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亿理财资金到期后仅剩44万余元,中国裁判文书网日前公布的一则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让大连银行北京分行引发外界高度关注。
1.8亿理财资金不翼而飞仅剩44万
民事裁定书披露,北京金融法院经一审审理查明,北京某公证处于2013年12月在大连银行北京分行签订《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开立对公结算账户,用于存放公证业务收费款项,由该分行客户经理李某承担与公证处的对接职责。此后五年间银行客户经理定期上门递送对账单,单据上始终标注账户状态“正常”,未暴露任何资金隐患
截至2018年6月,该账户内存款本息合计达1.8亿余元,公证处随即与该行签订《大连银行公司理财产品客户协议书》,并动用该账户内1.8亿元存款购入大连银行理财产品。然而产品到期后却遭遇无法兑付,其账户资金仅剩44万余元。公证处起诉要求大连银行北京分行兑付本息并赔偿损失。
相关细节显示,该账户内资金自2014年起便未经公证处授权,被擅自划转至本单位账户以外的其他主体账户。2014年12月31日至2016年4月6日期间,涉案账户曾向公证处在其他银行的账户转出4笔款项,共计1.9亿元。
![]()
2014年1月2日-2017年9月7日,涉案账户还与某某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九家企业,及罗某某、霍某某名下个人账户存在多笔不明资金往来。公证处提交的企业工商档案显示,其中部分企业由罗某某、霍某某控股或参股,二者与这些企业存在明确关联。
截至2017年9月7日,涉案账户余额仅剩余448296.25元。此后该账户基本无任何交易记录,而公证处对此一无所知,直至2020年8月21日公证处办理销户手续并转出剩余余额。
经法院审理查明:罗某某曾系大连银行北京分行负责人,曾任大连银行北京分行业务四部负责人(客户经理岗),霍某某系罗某某之母;李某系大连银行北京分行客户经理。王某某是该公证处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则为公证处会计。
涉案账户开立后的第五天,犯罪嫌疑人便冒用刘某某身份持加盖该公证处公章、财务章及王某某人名章的申请材料,从大连银行北京分行骗取了网银加密设备,彼时涉案账户内已转入4000万元资金。
领取设备仅两天,犯罪嫌疑人就将这4000万元近乎全额转出,作案流程衔接紧凑,毫无顾忌公证处因用款发现异常。此后四年犯罪嫌疑人又以相同手段四次从该行领取网银加密设备、办理网银变更手续,还篡改了公证处预留的法定代表人及财务联系人电话,进一步加固犯罪掩盖屏障。
大连银行主张“先刑后民”遭司法驳回
公证处主张,涉案外部转账均未经授权,并提交2014至2018年的32张银行转讫章存款利息回单、19张对账单,及两次理财相关文件(2015年落款“李某”签名的合约,2018年落款“罗某某”人名章的协议、说明书及转账凭证),主张双方两次达成理财协议、银行每季度结息,且该行已确认收到1.8亿元理财款。
经询问,公证处称所有证据均由李某上门提供,非柜台办理。
大连银行北京分行否认全部证据真实性,该行提交2013年-2016年全套网银及账户变更材料,主张公证处委托刘某某办理相关业务,转账系其自身操作。
公证处否认上述材料真实性,二次鉴定结果显示:公证处公章、财务章及王某某人名章均真实;王某某签名部分可确认一致、部分暂无法判断;所有“刘某某”签名均与样本不符,印证身份冒用嫌疑。面对指控,大连银行北京分行称罗某某已精神失常,被家人送往精神病院后失踪;同时认可李某曾为其工作人员,但表示李某已离职。
大连银行北京分行以“案件涉嫌重大犯罪、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属同一事实”为由,提出“先刑后民”抗辩,请求法院驳回起诉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先刑后民”原则确立于20世纪80年代,简单说就是先解决刑事犯罪再解决民事争议。这并不是法院认定银行对于1.8亿账户资金“蒸发”无责,只是法院现在不审等刑事案件有了结果,公证处若认为银行有责任可再起诉,法院再做审理。“先刑后民”显然对银行有利。一是如果刑事程序认定了个人刑事责任,通过追赃等工作,客户损失可以挽回部分或者全部,到了民事程序,即便法院认定银行有责任,其承担的也是补充责任;二是刑事程序较长,银行承担责任的时间大大延后。但从客户角度“先刑后民”则不利,整个刑事程序周期较长,至少经历个3-5年才能拿回钱,这当中如果客户因为这些钱而出现些经济状况则更添加了不确定性。
当然,对谁有利、对谁不利是一种客观结果,而非法院做裁判的依据。法院裁判的依据是怎么做才符合法律,才能更快实现公平正义。
北京金融法院一审、北京市高院二审均采纳了银行抗辩意见,案件涉嫌重大犯罪,不宜作为民事案件审理,遂裁定驳回公证处起诉,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直到此次最高法依法撤销一、二审裁定,指令北京金融法院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并作出裁判,明确了银行不能以“先刑后民”为由规避法定安全保障义务,
业绩承压下合规存隐忧
大连银行成立于1998年,前身为大连市商业银行,是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重要子公司,在北京、上海等多地设有8家异地分行。截至2025年上半年,其资产总额达5175.04亿元,负债总额4800.08亿元,整体规模处于中小城商行中游水平。
![]()
截至去年三季度末,该行实现营业收入32.66亿元,同比下降17.66%;实现净利润4.81亿元,同比下滑4.81%。其中利息净收入19.80亿元,占营业收入比重达60.6%,仍为最核心的盈利来源;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4.50亿元,占比13.8%;投资收益9.33亿元,占比28.6%,作为利润补充的地位有所下降。
报告期内,该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为8.28%,一级资本充足率与资本充足率均为10.67%,虽仍满足监管最低要求,但较年初分别下降30个和68个基点,资本缓冲空间趋于收窄。值得注意的是,2025年9月大连银行重庆分行因贷前尽职调查不到位、信贷资金被挪用、违规发放流动资金贷款等8项违法违规行为,被罚款260万元,时任相关客户经理及管理人员被给予警告处罚。
此次重庆分行被罚的核心问题之一便是“信贷资金被挪用”,与北京分行1.8亿元资金挪用案存在相似的内控短板。
银行作为资金安全的“守门人”肩负的法定安全保障义务绝非可有可无,更不能以“先刑后民”作为挡箭牌。目前北京金融法院尚未作出判决,我们将持续关注进展。
全文参考资料:蓝鲸新闻、裁判文书及公开数据资料等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