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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亲友相聚、把酒言欢本是增进感情的社交方式,但许多人可能未意识到,推杯换盏之间,彼此便产生了一种法律上的 “安全注意义务” 。一旦有人因饮酒发生人身损害,共饮者若未尽到提醒、劝阻、照顾、护送等合理义务,即使你滴酒未沾,也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本文结合四个典型案例,深入剖析司法实践中共饮者责任认定的边界与尺度,戳破5种常见的无效抗辩理由,警示大家。
裁判案例
案例1:共同饮酒后放任酒驾致死,8人共赔49万
案号:(2023)新23民终1642号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张某邀请同事李某等人在某庄园聚会,董某受邀参与。席间,董某与李某等8人通过扑克游戏轮庄猜牌饮酒,一箱6瓶白酒饮尽。明知董某醉酒,车辆所有人李某仍同意其驾驶自己的轿车离开,后董某因超速行驶发生事故身亡(血液乙醇含量137mg/100ml)。事发后,董某家属起诉8名共饮者及车辆所有人索赔。
裁判要旨
共同饮酒虽为情谊行为,但共饮者、聚会组织者、车辆所有人负有合理安全注意义务。董某自身承担30%责任;车辆所有人李某因明知醉酒仍提供车辆,承担30%赔偿(约21.5万元);聚会组织者张某承担10%责任;其余6名共饮者各承担5%-7%责任,8人合计赔偿49万余元。
案例2:酒后下水溺亡,聚餐组织者担25%责任
案号:(2025)皖04民终1665号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高某某送杨某回家时临时留下用餐,席间杨某、高某某等5人饮酒。酒后杨某驾车送高某某回家,途中高某某执意下鱼塘游泳,杨某劝阻无效后在岸边看护,后高某某溺亡。高某某家属起诉聚餐参与者及鱼塘经营者索赔。
裁判要旨
高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行承担60%主要责任;聚餐组织者杨某因未有效阻止危险行为,承担25%赔偿(约28.4万元);鱼塘经营者因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承担7%责任;其余2名共饮者各承担3%责任。
案例3:酒后骑摩托身亡,5名共饮者均担责
案号:(2025)湘10民终1797号
基本案情
2024年6月,邓某为结算劳务工资,留刘某已等5人在基地聚餐饮酒。刘某已酒后驾驶无号牌摩托车发生事故死亡(血液乙醇含量148.44mg/100ml)。刘某已家属起诉5名共饮者索赔,辩称无劝酒行为但未阻止酒驾。
裁判要旨
刘某已自身承担主要责任;聚餐组织者邓某因未尽到安全护送义务,承担4%赔偿(约4.7万元);其余4名共饮者因未有效制止酒驾,各承担1%责任,合计赔偿近10万元。
案例4:醉酒骑摩托撞车致死,组织者与同行者担责
案号:(2024)云06民终594号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范某云等6人帮解某华修抗旱塘后,在解某华家聚餐饮酒(范某云血液乙醇含量331.20mg/100ml)。酒后范某云与姜某万各自骑摩托离开,范某云途中撞车身亡。范某云家属起诉聚餐组织者及共饮者索赔70%责任。
裁判要旨
范某云自身承担90%主要责任;聚餐组织者解某华因未提醒、劝阻酒驾,承担8%赔偿(扣除已垫付5万元后,仍需赔偿2.2万余元);同行共饮者姜某万因未护送回家,承担2%责任(约1.8万元);其余4名提前离场的共饮者因无过错不担责。
律师评析
一、共同饮酒合法边界判断
共同饮酒本身并不违法,但一旦超过必要的限度,性质将发生改变,其边界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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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共同饮酒责任认定要点分析
实践中,共同饮酒责任纠纷争议焦点常围绕以下几点:
1. 注意义务的内容与限度
法律上的注意义务并非无限延伸,其边界取决于行为人身份、现场情境及可预见风险程度,组织者需主动干预高风险行为。比如,提醒适量饮酒、劝阻危险行为(酒驾、游泳等)、对醉酒者进行扶助、通知家属或安全护送。
义务的限度以“合理性”为标尺,需结合具体情境,如饮酒量、个人状态、环境风险等判断。例如,案例4中,解某华作为组织者,在范某云已达严重醉酒状态(乙醇含量超300mg/100ml)且执意驾车时,未采取任何有效劝阻或代驾安排,已明显突破合理注意义务边界。姜某万与范某云同行离场,具备即时干预条件却未施以必要照护,亦构成轻微过失。
2. 因果关系的判断
