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南省商务厅 海南省财政厅 海口海关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公安厅
关于申请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居民消费的“零关税”进境商品经营资格的公告
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居民消费“零关税”进境商品经营主体及免税店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现就申请首批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居民消费的“零关税”进境商品经营资格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申请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业,注册资本实缴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二)有持续经营的能力,企业或其母公司持续从事零售业务经营时间不少于3个完整自然年度,现有自营的零售门店(含百货、购物中心、专业店等)总面积不低于1万平方米,最近3年任意一年度的商品销售额(或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
(三)有稳定的“零关税”进境商品采购渠道;
(四)有完备的章程和健全的财务、溯源、数据安全、内部审计和风险防控等管理制度;
(五)信用状况良好。
二、申请材料
申请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一)《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居民消费的“零关税”进境商品经营资格申请表》(格式见附件);
(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零售业务经营情况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或其母公司全国门店布局清单(附地址、面积证明)、经营特色、主要业绩。企业或其母公司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三个完整会计年度(2023-2025年)审计报告复印件(未出具2025年审计报告的,可用2022年-2024年度审计报告);
(四)提供企业或其母公司与“零关税”进境商品供应商签订的合作意向书、采购协议、代理授权书等能够体现供应链能力的证明材料;
(五)企业章程复印件,以及财务、溯源、数据安全、内部审计、风险防控等关键管理制度的文本或目录摘要;
(六)在“信用中国”网站下载的《公共信用信息报告》;“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企业备案信息页截图;
(七)企业承诺书,承诺符合上述所有条件,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申请企业应在2026年2月7日17:00前(以收到时间为准),将纸质申请材料(一式六份,装订成册)提交至指定地址,同时将全部材料PDF扫描版发送至指定邮箱。本次审批为首批,后续将分批次开展审批工作,适时有序扩充企业数量。
指定接收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大英山西二街政务二期大楼海南省政务服务中心省商务厅政务服务窗口。
邮箱:hnswt9@hainan.gov.cn
电话:0898-65203096
特此公告。
附表:
海南省商务厅 海南省财政厅 海口海关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公安厅
2026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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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海南省商务厅、海南省财政厅、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南省公安厅
编辑:陈淑林
审核:廖宝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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