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三门峡发布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
关于2026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
限放禁放工作的通告
为做好2026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管理工作,回应社会关切,保障公共安全和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三门峡市白天鹅及其栖息地保护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26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限放禁放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2026年春节期间,我市划定限放区域和禁放区域,限时限区域允许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放区域
三门峡市主城区为禁放区域,具体范围是:黄河以南,连霍高速三门峡东高速口与茅津古渡连线以西,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十路以东,湖滨区、现代服务业开发区郑西高铁以北及陕州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陇海铁路以北的合围区域。
禁放区域内全域全时段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三、限放区域及时间
(一)禁放区域以外为限放区域,限放区域内在2026年2月10日(腊月二十三)0时至2026年3月3日(正月十五)24时,允许燃放烟花爆竹。
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期间和上述规定以外的时间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二)限放区域内下列场所及其周边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1.《三门峡市白天鹅及其栖息地保护条例》设立的白天鹅栖息地保护区和重点保护区;
2.重要军事设施和加油站、加气站、充电站、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点等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
3.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4.文物保护单位和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5.政府机关、医院、图书馆、档案馆、学校、幼儿园、养老院、疗养院、儿童社会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公共场所;
6.宾馆、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等人流密集场所;
7.山林、绿地、森林公园及封闭式公园、游园等重点防火场所;
8.通信、邮政、快递、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的办公场所和企事业单位的生产区、仓储区等重点区域;
9.使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的高层建筑、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物;
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及其周边具体范围,由属地主体单位设置明显的禁售禁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
旅游景区、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等,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符合审批条件的,经公安部门许可后方可燃放,未经许可的个人和单位不得违规燃放。
四、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中的A级、B级烟花爆竹;
(二)双响炮、摔炮、湘30等超药量、危险性大、含高敏感度药物的烟花爆竹产品;
(三)不定向火箭等燃放时主体升空的烟花爆竹产品;
(四)“三无”产品;
(五)其他禁止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
五、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的规定
燃放时应当按照燃放说明书正确、安全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白天鹅等在三门峡越冬的鸟类及其栖息地投掷燃放;
(二)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和人员密集场所投掷燃放;
(三)不得在山体、草地、林地等易发山火的地点投掷燃放;
(四)不得在居民住宅楼楼道、阳台、窗台、楼顶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燃放;
(五)不得对准或指向易燃易爆的物品燃放;
(六)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在其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人指导下燃放;
(七)严禁携带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乘坐客运班车、公交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
(八)不得有其他影响公共秩序、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
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各县(市、区)政府决定本区域的烟花爆竹管理工作。
八、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于2026年3月4日(正月十六)0时失效。《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三政〔2016〕2号)同时暂停施行,本通告规定的燃放时间结束后立即恢复施行。
特此通告
2026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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