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团结报)
转自:团结报
□ 褚 丽
华侨文化遗产是华侨文化中具有历史价值、纪念意义的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总称。它是华侨文化的历史沉淀,是广大侨胞不懈奋斗的记忆载体,承载着海外游子的中华“根”、民族“魂”、家国“梦”。我国侨务资源丰富,广东、福建等侨务大省不仅集聚了数量庞大的华侨群体,更积淀了底蕴厚重的华侨文化遗产。
加强华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是法治护侨的重要抓手,既是华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实践之需,更是激发广大侨胞服务国家发展大局的必然要求。然而,我国华侨文化遗产保护呈现出“地方先于中央”的独特立法实践和“特色化探索”的地方立法特点,难以从根本上解决立法覆盖面窄、法律碎片化、区域发展不平衡、制度协调成本高及执行不统一等现实问题,带来了实践保护的现实困局。
我们要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用心用情推进华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的法治化,切实维护广大侨胞合法权益。
强化顶层设计,推进国家立法。华侨文化遗产保护涉及类型丰富、范围广泛、数量众多、层次复杂,其保护具有较高的整体性、系统性、协同性要求。建议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法律的制定出台过程中,设置“华侨文化遗产保护”专章,填补国家立法空白,形成“国家层面专门立法+地方层面实施条例”的法律架构,形成与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文物保护法等上位法的衔接,将华侨文化遗产的保护纳入华侨权益保障的整体框架,实现“物质权益”与“文化权益”的双重保障。
推进体系构建,强化制度设计。破解华侨文化遗产制度体系失调问题,可从保护主体、保护对象、管理督察、要素保障、涉外法治等五个方面进行系统重构,着力解决“保护什么”“谁来保护”“如何保护”三大基本问题。在保护主体上,国家、社会和个人在保护历史遗产上都负有各自的义务,但更要明确国家的职责。在保护对象上,确立统合性的华侨文化遗产概念,厘清华侨文化遗产的范围。在管理督察上,建立文化遗产保护督察议事协调机构,全面组织协调与推动文化遗产管理督察工作;成立华侨文化遗产委员会,从专业角度负责判断、认定、修复、保护、传承华侨文化遗产的全过程管理。在要素保障上,建立“政府扶持+市场化融资+慈善捐助+以侨引资”的多元资金模式,构建华侨文化遗产数字平台和共享机制。在涉外法治上,健全跨国保护协作机制,构建中共党委、政府、侨团、学术机构、海外侨胞等为主体的多元合作网络。
深化统筹联动,强化法治协同。我国各区域侨务资源禀赋不同,华侨文化资源体现出明显的差异性。国家普适性立法无法兼顾复杂多样的区域特色情况,需要地方立法的辅助与填补。地方立法须遵循“保护第一、分类管理、有效利用、传承发展”的核心原则,坚持“小快灵”的立法方式,聚焦区域内最具特色、最亟须保护的遗产类型。如广东可重点关注侨批文化、碉楼建筑的保护,福建可侧重海丝沿线华侨遗存的保护,增强立法的针对性与可操作性。与此同时,积极推进跨区域协同立法,推动侨务大省之间、省内侨乡地市之间的立法协作,建立统一的保护标准、信息共享平台与联合执法机制,解决跨区域遗产保护的协同问题。
加强宣传教育,夯实社会基础。建立“政府-社会-学校-海外侨胞”四方联动机制,通过建设侨乡文化教育基地、举办文化节、华侨文化入校园等活动,增强侨乡居民与新生代华侨等相关主体的文化遗产保护意识,深化对华侨文化的情感认同和价值认同,夯实保护工作的社会基础。
(作者系广东省珠海市社会主义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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