因果关系的认定需遵循“相当性”原则,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须存在常态、可预见的联系。受害者一方需证明共饮者的不作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常为间接因果关系,而且多为多因一果,需综合考量各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介入因素及原因力大小。
法院一般会综合考量饮酒的直接作用、共饮者的过错程度、受害人自身过错、第三方因素等,划分原因力大小。
3. 受害人自身过错的影响
受害人自身过错是责任认定中的关键变量,其行为往往构成损害发生的直接诱因。受害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安全负有首要责任。其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如强行酒驾、执意冒险等,是导致损害的主要原因。此时,法院通常会依据过失相抵原则,适当减轻共饮者责任。
上述案例中,受害人均被认定承担主要或全部责任,正是基于受害人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当责任自负。
三、共同饮酒责任与相关责任的核心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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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五大常见无效抗辩理由分析
无效抗辩1:“只是朋友聚餐,属于情谊行为,不产生法律义务”
该观点混淆了情谊行为与法律义务的界限。共同饮酒本身虽属社交活动,但一旦引发他人处于危险状态,即触发法定注意义务。案例1中,法院明确指出,情谊行为不当然免除法定注意义务,共饮者及相关主体仍须对醉酒者履行必要照顾义务,否则难辞其咎。
无效抗辩2:“我已经提醒过‘酒后别开车’,不应担责”
该观点忽视了提醒义务的实质性要求——仅有口头提醒远远不够,必须采取足以防止危险发生的实际措施。当共饮者明知对方已严重醉酒、失去自控能力,仍放任其独自驾车或处于危险环境,即存在明显疏忽。如案例2所示,法院认定仅口头提醒不构成尽到合理注意义务,须结合醉酒程度、现场环境、行为人认知能力等综合判断;若未采取劝阻、代驾、留宿或通知家属等有效干预措施,仍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无效抗辩3:“死者是自甘风险,后果应自行承担”
该观点错误理解了自甘风险的法定适用边界。根据《民法典》第1176条,自甘风险仅适用于“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而饮酒行为本身不属该范畴;且醉酒者往往因意识模糊丧失真实意思表示能力,难以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自愿”。在共饮致醉情形下,同饮者积极促成危险状态,反向削弱了受害人意思自治基础,其行为已超出风险自担的合理边界,构成对他人生命健康权的实质威胁。
案例2中,高某某自甘下水游泳,但其醉酒状态已显著削弱判断与行动能力,法院认定该“自愿”不具法律效力;同饮者未制止、未照管,反而放任其涉险,主观上存在明显过错,法院判决杨某承担25%责任。
无效抗辩4:“我提前离场,不知道后续情况,不应担责”
该观点割裂了共饮行为的整体性与延续性。饮酒活动具有时间延续性与风险累积性,提前离场者若未对已醉酒者作必要安置或交接,其先前参与劝酒、拼酒等行为已实质性加剧危险,不可因物理离场而当然免责。如案例3所示,法院强调责任认定应立足行为整体,考察其是否促成危险状态、是否尽到合理退出义务。未确保醉酒者安全即离场,仍需承担相应比例责任。
案例4中,4名提前离场的共饮者无劝酒行为、离场时范某云状态正常,因无过错被判决不担责。
无效抗辩5:“聚餐是家庭便餐,不是正式宴请,不应担责”
该观点混淆了法律义务的产生基础与聚餐形式。无论聚餐性质是家庭便餐还是酒店宴请,只要存在共同饮酒行为,即产生相应安全注意义务。区别仅在于义务轻重,如组织者义务重于普通共饮者,而非有无义务。案例2中,杨某以“家庭便餐”抗辩,法院未采纳,仍判决其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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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酒杯虽小,责任重大。法律虽不禁止共同饮酒,但绝不容忍对同伴生命安全漠不关心的放任。无论是酒局的组织者、共饮的亲友,还是提供场所的经营者,都应当清醒认识到:推杯换盏之间,一份对他人安全的合理关照义务便已产生。
请牢记:劝君更尽一杯酒的同时,勿忘履行一份安全责任。唯有如此,情谊方能长久,欢聚方能无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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