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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愿全国注册会计师行业无冤屈,执业有尊严,司法有公正——这便是我写下这篇文章的初心,也是我始终坚守的信念,更是每一位合规执业注册会计师的共同期盼。
聚焦一:财政厅复函揭示的审计报告违法真相
浙江省财政厅两份复函(浙财监督复〔2025〕35号、浙财监督复〔2025〕50号),让一桩在审计行业内引发震动的案件真相浮出水面。这两份复函明确指出:绍兴大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统所)及注册会计师赵建强、钟苗光出具的《八方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方集团)截止2018年9月30日净资产核实的专项审计报告》(绍统会专审字〔2020〕第153号)“在审计中未按相关准则规定与前任注册会计师沟通;对会计估计变更、货币资金、债权债务余额、冲回风险金、未完成工程等事项存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审计证据的问题,违反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第一项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我作为诸暨八方合同诈骗案的当事人,深知这份结论背后的沉重分量——它不只确认了一起执业违法事件,更揭露了一份存在重大问题的审计报告如何成为司法证据,最终影响司法判断、摧毁合规执业的同行,重创了整个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公信力。
聚焦二:审计程序走形式:大统所报告的问题实质
浙江省财政厅的调查结论,印证了案发时我向司法部门提出的异议和辩护意见,印证我向财政部门提交的举报线索。2020年2月,国网浙江诸暨市供电有限公司委托绍兴大统所对八方集团2018年9月30日净资产重新进行审计,大统所及注册会计师赵建强、钟苗光于2020年6月30日出具了绍统会专审字[2020]第153号专项审计报告,这个时点与杭州金瑞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瑞所)2018年11月30日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日已有一年七个月的间隔,大统所这份专项审计报告的违法执业行为并非单一疏漏,而是系统性、多层面的实质违法。
违法事实一:未与前任审计机构沟通成为问题实质的初始。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3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接受委托后与前任注册会计师进行必要沟通是审计工作的基础。大统所及注册会计师赵建强、钟苗光对同一个财务报表基准日的后任审计机构,全程未与前任审计机构金瑞会计所及注册会计师进行任何书面或口头沟通,导致其对八方集团的财务状况、过往审计情况及存在的问题缺乏全面了解。财政厅复函确认,这种行为已明确违反审计准则及相关监管规定。
违法事实二:擅自变更八方集团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构成核心的违法。
我在调查申请中重点举报的这一问题,在财政厅调查复函中得到完全证实。大统所在无任何合法依据、无书面说明的情况下,擅自变更八方集团2018年9月30日资产负债表日的相关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大统所出具的153号专项审计报告第23页披露,“本次核实对坏账准备的处理,主要是结合八方控股集团各公司具体情况进行,按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的,仍按原集团所确定的 1 年以内的按 5%比例计提,1-2 年按 10%比例计提,2-3 年的按 30%比例计提,3 年以上的按 100%比例计提。“但对于八方建设公司的局工程、集体企业、国网系统外地单位等工程应收款,该类应收款坏账风险极少,或是质保金,且该类单位类似于关联方,本次核实中不考虑按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另外八方建设公司中,部分工程应收款项属于内部承包项目,公司只收取一定的管理费、债权债务风险由各承包人承担,且应收款实际上为项目经理借款或垫付款,故本次核实也暂不考虑按账龄法计提坏账准备。”
