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促进法律适用统一,助推北京法院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北京法院组织开展了第十一届优秀裁判文书评选工作。经过初评、复评、总评三个阶段的评审,共评选出获奖裁判文书100篇,其中一等奖10篇、二等奖20篇、三等奖30篇、优秀奖40篇。
“京法网事”将为大家展示
一等奖裁判文书
今天展示的第一篇文书是
徐某与杨某等侵权责任纠纷案
承办人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姜春玲法官
![]()
“30余年的法官职业生涯让我深刻地体会到,裁判文书是审判过程的载体,是释法说理的平台,更是展现法官司法水平的名片。一篇优秀的裁判文书,从来不是法律条文的简单堆砌,而是对事实的精准梳理,对法律的精准适用,对公平正义的精准诠释。每一次裁判的落笔,都要经得起事实的推敲、经得起法律的检验、经得起群众的评判。每一处说理的展开,都要兼顾法理、事理和情理,彰显司法的公正与温暖。”
——姜春玲
裁判文书回顾
文书名称:徐某与杨某等侵权责任纠纷案
案 号:(2025)京民终10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姜春玲
案件类型:民事
基 本 案 情
案涉土地归属于某村委会所有,20年前由某经济合作社发包给李某(案外人)承包经营,后经法院判决解除承包合同、收回土地,但徐某在案涉土地的房屋内居住拒绝迁出。经法院强制执行后,某村委会将该土地发包给杨某等多人承包经营。
徐某主张其与李某系合伙关系,李某已将承包土地转让给其经营,该土地上的房屋、物品、桃树等均归其所有。杨某等人毁损桃树并侵占案涉土地建房,某村委会和某经济合作社恶意另行发包土地并放任杨某等人毁树占地且拆除毁损房屋、物品,张某指挥、纵容杨某等人实施上述侵权行为,故起诉要求杨某等人及某村委会、某经济合作社、张某承担侵权民事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徐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侵权行为存在且其诉请超过诉讼时效,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徐某不服提起上诉。
精 彩 段 落
关于杨某、孟某、杨某1、某村委会、某经济合作社、张某是否构成侵权并应对徐某承担侵权民事责任问题
第一,徐某主张其对涉案土地享有合法的承包经营权以及该土地上的房屋、桃树等均归其所有,不能成立。首先,涉案土地属于某村委会、某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某经济合作社将土地发包给李某经营,后因李某违约达到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经(2003)通民初字第546号民事判决确认予以解除。徐某称其与李某是合伙关系,李某已将承包土地转让给其经营,存附该土地上的房屋、桃树等均归其所有,但与某经济合作社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主体是李某,在土地承包合同签订至法院判决解除期间,徐某和李某均未明确告知并征得某村委会、某经济合作社同意和认可。在法院强制执行时,徐某虽提出执行异议,但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在本案一审诉讼期间,徐某提交的《合伙协议》和《转让协议》系复印件,其称原件已经交给法院执行庭而无法提供,但未提供法院收取其证据的收据,本院亦未查到法院执行庭收存了该材料原件,故本院对该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及证明效力不予确认。即使李某已将承包土地转让给徐某经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四条“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转让承包合同,转包或者互换经营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转让、互换行为无效”的规定,在未经某村委会、某经济合作社同意和认可的情况下,无法认定徐某对涉案土地享有合法的承包经营权。其次,在无法认定徐某对涉案土地享有合法承包经营权的前提下,其在涉案土地上建设房屋、种植桃树等均无合法基础,故即使涉案土地上存在其所建的房屋和种植的桃树,亦不能认定归其合法所有。其三,经(2003)通民初字第546号民事判决确认解除承包合同,并判令该土地及发包时存附该土地上的房屋由某经济合作社收回,李某将其在该土地上投资所建的房屋及羊舍等建筑物拆除。在李某不履行判决义务经法院强制执行后,涉案土地由某经济合作社收回,存附于涉案土地上的房屋、羊舍等建筑物以及地上的树木等随土地由某经济合作社收回处置。综上,对徐某主张其对涉案土地享有合法的承包经营权以及该土地上的房屋、桃树等均归其所有的主张,本院不予认定。
