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通化东宝发布公告称,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以下简称“吉林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对李佳鸿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经查,通化东宝与控股股东东宝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存在部分房产互相混用情况,双方未签订相关租赁协议,未支付租金。上述事项反映出通化东宝独立性存在不足,违反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董事长李佳鸿对上述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5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对李佳鸿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通化东宝公告)
(编辑:杨燕 林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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