大统所审计工作底稿显示,附有一张无任何署名单位、未加盖公司公章的“坏账计提”,内容为:(1)局工程、东白电力工程等的应收款和质保金,该类工程在工程完工并通过验收后,在结算阶段,都会按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根据结算审核结果按实支付,该类应收款期后也有回款,回收无风险,该部分不计提坏账。(2)根据八方建设提供的资料,对于外包工程只收取一定和管理费,债权债务风险由各承包人承担,因此,该部分原则上不应计提坏账。由于承包人已下落不明,款项收回确实存在风险或根据未来现金流量流入情况,确实无法收回部分,我们计提坏账。(3)其余应收款我们按账龄计提坏账。计提比例如下:1 年内 5%,1-2 年 10%,2-3 年 30%,3 年以上100%。
大统所审计工作底稿还附有一份日期为 2018 年 12 月 14 日、落款为集团办公室《关于做好 2018 年度财务决算有关工作的通知》,其中第三条第 5 项明确要求做好坏账准备的计提工作,其中:账龄 1 年以内按应收账款余额的 5%计提,1-2 年按 10%计提,2-3 年按 30%计提,3 年以上的按 100%计提,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全额计提坏账准备,待按集团相关规定审批同意后核销,集团内部关联企业应收账款不计提坏账准备。
一份不名身份即没有单位名称也没有加盖公章通知,即使是八方集团的会计政策,至少可以证明大统所三点错误,一是通知的日期是 2018 年 12 月 14 日,会计估计变更不能用于 2018 年 9 月 30日的审计报告;二是通知没有说“局工程、集体企业、国网系统外地单位” 类似于关联方“不计提坏账准备,通知中只是明确集团内部关联企业应收账款不计提坏账准备;三是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可见,大统会计所出具的 153 号审计报告、工作底稿记录与八方集团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均不一致,第擅自变更八方集团 2018 年 9 月30日的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对在资产负债表日客观存在的应收款信用减值不设计和实施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审计程序,对八方建设应收款项减值测试计提的应收款项坏账准备金给予冲回,导致八方集团委托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前后两份审计报告的坏账准备金计提产生重大差异,高估资产,严重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规定。具体而言:
1、大统所以“东宸建设公司破产、已申报债权, 2019年9月17日到账950万元执行完毕,剩余部分减免,有和解协议”,冲回八方混凝土公司对债务人东宸建设公司历年信用减值测试计提应收东宸建设公司坏账准备950万元。而债务人东宸建设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信用特征上显示有七项之多预期信用损失特征的减值迹象。如:债务人东宸建设账龄超过三年以上;债务人东宸建设及法定代表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公司资金断裂;债务人东宸建设从2018年3月起破产清算,债务清偿进一步恶化;查阅企查查和文书裁判网,混凝土公司未起诉东宸建设及保证人;混凝土公司对债务人东宸建设收款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合同保证人超过担保法规定的6个月,保证人免除责任;东宸建设的债务人金磊房产公司2017年已经宣告破产;八方混凝土三年以上未获取东宸建设现金流入。而八方混凝土已于2016年末已按账龄分析法全额计提东宸建设应收账款坏账准备992.54万元,2018年9月30日资产负债表日因债务人破产清算实施了单项减值测试。
2、大统所以“根据第一次债权人的资料,优先权2125.80万元涵盖账面金额,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会计资料找不到,不计提坏账”,全额冲回八方建设对债务人俞桂均(挂靠承包安徽郎溪建材城三期工程的内部承包人)历年信用减值测试计提应收俞桂均坏账准备。而债务人俞桂均在资产负债表日信用特征上显示:挂靠工程发包方显通公司法院无财产可执行案件频发、2018年6月破产清算;俞桂均个人向公司借款逾期三年以上,起诉判决后仍不归还;承包工程项目及承包人俞桂均三年半无现金流入公司,且因个人失信导致不断被诉讼、法院强制执行垫付供应商材料款;法院判定优先债权应收时间超过三年以上;承包人仍然存在大额拖欠项目工程款、劳务费用;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发函未确认债权等预期信用损失的特征。
在大统会计所审计报告出具日前, 2019年8月9日,八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俞桂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19)浙0681执2904号之二被执行人俞桂均、黄新梅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本院(2019)浙0681执290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2019年10月17日郎溪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4日裁定宣告安徽省郎溪县显通置业有限公司破产。
