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1日报道,江苏。陈女士携妹妹及四岁女儿小雪出游,入住某带泳池的民宿。戏水期间,陈女士因公司急事临时离开,明确委托妹妹照看小雪。然而,其妹妹在看护过程中长时间使用手机,未有效履行看管责任,导致小雪不幸在泳池溺亡。(报道中提及,该民宿泳池存在安全隐患,民宿方已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事后,陈女士咨询能否向妹妹主张赔偿。律师指出,虽然妹妹与小雪之间无法定监护关系,但陈女士临时委托其看护孩子,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临时监护委托关系。妹妹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一旦接受委托,即负有保障小雪安全的合理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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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次事件中,妹妹全程沉迷手机、未尽到必要看护职责,构成明显过错。其疏忽行为与小雪溺亡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因此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赔偿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监护职责的委托并不免除原监护人(陈女士)的全部责任。若委托时对受托人监护能力评估不当(如妹妹是否有照看幼儿经验),或委托事项本身存在不合理风险,原监护人也可能需承担部分责任。但本案中,妹妹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接受委托后未履行基本注意义务,是损害发生的主要原因,应负主要责任。(纵览新闻)
编辑:张晚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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