分情形的,向建设单位主张垫付或清偿。
3、注意收集劳动合同、考勤、工资结算单、欠薪凭证等证据。
故,在一定情形下,建设单位需承担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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