3、大统所以“外包工程,债权债务风险有项目经理承担,不计提坏账准备”,全额冲回八方建设对债务人文成诚(挂靠承包挂靠重庆中凯城市之光工程的内部承包人)信用减值测试计提应收文成诚坏账准备。而资产负债表日债务人文成诚信用特征显示:3年前发生的38万元欠款无现金流入、因信用问题拖欠工程项目供应商的材料款导致八方建设被起诉、法院缺席判决、强制执行和八方建设通过法院追溯垫付款、法院保全房产系轮封等诸多信用风险预期损失特征。
同样,大统会计所审计报告日前,2019年7月22日八方建设与文成诚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19)浙0681执181号、182号,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及下落,发现被执行人及其妻子在重庆有房产(本院已轮候查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下落。截至2019年7月22日,本案未执行到位执行款。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无法对其采取人身执行措施,裁定终结案件的执行程序。
4、大统所以“外包工程,债权债务风险有项目经理承担,不计提坏账准备”,全额冲回八方建设对债务人杨成(挂靠承包挂靠大荔新达洲土建工程的内部承包人)信用减值测试计提应收杨成坏账准备。而资产负债表日债务人杨成信用特征显示:个人借款逾期三年以上;公司账面4年没有现金流入;因个人信用问题导致公司仍不断被诉讼法院执行垫付供应商材料款;承包项目中诉讼事项频发等诸多的预期信用损失特征。
在大统会计所审计报告出具日前,杨成用以法院判决发包方大荔新达洲置业有限公司工程款抵债后(账面按判决503.70万元销账、而期后实际执行收款320万元),杨成仍拖欠八方建设大额借款、垫付材料款和借款利息。
5、大统所以“外包工程,债权债务风险有项目经理承担,不计提坏账准备”,全额冲回八方建设对债务人孙永权(挂靠承包挂靠诸暨百瑞财富酒店工程项目的内部承包人)信用减值测试计提应收孙永权借款利息的坏账准备。而资产负债表日债务人孙永权信用特征显示:八方建设应收款项孙永权出现了四大减值的信用风险预期信用损失的特征,包括债务人孙永权从2015年7月起停止支付借款利息已超过三年,并明确表示不再支付借款利息并提请减免报告,百瑞项目供应商两次诉讼、法院冻结公司银行账户,承包的诸暨百瑞财富酒店工程项目巨额债务风险未消除等。
上述八方集团对应收款项的坏账准备计提事项,从八方集团委托浙江中联耀信评估公司对同一基准日的评估报告中可以显示,混凝土应收东宸建设、八方建设应收孙永权、俞桂均、文成诚、杨成款项的评估市场价值与金瑞会计所的应收款项账面价值完全一致,足以充分证明了金瑞会计所审计报告确认八方集团的应收款项计提坏账准备、期末账面价值没有错误。
从浙江省财政厅的复函证实,关于“会计估计变更”事项,大统所未充分披露相关会计估计变更的内容、原因,未披露会计估计变更影响数等关键信息,未执行舞弊风险评估程序,未对管理层作出的会计估计及其依据的假设进行复核与专业判断,未对会计估计合理性、方法恰当性及变更原因进行评估,未对企业变更会计估计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
客观而言,大统所的上述操作,直接导致其审计报告与金瑞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出现重大数据差异,而这份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报告,后续被司法机关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核心证据。
违法事实三: 规避关键审计程序 ,审计 证据严重缺失
1、大统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虚增八方集团银行存款 1830万元。银行存款函证是审计的基本程序,任何合规审计都无法回避。然而大统所在本次专项审计中,未获取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账户开户信息,未执行银行存款函证程序,也未按规定记录未进行函证的原因,导致审计报告中货币资金期末合并余额虚增近1830万元。
2、除上述货币资金外,大统会计所对债权债务余额的确认也未实施函证审计程序,只是象征性地进行了期后回款的测试,这不足以证明其资产负债表日资产和负债的真实存在。
