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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28日,石家庄中院的一场行政诉讼庭审,让不少人感受到了法治面前的权责失衡。88岁的归国华侨张向新夫妇,在家人搀扶下准时到庭,为被违法强拆的房屋索赔维权;而被告栾城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一名副镇长和一名专业律师,却全程缺席。法官两次电话联系,得到的答复竟然是轻飘飘的两个字:“忘了”。
这句看似无心的“忘了”,绝不能成为不守法的借口。首先要明确的是,行政机关出庭应诉不是“可来可不来”的选择,而是法定责任。《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写得明明白白,经法院传票传唤,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就可以缺席判决。这里的“无正当理由”,根本不包括“忘了”“工作忙”这种情况。要知道,法院早就依法送达了开庭传票,被告不仅签收确认,还指定了两名委托代理人,按常理来说,公职人员加专业律师同时忘记的概率几乎为零,本质上是对诉讼程序的漠视,对公民权益的忽视。
行政机关缺席庭审,代价远比想象中严重。从法律层面看,被告不出庭就意味着放弃了举证、质证和辩论的权利。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就视为没有相应证据,败诉风险会大幅增加。这起案件中,省高院早已认定栾城区政府的强拆行为违法,此次缺席只会让赔偿判决更不利于被告方。而更长远的代价是责任追究,《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明确,法院可以将被告拒不到庭的情况予以公告,还能向监察机关或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建议对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早有先例在前,陕西华阴市政府曾因缺席行政诉讼败诉后不闻不问,不仅被撤销行政行为,还被全网通报,相关负责人的考核也受到直接影响。
有人可能会问,行政机关真有特殊情况来不了怎么办?法律早有兜底安排,但绝对不是“口头说明”就行。按照规定,合法理由只有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必须本人完成的专项公务等极少数情形,而且必须在庭审前提交书面材料,加盖单位印章或者由主要负责人签字认可,法院会对理由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如果情况属实,法院可以准许延期开庭;但像“忘了”这种理由,既不符合法定免责情形,也不属于合理的客观原因,根本站不住脚。
这起案件的特殊之处还在于,原告是88岁的归国华侨,其合法财产权益的保护,不仅关乎个人切身利益,更关乎我国法治环境的国际形象。两位老人不顾年迈体弱,亲自到庭就是想得到一个公平对话的机会,而被告的缺席,不仅让他们的维权之路多了波折,也让群众对政府的公信力产生了质疑。要知道,“民告官”不是“告倒官”,而是化解矛盾、维护权益的合法途径。行政机关负责人或工作人员到庭应诉,既能当面倾听群众诉求,解释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还能现场协商解决方案,减少矛盾激化。反过来,无故缺席只会让矛盾升级,让群众觉得“行政机关不重视自己的诉求”。
其实,避免“忘了开庭”这种低级错误,根本不难。行政机关只要建立完善的应诉工作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接收、登记法院文书,把开庭时间录入工作台账,提前做好应诉准备,就能杜绝“疏忽缺席”的情况。现在很多地方政府都要求,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的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就是为了倒逼大家重视这件事。毕竟,出庭应诉不是丢面子,而是负责任的表现,也是法治政府建设的基本要求。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行政机关既享有法律赋予的行政管理权,也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法定义务。一句“忘了”或许是无心之失,但在法律面前,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这起案件不仅为各地行政单位敲响了警钟,也让大家明白:诉讼程序无小事,法定责任不能用疏忽大意随意抵消。只有行政机关认真履行出庭义务,敬畏法律、敬畏民心,才能让每一起行政诉讼都得到公正审理,让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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