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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31日,有媒体报道,2021年7月,内蒙古的朱女士将75万元存入银行,帮她办理业务的银行员工孟某芝却转走了她的存款,受害储户有11人,涉案金额高达220余万元且已被其挥霍,无法追回。
最终孟某芝因诈骗罪获刑12年,但无力退赔受害人损失,2025年10月朱女士起诉银行要求支付本金及利息,一审法院驳回诉求,认定孟某芝行为属个人犯罪而非职务行为。储户不服该判决并提起上诉,2026年1月5日该案二审开庭审理,目前尚未宣判。案件核心争议为涉事行为的性质认定。
毕生积蓄存入银行,转身却被身着制服、坐在柜台内的银行员工悉数转走;等来的是诈骗犯十二年的刑期,却是一纸“无力退赔”的冰冷现实。当储户愤而起诉银行,竟被一审法院以“属个人犯罪而非职务行为”驳回。银行,这个在公众认知中最应恪守信用、保障安全的金融机构,当其内部人员在营业场所、工作时间内,利用职务身份行骗得逞后,岂能仅凭一句“个人行为”便将自身责任推得一干二净?
此案的荒诞与残酷之处在于,诈骗行为发生的场景,恰恰是银行刻意营造并赖以生存的“信任殿堂”,高悬的徽标、规范的制服、严格的流程、封闭的柜台,无一不在向储户传递着专业、可靠与安全的信号。朱女士等受害人,正是基于对国家金融体系及银行这一机构的深度信任,才会步入大厅,将血汗钱交付。
孟某芝的行为,无论其主观意图如何,在客观上是紧紧依附于其银行职员身份、利用了银行工作环境与便利才得以实施。银行从中绝非无辜的“背景板”,而是提供了关键信用背书与犯罪条件的平台,将如此紧密依附于职务身份与营业场所的行为,简单切割为纯粹的“个人犯罪”,无疑是忽视了银行在这一信任链条中的核心作用与事实上的因果关系。
法院认定“非职务行为”的逻辑,暴露出在类似案件中对银行责任认定标准的僵化与狭隘,传统上,认定职务行为往往强调“以单位名义”、“为单位谋利”等要件。然而,当犯罪行为人是银行员工,行为发生在银行物理空间与工作时间内,且直接针对银行业务(存款)时,僵化套用这一标准便显得极不合情理。
这实质上是将银行内部管理的风险,完全转嫁给了处于信息与权力弱势的金融消费者,银行享受着职员身份带来的运营效率与客户信任,却试图在出事时割裂其与职员违规行为的关联,这无异于“只享权利,不尽义务”。表见代理制度在民法中尚保护善意相对人对代理人外观权力的信赖,为何在涉及银行、关乎百姓“钱袋子”安全的刑事衍生民事案件中,对储户基于银行“外观”的信赖保护却如此薄弱?
纵观类似案件,银行“甩锅”给“个人行为”并非孤例,从多地曝出的“存款变保单”、“理财飞单”到本案的直接转账诈骗,核心模式都具有共性,内部人利用职务光环与信息不对称侵害客户,若司法实践总是倾向于将责任限定于犯罪个体,而豁免机构在人员选拔、日常监管、流程控制、系统安保等方面的疏漏,无异于变相鼓励银行放松内控。因为代价可以外部化,由员工个人(通常无力赔偿)和倒霉的储户承担。长此以往,不仅无法遏止类似犯罪,更将系统性侵蚀公众对金融机构的基础信任,动摇金融稳定的基石。
银行,不能成为不法员工的“避风港”,更不应是储户损失的“甩手掌柜”,当骗局在银行大厅里发生,银行就必须为其信用招牌下的安全漏洞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这不仅是给受害储户一个公道,更是倒逼所有金融机构筑牢内部篱笆、履行严格审慎管理职责的必需。
期待二审法院能作出更契合法理与人情的判决,捍卫公平底线,也警示所有银行:你们的柜台,必须对得起百姓的托付。莫让庄严的银行大厅,沦为骗子最佳的行骗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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