浙江省财政厅50号复函证实,关于“货币资金”事项,大统所未获取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账户开户信息,未执行银行存款函证的审计程序,也未记录未进行函证的原因,未发现内部资金池资金划转情况,未就银行存款的真实性、准确性等认定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关于“债权债务”事项,大统所未执行函证审计程序,未记录不进行函证的原因等多项违法执业行为。
3、大统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未实施工资薪酬的审计程序,未识别公司长期违反社会保险法和劳动法少缴社会保险费和不发放年休假工资的行为,以期后事项调整资产负债表日数据,低估负债。
大统会计所明知八方集团违反国家《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不执行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设计和实施职工薪酬的审计程序,没有依据劳动相关法律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未获取八方集团依法计提职工薪酬、风险金的全部测算资料或未依法自行计算,以识别和评估八方集团期后非调整事项“2019 年 9 月调整减少职工薪酬、风险金负债金额 5818 万元”的重大错报风险。
八方集团本次股权转让前提条件包括“员工实行买断工龄、解除劳动合同”辞退计划,因其长期存在违反《劳动合同法》未支付休年假工资以及违反《社会保险法》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等问题,为防止员工闹事、上访等影响社会稳定,八方集团制订了“维稳方案”的具体措施,其中就包括测算支付赔偿金、少缴社会保险费、未支付年休假薪酬等制作了集团各企业补偿金汇总表、计提说明、职工安置费补偿方案等。因与八方集团原股东发生股权纠纷,2019 年 8 月 27 日,原股权收购方与八方集团原股东签订了《八方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00%股权之股权解除协议》,使之其股权恢复原状。大统会计所无视前述事实及证据资料,仅以八方集团的 2019 年 9 月 2 日第 11凭证“八方集团 2018 年 9 月 30 日调整凭证说明一份,即得出“根据审计意见计提了企业风险金,金额为 58187894.00 元,不能提供相关的批准文件、不能提供企业领导签字批复,不能提供其他计提依据,现建议冲销凭证”的结论。
浙江省财政厅50号复函证实,关于“风险金冲回”事项,大统所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对2018年9月计提该笔风险金、2019年9月冲销该笔风险金的前因后果进一步核实,仅以2018年9月该笔会计处理凭证无附件、未见其他相关提取依据或说明等材料对其进行了追溯调整,存在获取审计证据不充分、执行审计程序不到位的问题的执业违法行为。
4、大统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对小城镇整治工程等未完成工程审计结算项目的暂估收入、暂估成本确认,没有执行合同资产的审计程序,仅以一份截止大统所审计报告日的台账用以分析、确认收入和成本。而金瑞会计所专项审计报告中披露了“同时我们注意到,如实际结算金额发生变化,相应损益也将进行调整。同时对建设公司 “预计可结算金额及预估工程施工成本、暂估往来款、计提坏账准备、企业所得税等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对资产、负债将产生重大影响” 。
浙江省财政厅50号复函证实,关于“未完成工程”事项,大统所未执行检查工程项目进度报告等审计程序,未就收入和成本的准确性等认定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综上所述,财政厅的调查结论客观明确:大统所存在多项违法执业行为,报告存在重大问题。然而,正是这样一份被官方确认存在重大问题的报告,却被司法机关采纳为案件审理的核心证据。
聚焦三 :司法之痛:当问题报告成为“关键证据”
大统所这份经财政厅查实存在重大问题的审计报告,最严重的危害在于被八方集团股东方作为“关键证据”提交给司法机关对金瑞会计所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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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初,我仅知晓这份报告被作为“八方集团合同诈骗罪”案件的核心证据,却从未想过,这份看似“正规”的审计报告,背后竟是一系列无视审计准则、违反执业规范的操作。在诸暨市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在一审期间,我曾多次提出大统所审计报告存在重大问题,但都被司法无情掩盖。诸暨公安机关却以此报告用以威胁并制作涉案人员主观故意的笔录,诸暨检察、法院不履行审慎审查义务,不核实大统所的审计程序是否合法,审计结论是否正确,直接仅凭浙江新华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周宏杰、周慧朵出具的“四不像”专项审阅咨询报告,用以大统所报告为标本对金瑞所审计报告进行鉴定,错误认定金瑞所出具虚假证明文件,作为金瑞所法定代表人的我被认定为直接责任人,另两位注册会计师项目负责人陈奋、签字注册会计师杨梅幸免追责。