第二,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杨某、孟某、杨某1、某村委会、某经济合作社、张某实施了侵权行为并造成徐某所主张的财产损失。徐某就其主张上述当事人实施毁损房屋、物品、桃树的行为提供的书面《证明》上虽记载“2003年10月17日(星期五)上午9.40分左右来通州区某村小区投资经营者徐某处来破坏活动(毁树占地)”的内容,但该内容是徐某书写,其称《证明》右上角所载6名人员是杨某带来的司机,每个人的姓名均由司机本人所写,落款处“杨某2003年10月17日上午9点50分”是杨某所写,杨某不予认可,徐某亦无其他证据进一步佐证是杨某及6名司机本人所签;即使认定系杨某所签,但根据《证明》所载内容,亦无法认定徐某所称的桃树均由杨某毁损以及杨某毁损树木的具体情况;即使认定系杨某毁损,但根据上述分析,该树木不属于徐某合法所有,因此亦不构成对徐某的侵权行为。另,该《证明》并未涉及孟某、杨某1、某村委会、某经济合作社、张某,故无法证明孟某、杨某1实施了毁损桃树、某村委会和某经济合作社拆除毁损房屋、物品以及张某指挥、纵容实施侵权行为等事实。徐某提供的其他证据亦不能充分证明其所主张的物品客观存在并发生毁损,且其所主张的各项损失无法认定客观存在并系由杨某、孟某、杨某1、某村委会、某经济合作社、张某实施侵权行为造成。
第三,某经济合作社、某村委会将涉案土地收回另行发包、处置地上物,并与杨某、孟某、杨某1等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杨某、孟某、杨某1等进驻并使用涉案土地,具有合法依据。首先,(2003)通民初字第546号民事判决已经认定合同解除的条件成就并判决解除合同、收回土地、房屋并由李某自行拆除其在土地上投资所建房屋及羊舍等建筑物,在此情况下,某经济合作社、某村委会将涉案土地收回,在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与非本村村民杨某、孟某、杨某1等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处置土地及地上物,具有合法依据。虽然某村委会与杨某、孟某、杨某1等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时(2003)通民初字第546号民事判决书尚在公告送达期间内且案件未进入法院强制执行程序,但最终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而一审判决生效。某村委会与杨某、孟某、杨某1等签订合同处置土地及地上物的行为与生效判决并不矛盾,亦未侵犯徐某的合法权利。其次,杨某、孟某、杨某1依法与某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其按合同约定进驻并经营使用涉案土地、处置地上物,具有合法依据。
综上,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和在案证据,不能认定杨某、孟某、杨某1、某村委会、某经济合作社、张某构成侵权并应对徐某承担侵权民事责任。
专 家 点 评
![]()
张雪梅,北京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委员、司法代表小组组长,北京市律师协会两区建设与营商环境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本案系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因民事权益遭受侵害而主张他人承担侵权法律责任的案件时有发生。
该二审判决准确归纳争议焦点,条分缕析、一一回应、充分阐述。尤其是针对上诉人提出的发生于20年前的侵权行为是否存在、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等主张,补充查明多项相关事实,围绕侵权责任构成的法律要件,从其并非案涉土地承包人以及案涉物品所有权人、所举证据无法认定侵权行为存在等多角度分析,层层递进,由浅入深地论证了本案不构成侵权的理由。同时,针对上诉人提出的本案法律适用、审判程序、诉讼时效等问题均结合法理和事理进行了充分的释法说理,力求让当事人看得懂、理得清。本案所作最终认定不仅起到定分止争的作用,而且使各方当事人打开心结、服判息诉。
该判决语言表达规范、繁简得当,逻辑清晰、论证严谨,体现了扎实的法律功底,为类案裁判提供了规则指引。
法 官 感 言
![]()
姜春玲,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办公室主任,二级高级法官,北京市审判业务专家。从事审判工作三十余年,获评天平荣誉奖章。审理民事案件4000余件,其中包括大批新型疑难复杂和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注重调查研究,撰写的多篇论文、调研报告、司法建议等获得国家及北京市重要奖项,并在《人民司法》《北京审判》等刊物发表。先后荣获一等功1次,二等功3次,三等功3次,获得“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优秀女法官”“北京法院十佳法官”“北京市人民满意的政法干警标兵”“北京市政法系统优秀人才”“首都劳动奖章”“北京市三八红旗奖章”等各级荣誉30多项。
非常荣幸能够获得优秀裁判文书奖项。这份荣誉不仅是对我个人工作的认可,更是对审判团队共同努力的肯定。
30余年的法官职业生涯让我深刻地体会到,裁判文书是审判过程的载体,是释法说理的平台,更是展现法官司法水平的名片。一篇优秀的裁判文书,从来不是法律条文的简单堆砌,而是对事实的精准梳理,对法律的精准适用,对公平正义的精准诠释。每一次裁判的落笔,都要经得起事实的推敲、经得起法律的检验、经得起群众的评判。每一处说理的展开,都要兼顾法理、事理和情理,彰显司法的公正与温暖。
一切过往,皆为序章。我将继续坚守初心使命,以更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在案件审理中更多一份细致,在文书撰写中更多一份精进,在法槌敲落间筑牢司法公信力,用一篇篇胜败皆明的裁判文书,践行司法为民的担当,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编辑:刘宇航
审核:李泽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