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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标维权领域,“近似商标”与“类似商品”是判定侵权的核心要素,二者任一存在瑕疵,维权之路往往举步维艰。然而湘西弘湘醋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弘湘醋业”)诉张少昌商标无效案,却打破了这一常规困境。面对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河溪”、“河溪香醋”存在一定设计差异且仅3015群组商品类似的局面,代理人凭借深度挖掘品牌历史底蕴与精准举证被申请人恶意,促成争议商标全类无效。
案件介绍
一、权利溯源:从“主体瑕疵”到“合法授权”补全在先权利链条
接受代理后,高沃商标代理人对争议商标“河溪太福”、被申请人“张少昌”以及本案申请人“湘西弘湘醋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背景调查。核查发现,申请人未持有任何有效在先商标,这与申请人主张的“长期使用该品牌并享有在先权利”存在矛盾。面对这一突发状况,代理人随即扩大检索范围,最终查明关键线索: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张兴志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注册“河溪”、“河溪香醋”等系列商标且均有效。代理人第一时间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交法定代表人张兴志签署的授权书,明确约定申请人可就涉案商标侵权单独开展维权行动,为后续商标无效宣告请求筑牢核心前提。
二、维权困境:商标有差异+商品非全类类似的双重挑战
通过调查发现,该案件面临两大困境:
一方面,争议商标“河溪太福”以四字组合呈现,虽包含申请人核心标识“河溪”,但额外添加“太福”后缀,并将“河”字置于图形中,使其单独显示,与申请人“河溪”、“河溪香醋”系列引证商标相比,在文字构成、整体视觉呈现上存在明显一定差异,若仅从商标标识表面比对,近似性判定面临一定阻力;
另一方面,从商品类别来看,争议商标核定的商品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核准的商品并不完全类似,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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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上述困境,代理人没有局限于传统的商标比对与商品分类,而是将突破口放在了“品牌知名度”与“被申请人恶意”两大核心维度,通过挖掘隐性证据链,构建起无懈可击的维权逻辑。
三、破局关键一:以“老字号”身份放大品牌知名度,加大商标近似程度
作为一家历经公私合营、改制重组的老牌企业,因历史沿革、经营模式调整等客观原因,未能完整留存“河溪”、“河溪香醋”系列品牌的系统性使用证据。针对这一短板,代理人跳出申请人提供的有限证据范畴,启动多维度证据挖掘工作。
通过检索申请人官网,完整梳理“河溪香醋”从清嘉庆二年(1797年)贡醋到现代老字号的两百年传承脉络——当年由清廷驻军员兵家属创制,因色香俱佳被钦定为“贡醋”;1956年公私合营创办国营河溪醋厂;1998年改制为民营企业;2012年重组为弘湘醋业,持续扛起“河溪”品牌传承大旗。同时,从官网截取“生产厂区”、“荣誉证书”、“知识产权证书”等照片,进一步丰富证据体系。
为夯实品牌价值,代理人还检索了政府文件与媒体报道,查询到2018年“河溪”品牌被认定为第四批“湖南老字号”的公示信息,以政府权威认证佐证品牌影响力。此外,“河溪”系列商标还曾斩获“湖南省著名商标”、“中国中部农业博览会产品金奖”等多项荣誉,通过天猫旗舰店等渠道远销省内外,年产能达20000吨。
在此基础上,代理人依据《商标审查审理指南》相关规定,重点论证“河溪”二字作为申请人品牌的显著部分,经过两百年传承与长期市场推广,其知名度早已突破调味品单一品类,延伸至茶、糖、米等各类厨房相关食品。即便争议商标添加“太福”后缀及图形元素,“河溪”这一核心标识仍足以让相关公众产生“系列商标”的合理联想,进而混淆商品来源,成功将商标近似判定从单纯的视觉比对,转向基于品牌知名度与消费者实际认知的实质判定,有效弥补商标设计差异的不足。
四、破局关键二:深度挖掘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为同地域经营的证据线索,强调被申请人恶意摹仿抄袭的本质
代理人通过查询工商信息发现,被申请人“张少昌”在吉首市经营着两家土特产商行,与“弘湘醋业”同属一地、同属食品流通领域。作为本地经营者,张少昌对“河溪香醋”这一妇孺皆知的老字号理应知晓,却仍注册包含“河溪”二字的争议商标,明显具有借助老字号知名度引流的主观故意。
更关键的是,代理机构进一步核查发现,张少昌名下共申请注册近20件商标,均存在明显的抄袭与囤积痕迹,如:“大兴寨”(当地重点水利工程名称)、“武陵张家”(张家界核心景区名称)、“爱丽春”(湖南老牌香烟名)等。这些证据清晰表明,张少昌并非基于真实使用需求申请商标,而是通过囤积、抄袭他人品牌及公共资源名称,企图谋取不正当利益,其行为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五、论证闭环:“知名度”与“同地域”双要素加持下,商品非全类类似仍取得全类无效
常规审查中,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商品类似性是重要前提,但本案中,申请人“河溪”品牌作为“湖南老字号”,历经两百年传承与长期市场推广,其“河溪”核心标识的知名度突破调味品单一品类,延伸至第30类茶、糖、米等厨房相关食品领域。相关公众在接触争议商标时,极易基于“河溪”品牌的高知名度产生系列商标联想,进而混淆商品来源。加之,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位于同一地域、处于同一行业,加深了被申请人的主观恶意。上述,“知名度”与“同地域”两个因素使得商品类似性的判定不再局限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表面分类,而是回归到消费者实际认知层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相关公众一般认识综合判断商品类似性”的司法精神。
裁定书观点: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均含“河溪”,上述商标在文字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近似。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茶、调味醋等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醋、调味料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关联极为密切,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同时,我局查明的事实表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河溪”商标将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处湖南省吉首市,其对引证商标应当知晓,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商品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与申请人存在某种关联,进而产生混淆,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
六、案件启示:老字号商标维权的“非传统”路径
此案的胜利,为老字号商标维权提供了重要启示:
在商标设计存在差异、商品不完全类似的情况下,单纯的商标比对与分类表套用往往难以奏效,而深度挖掘品牌历史底蕴、放大老字号知名度,同时精准举证被申请人的恶意注册行为,能够打破常规审查的局限,实现维权目标。
对于老字号企业而言,品牌的历史积淀与市场口碑是最宝贵的无形资产,这种资产不应被局限于具体的商品类别或商标设计细节。而对于代理机构、代理人来说,维权的关键在于跳出固有思维,从品牌价值与市场实际出发,挖掘那些看似“无形”却极具说服力的证据,如品牌历史沿革、政府权威认证、侵权方注册行为轨迹等。
此案也警示所有市场主体,商标注册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任何企图通过抄袭、囤积商标“搭便车”的行为,终将无法获得法律认可,其注册的商标可能被依法宣告无效,最终难以实现预期利益,唯有深耕品牌、诚信经营,才能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商标代理人:段雪静
来源 | 北京高沃知识产权(ID: gaowoip-com)
编辑 | 北京高沃知识产权(ID: gaowoi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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