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1日,上市公司锦龙股份的一纸公告,揭开了十几年前的一桩3.5亿萝卜章骗贷大案。
2013年下半年,柳河聚鑫源米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孝义面临重大财务危机:一方面公司身负巨债,另一方面炒作期货亏损亿元以上。
经人介绍,走投无路的刘孝义认识了时任光大银行长春分行汽车厂支行行长助理张磊,有了救命稻草。
刘孝义以帮助对方提升业绩为诱饵,谎称公司需要资金收购粮食,提出贷款3.5亿元。
作为支行行助的张磊,当然也不是什么小白,心照不宣地修改了聚鑫源公司提供的财务报表数据及房地产评估报告、调高企业信用评级标准,并伪造了光大长春分行对聚鑫源公司发放贷款的《尽职调查报告》和《授信批复》,以达到贷款条件。
即便如此,以聚鑫源公司的条件,也很难直接获得这么多贷款,他不得不另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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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25日,张磊认识了招行无锡分行员工侯某,设计出一种比较复杂曲折的方式:
1、光大银行长春支行将3.5亿元存入招商银行无锡分行作为同业存款,年利率为6.2%,期限为364天,双方签订《委托定向投资协议》及《投资指令》。
2、招商银行无锡分行根据《投资指令》,将3.5亿资金注入《中山招商无锡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该资管计划管理人为中山证券。
3、中山证券根据《投资指令》,将3.5亿元转至平安银行深圳分行,再由后者向聚鑫源公司发放贷款。
那么,问题来了!为什么光大银行不直接贷款给聚鑫源公司,非要让中间商赚差价?
光大银行或许并不知情,张磊在《委托定向投资协议》及《投资指令》上加盖了伪造的光大长春分行公章和法人章。但该行自始至终仅持有《开户证实书》扫描件,未向招行无锡分行索要原件,对这一明显违规的操作未提出任何异议。
刘孝义和员工许某利用4份伪造的《粮食购销合同》及公司资料,与平安银行深圳分行签订《委托贷款合同》。平安银行深圳分行根据《投资指令》,将3.5亿元汇入聚鑫源公司账户。
随后,刘孝义将这笔钱迅速转移至自己控制的北京新良粮油工贸有限公司的账户,进行“瓜分”:
1、7800万元归还其他银行贷款;
2、486.5万元用于支付贷款利息;
3、2000万元作为好处费支付给张磊;
4、850万元作为中介费支付给中间人刘某。
5、还剩约2.39亿用于归还民间高息贷款以及炒作期货,但全部赔光。
2014年8月13日,招行无锡分行发现不妥,于是立即报警;刘孝义、张磊不久后相继落网。
2015年11月,无锡中院作出刑事判决:刘孝义因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没收全部财产;张磊因骗取贷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100万元。
不过,本案最终仅追缴回不到2500万,近3.25亿的本金损失殆尽。
为了这笔巨款,两家银行打起了官司。
光大长春分行向吉林高院起诉对方,要求归还3.5亿本金及利息。
招行无锡分行向江苏高院反诉对方,要求确认《同业存款协议》无效。
双方都提出管辖权异议,光大长春分行得到了支持,而招行无锡分行被驳回。
因此,案件在吉林高院审理。
光大长春分行认为:既然我把钱存在你那里,你就应该还钱。
而招行无锡分行认为:我们之间签订了《委托定向投资协议》。我按照你签发《投资指令》执行,将资金转入《中山招商无锡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后,你我之间的存款关系解除,你就不能再依据《同业存款协议》要求我归还这笔存款。
一审败诉后,招行无锡分行不服,向最高院上诉。
2017年4月,最高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同业存款协议》系刘孝义、张磊犯罪链条的一部分,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应属无效。
但该判决并不涉及过错责任的认定,3.5亿损失到底由谁承担,还是个悬念。
8年后的2026年初,光大长春分行改变策略,以“侵权责任纠纷”为由,向长春中院起诉招行无锡分行、中山证券、平安银行深圳分行、深圳国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自然人朱某卫共5名资金流转参与方,索赔3.5亿元本金及资金占用费约4.894亿元。
该索赔数额扣除了已执行返赃、退赔数额24,849,400.75元。
所谓“侵权责任”,可能是指“未尽审慎核查义务”。
由于中山证券是锦龙股份的控股子公司,因此锦龙股份对该诉讼进行了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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