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司法观点90,发送“代考”“考后改分”诱骗汇款的认定为诈骗罪。
1、秦献粮等诈骗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电信网络诈骗案例之六。
2、被告人秦献粮,男,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
3、秦献粮2014年4月至8月,伙同康亮贤等人,合谋事先购置银行卡、手机卡和QQ号,分工后,以发送“代考”“考后改分”等虚假信息的手机短信,谎称有考后改分、代考等非法服务,并留下联系方式,如有人联系考后改分或代考,康亮贤等人各自以“定金”等方式诱骗对方汇款至指定的银行账户,再将被害人信息交由秦献粮,由秦献粮冒充各地教育部门或人社部门的“领导”,以“保证金”等名义继续诱骗被害人汇款至指定银行账户。案发经统计,秦献粮等人用此诈骗手段诈骗10起,骗的金额6万元。
4、双峰县法院判决秦献粮诈骗罪5年,罚金6万。
5、司法观点,秦献粮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个别考生或家属的投机心态进行诈骗,虚构事实,诈骗被害人钱财,又假冒教育部分和人社部门等身份继续诈骗,社会影响极为恶劣,应当按照诈骗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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