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纸协议,八年等待,换来的却是权益被侵占、司法程序被滥用的冰冷现实。” 湖南永顺县居民田志拿着 2014 年签订的房屋拆迁协议,声音里满是疲惫与愤懑。本该让他改善生活的拆迁补偿,如今成了缠绕八年的梦魇;而隔壁住户的胜诉案 例,更让他看清了这场维权背后的不公与蹊跷。
时间回到 2013 年底至 2014 年初,永顺县人民医院因主治楼开发项目,需进行拆迁改造。田志名下建筑面积 55.02 平方米的临街门面房恰在拆迁范围内,经过多次协商,他与永顺县人民医院、湘西自治州四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达成明确补偿约定:一套 120 平方米住房 + 200 万元现金,并于 2014 年 2 月 26 日正式与永顺县人民医院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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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签订后,田志按约交付了房屋,四方公司也支付了 200 万元现金补偿,医院当时还特意要求他对补偿金额保密。可让田志始料未及的是,这张看似稳妥的 “补偿承诺”,竟成了一张无法兑现的 “空头支票”。此后八年,永顺县人民医院以各种理由推诿拖延,始终未向他交付协议中约定的 120 平方米住房。
更让田志感到不公的是,与他房屋面积相等、户型一致、情况完全相同的其它住户,在房屋被拆除时均顺利获得了相应的现金补偿,同时拿到了约定的安置房屋。“同样的拆迁、同样的条件,为何唯独我被区别对待?” 这种明显的差异,让田志对拆迁协议的履行以及背后是否存在暗箱操作产生了强烈质疑。
为了拿回属于自己的房子,田志走上了八年的诉讼信访维权之路,可让他没想到的是,司法程序竟成了权益被忽视的 “重灾区”。
永顺县人民法院受理的 1241 号案件中,原告是开发商四方公司,被告是永顺县人民医院,田志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被永顺县人民医院强行拉入诉讼程序。然而,这份长达 8 页的审判文书却充满了诡异的失衡:作为诉讼主角的开发商与医院之间的核心纠纷,描述不足 200 字,内容简略模糊、一笔带过;而作为第三人的田志,其陈述和证据却被莫名放大,占据了 6 页之多,部分论述甚至带有攻击性,完全偏离了司法中立客观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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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令人无法接受的是,这份判决最终仅围绕开发商与医院的纠纷作出裁决,对田志的核心诉求 —— 交付安置房屋 —— 未进行任何实质性审查和裁决,直接将他这个与案件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彻底 “遗忘”。后续湘西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决书更是明确载明,1241 号判决书与田志没有任何关系。
“既然与我无关,为何要把我拉进诉讼?这不是滥用司法程序、浪费司法资源吗?” 田志愤怒地质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权益应受到法律保护,而永顺县法院的做法,显然违背了这一法律精神,让他的维权之路雪上加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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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志的遭遇并非个例,隔壁与他情况完全一致的住户田仕志,同样因永顺县人民医院拆迁补偿违约提起诉讼。在一审、二审均败诉的情况下,田仕志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最终胜诉并获得 “一赔二” 的赔偿 —— 永顺县人民医院需返还安置补偿房屋价款及利息,同时支付房屋价款一倍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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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关键的是,田仕志与永顺县人民医院签订的拆迁补偿合同,与田志的合同仅有姓名的一字之差,适用的法律依据完全相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明确约定了拆迁人的补偿安置义务和违约责任,湖南省高院正是依据这些条款作出了公正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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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的案件、同样的法律依据,地方法院判败诉,高院判胜诉,这难道不是地方司法被操控的明证?” 田志直言,永顺县法院、湘西自治州法院的判决结果,与湖南省高院的公正裁决形成鲜明对比,不禁让人质疑相关办案人员是否已被永顺县人民医院 “收买”,才导致他八年维权无果。
更让田志愤慨的是,调查发现永顺县医院书记陈跃民在处理此次拆迁补偿过程中,存在严重个人错误行为,导致医院及国家财产损失近 50 余万元。而田志进一步举报,陈跃民与永顺县法院工作人员向仍超相互勾结、狼狈为奸,故意歪曲案件事实,设下奸计陷害自己,正是这一系列的暗箱操作,导致他八年无法拿回属于自己的安置房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向仍超作为司法工作人员,若存在勾结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更是对司法公正的公然践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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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年时光,田志从满怀期待到心力交瘁,他的维权之路不仅是个人权益的抗争,更是对法治社会公平正义的坚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田仕志案的公正再审,让他看到了正义的曙光 —— 法律明确规定的权益,不应因地方势力的操控而落空;拆迁协议的庄严承诺,不应成为侵害百姓利益的 “遮羞布”。
田志强烈呼吁:
1. 请相关纪检监察部门介入调查,彻查永顺县人民医院陈跃民、永顺县法院向仍超等人的疑似勾结舞弊行为,追究其法律责任,挽回国家财产损失;
2. 湘西中级人民法院40号裁定书证明永顺县法院1241号判决书没有涉及对第三人田志的房子作出任何不利的裁决,望相关部门纠正向仍超对田志的攻击性言论,请依法判令永顺县人民医院履行拆迁协议,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向田志按照一赔二的标准执行及赔偿田志八年来维权所花的所有费用。法治是社会的基石,在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于每一份合法协议都能得到履行,在于每一次司法审判都能坚守公正底线。田志的八年维权路,不应成为法治进程中的 “孤例”,期待相关部门尽快介入,还田志一个公道,让正义不再迟到,让法治之光照亮每一个维权者的道路! 【本贴所有图文仅代表田志个人观点,与发布方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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