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河曲快讯
岁末年初正是烟花爆竹销售的旺季,但个别人员为了牟取利益,罔顾公共安全,铤而走险,进行非法买卖、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行为,严重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公共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为切实加强岁末年初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河曲县公安局结合正在开展的“忻安亮剑”百日行动,持续加大对非法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非法犯罪的打击力度。自2026年1月以来,河曲县公安局已查处各类非法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案件10起、收缴烟花爆竹217箱、行政拘留10人。
案例一
2026年1月20日,河曲县公安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在河曲县西口镇平阳南路附近一出租平房内,查获非法储存的烟花爆竹35箱。违法嫌疑人赵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储存危险物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河曲县公安局依法对赵某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烟花爆竹依法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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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2026年1月22日,河曲县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位于河曲县西口镇唐坪南路一门店内,存放有大量烟花爆竹。后民警将其查获,各类烟花爆竹共计30箱。违法嫌疑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储存危险物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河曲县公安局依法对王某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烟花爆竹依法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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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2026年1月25日,河曲县公安局民警在巡逻中发现,在河曲县社梁乡大王家焉村村委会附近的一辆五菱牌小型客车内,装有大量烟花爆竹,当场查获各类烟花爆竹共计15箱。违法嫌疑人乔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运输危险物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河曲县公安局依法对乔某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烟花爆竹依法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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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假日即将来临,各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类违法犯罪行为进入高发期。此类行为不仅严重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更因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在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极易引发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对周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成极大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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