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房养老”与亲情守望的交汇处:
一则司法裁判
如何为失独老人
织就“老有所安”的权益保障网?
基本案情
原告张三系失独老人,中年丧偶、晚年无子,孑然一身,唯余对故土乡愁和安宁晚景的深切期盼。
被告李四系其外甥女。2020年,因张三丈夫罹患重疾需长期照护,她以亲情为托、以信任为契,邀李四赴河北家中协理照料,并口头约定:李四以“女儿”之名,担起奉养双亲、送终尽孝之责。
期间,张三售出河北唯一房产,将150万元悉数转账予李四,委托其在原籍山西晋城购置新居,以期叶落归根、安度余生。李四遂擅以己名购得晋城市某社区住宅一套,耗资69万元,并投入约15万元完成装修与家具配置。随后,张三夫妇迁居至此,李四悉心侍疾、操持家务,直至张三丈夫辞世,更以子女身份主持丧仪、抚慰哀思。
之后,张三多次要求房屋过户未果、索要剩余房款也仅收回30万元,加之日常生活琐事产生嫌隙,双方关系破裂。张三遂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剩余购房款120万元。李四抗辩,该款项系附赡养义务的赠与,其已切实履行多年照护之责,应合理补偿。
裁判结果
法院受理后,未急于裁判,而以“法理为基、情理为桥、生存为本”为指引,多次组织面对面调解,既释明《民法典》关于居住权设立、附义务赠与及合同信赖利益的规范意旨,亦倾听两位当事人深藏心底的委屈与坚守。还邀约社区矛调员进行劝谈促和。最终,在法官倾心斡旋下,双方达成兼具温度与法度的和解协议:
一、案涉房屋由张三终身居住使用,李四承诺于政策与产权条件允许之时,无条件配合将不动产权属登记至张三名下;
二、张三自愿以剩余房款36万元,折抵李四既往所付赡养成本。既肯认其辛劳付出,亦避免执行困局,实现权益平衡。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关照失独老人生存尊严与情感依归的司法典范。面对民间存在的“以房养老”“以财换养”等非典型赡养形式,法院穿透纷繁复杂的生活表象,聚焦失独老人“老无所依、居无所定”的现实困境,首创“居住权保障+合理补偿”双轨调解模式——即以居住权为锚,稳住老人安身立命之本;又以适度补偿为衡,尊重赡养人实际付出之重。该模式不仅弥合了口头约定与法律规范之间的差距,更在制度缝隙中织就一张有力度、有温度的司法权益保障网,为构建政府托底、家庭尽责、司法护航、社会协同的失独老人多元化保障体系,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基层司法范式。
来源 | 泽州法院
编辑|晋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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