更令人痛心的是,即便案件被浙江省高院异地管辖重一审的苍南法院,这份存在重大问题的审计报告继续受到严重影响。虽然在最终判决文中,苍南法院未直接“采纳”此报告,但苍南法院故意混淆周宏杰出具“审计咨询报告”的身份,在未举证质证“审阅咨询报告” 的情况下,违背我和辩护人申请周宏杰以鉴定人身份出庭,却以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来否定注册会计师协会委派的正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委员的注册会计师杨某平在法庭上的客观陈述。想不到的是,辩护人当庭向周宏杰发问时才得知在苍南检察院明确大统所和新华所报告不作为证据使用的情况下,周宏杰仍与苍南检察院、诸暨市公安人员就报告保持联系、支持公诉,大统所报告和周宏杰深度介入实质性地影响了法庭对案件事实的认知与判断,从而左右了判决走向。正如苍南法院重一审判决书判定金瑞会计所审计报告“项目明确、数值清楚,即使不经司法会计鉴定亦可认定“虚假审计报告,法院拒绝鉴定仍强判,不但违背了刑事诉讼的法定程序,更是职权滥用撕裂司法正义。
无奈的是,司法机关无视我和辩护律师提交的、证明金瑞所审计合规的相关证据和辩护意见,无视大统所报告中的重大问题和财政厅的调查结论,仍然延续了诸暨法院对“金瑞所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错误认定,让这起冤假错案的影响进一步扩大。
而我,就这样被一份有重大问题的大统所审计报告、新华所周宏杰制作的《审阅咨询报告》作为关健证据亲历了蒙冤全过程,深刻感受到:一份不符合审计准则、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审计报告,不仅能毁掉一个人、一家机构,更能影响司法公正,践踏行业尊严。
聚焦四:为何这起事件让所有从业者心寒
在我与同行的交流中,几乎所有人都对这起事件感到愤慨和心寒。坚守审计准则,严谨执行程序,只为出具一份客观公允的报告,守护行业的声誉;践行“勤勉尽责”的职业要求,拒绝任何违规操作,只为不辜负社会对审计行业的信任;而大统所、新华所却无视准则、违法执业,迎合司法机关出具存在重大问题的报告,不仅未受到严惩,还导致同行蒙冤。
或许有人会说,这只是个案,但在我看来,这起事件对行业的伤害是全局性的。大统所凭借一份存在重大问题的审计报告,新华所错上加错的审阅咨询报告轻易影响司法机关错判同行,虽然财政厅调查结论明确“应当予以行政处罚”,而却仅因所谓“超出两年处罚期限”只是被财政部门约谈,未受到任何实质性处罚,实质上是传递了一种错误的“避责”信号。这种“违法成本过低”的现状,是否形成行业惯犯,我不得而知,但一定会让无数合规执业的注册会计师感到心寒和恐慌——如果坚守准则、诚信执业,最终可能因为别人的违规执业而蒙冤;如果违反准则、敷衍执业,却能全身而退,那么“独立、客观、公正”的行业底线,还有谁会坚守?大统所的行为,不仅损害了金瑞所和我的合法权益,更损害了整个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信誉。
截至目前,案件仍在重二审上诉中,继续自己的清白奔走。从提交大统所调查检举,到等待财政厅的两次复函,再到如今公开揭露这一切,我始终坚信,大统所的违法执业行为,不该被轻易忽视;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底线,更不该被随意践踏;司法公正的底线,更不该被一份存在重大问题的审计报告所突破!
结语:愿行业无冤屈,执业有尊严,司法有公正
作为一名亲历者,我深知这场维权之路的艰难,也深知这份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报告对同行、对行业的伤害之深。但我始终坚信,这起由大统所及注册会计师赵建强、钟苗光出具重大问题审计报告、新华会计所周宏杰、周慧朵错上加错制造的冤假错案,终将得到纠正,违法的会计所及注册会计师终将被社会谴责和抛弃;被损害的行业信誉,终将逐步重塑;每一位坚守准则、诚信执业的注册会计师,终将得到应有的尊重和保护。
愿行业无冤屈,执业有尊严,司法有公正——这便是我写下这篇文章的初心,也是我始终坚守的信念,更是每一位合规执业注册会计师的共同期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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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滥用职权
二、驳新华会计所“专项审阅咨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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