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有法律自媒体发布了徐昕老师辩护的衢州“赌王案”(汪锡泉被控诈骗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的一审辩护意见。
这篇《坚守证据裁判的原则》的辩护意见字数将近四万字,堪称刑事辩护实务的又一教材典范!
徐昕老师主要从证据和法律程序两个层面,系统性、全方位地论证了对汪锡泉犯诈骗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的三项指控均因存在严重的证据不足,并指出了侦查、审查起诉过程中存在的重大程序违法。
通过徐老师的这篇辩护意见,如果为本案总结两个关键词,那第一个就是“无证据”,第二个就是“未查清”。
比如,关于诈骗罪指控:
指控的“诈骗集团”本身基础事实未查清,缺乏构成犯罪集团的基础证据。
“诈骗窝点”的具体地点未查清,关于办公地点(如产业园12栋、8栋、6栋、4栋还是金帝物业)众说纷纭,同一人及不同人笔录相互矛盾。
“犯罪集团”组织架构未查清,所谓董事长、代理、总监、主管、分公司老板等主要人员几乎均未到案,已到案人员供述关于谁是老板、股东、代理的说法也相互矛盾。
案涉公司内部分工情况未查清,财务、督查等关键岗位人员未到案。
所谓“直属公司”与“分公司”是否存在,以及相互间是何关系未查清。
无任何银行流水、电子钱包记录等客观证据证明该“集团”向涉案人员发放过工资或提成,无法证实存在组织性营利活动。
无证据证明汪锡泉个人与“诈骗集团”及诈骗行为有关联。
无证据证明汪锡泉出资设立公司、管理诈骗业务、指挥人员实施诈骗或从中获利。相反,同案人供述称其很少到公司,不管理具体事务。
无证据证明汪锡泉“组织境内人员赴老挝”,同案人均称是由“潘清”等代理或网友介绍前往。
无 营业执照、租赁合同等关键客观证据证明贝贝科技公司是诈骗组织。
无完整的、能证明“虚构身份、交友诱骗”的聊天记录等客观证据证明被控电信诈骗行为存在。
无证据证明存在“操作币种涨幅、阻止提现”的诈骗行为,相反有证据显示被害人可正常提现。
无电子钱包注册信息、使用记录等关键证据证明被害人钱款被转给汪锡泉。
部分同案人笔录、出入境记录等证据指向老板另有其人(如“二哥”、潘清、“小唐子”),平台可能与指控无关。
关于开设赌场罪指控:
无证据证明汪锡泉负责赌场运作,而所有证人证言及同案人供述均指向胡某杰负责联系赌场、开设代理账户、招揽赌客、提供筹码、催收赌债。
无任何银行流水、账户信息等客观证据证明汪锡泉从赌场活动中获取了“洗码费和抽成”。
被控公司/平台准确名称未查清,“赌博网站”的真实性质、运营模式未查清。
无工作电脑数据、聊天记录等客观证据证明汪锡泉指挥、管理线上赌博业务。
关于非法拘禁罪指控:
被害人龚某霞被“非法拘禁”禁次数、时间、地点、看守人员、殴打细节(如是否用烟头烫、电线抽打)未查清,被害人及证人、同案人的陈述存在大量不一致。
无 就诊记录、伤情鉴定报告等客观证据证明被害人 龚某霞被殴打致伤。
等等等等。
依赖言辞证据的案子见过很多,提取、调取证据不合法的案子也见过很多,但像本案这样极端到几乎毫无客观证据,极端到连被控企业工商登记资料、资金往来记录甚至实施电信诈骗的聊天记录都没有的案子,确实第一次见。
即便这样,汪锡泉一审据说仍被重判近20年!
即便这样,在下面这个令法律人目瞪口呆的问题面前,本案的证据问题似乎也显得微不足道了!
徐昕老师在辩护意见中透露,本案指控居然照抄网络小说?!
甚至连主角的外号都没改?!
按照这个线索,在微信搜一搜,果然有了新发现,存在诸多与本案指控雷同情形的网文就是下面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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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名为“阿龙闯荡记”的微信公众号已经发布了一千多篇原创内容,最近的内容基本都是围绕东南亚、缅甸、老挝、电诈等关键词展开,标题无不耸人听闻,点开文章,里面几乎都内嵌了十几个东南亚区域的各色广告。
值得注意的是,公众号自我简介“文学小说,五年东南亚各国经商见闻”。
本案指控的行为、情节与这篇网文到底有多雷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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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帮我们比对出了上述这几个雷同之处:从本案被告人汪锡泉的外号,到名为“艾维斯”的骨干成员;从电诈窝点的具体地址,到公司名称;从非法拘禁被害人身份、事由到核心人物的酷爱赌博……
尤其是这位神秘的“艾维斯”,其他几处雷同或许有可能是真的雷同,但如果说这两位“艾维斯”也只是巧合,无论如何难以置信。
不过,截至本案一审判决,艾维斯的性别不明、国籍不明、真实身份也不明。
本案侦查、审查起诉主要发生于2023年下半年和2024年上半年,而这篇显示“网友投稿”的网文则发布于2024年底,IP显示为马来西亚。
所以,到底是办案机关提前已在他处读过相同的文章,还是谁向网络段子手泄露了侦查秘密?
当然,指控跟网文也有一处明显不同,那就是在网文中,红地主除了爱赌博,还是个瘾君子,因此也豢养了一帮吸毒鬼小弟,但在本案指控中则完全没有这一情节。
为什么呢?
不比诈骗罪、开设赌场罪,单凭口供足以定罪,如果没有物证而指控毒品类犯罪,可能目前确实还做不到吧。
本案庭审旁听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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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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