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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寻衅滋事案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这起案件中,湖北省谷城县检察院通过细致审查、依法认定、精准指控,使醉酒闹事者受到了应有惩处。
案发时,刘某某(化名)与同乡饮酒后进入某店内,借着酒劲开始闹事——抢夺同伴手机,掌掴他人,拨打虚假火警电话。路过该店门前的15岁小安(化名)和16岁小海(化名)出于善意上前劝阻,却遭到刘某某挥拳殴打。刘某某随后一路追打二人,并将小安头部多次撞击栏杆与墙壁,导致二人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两名被害人均构成轻微伤。案发后,刘某某的亲属代为赔偿5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随后,公安机关以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将案件移送谷城县检察院审查起诉。面对检察官的讯问,刘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其行为系酒后失控所致,且伤情鉴定仅为轻微伤,加之已赔偿并获得谅解,认为不应认定为“情节恶劣”,也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醉酒能否成为免罪理由?“轻微伤”是否一定意味着情节不严重?赔偿谅解能否抹去行为的社会危害?围绕这些争议焦点,承办检察官没有局限于现有案卷材料,而是通过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全面细致审查证据等方式,为出庭公诉做好准备。
在法庭上,公诉人结合全案证据,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逐一进行了清晰有力的指控与回应。
经审理,谷城县人民法院最终全部采纳公诉人意见,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刘某某不服提出上诉,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案件办结后,承办检察官还联合“谷芽”未检工作室检察官,对本案中勇于上前劝阻却被殴打的两名未成年被害人进行了走访。检察官首先对两名少年的劝阻行为给予了肯定和鼓励,但也提醒他们,今后遇到类似情况,应根据现场情况,要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有效帮助他人。(通讯员:卢欣悦、廖文婷)
审核:严星
来源: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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