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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月 30 日,中国银行业协会正式发布《金融机构个人消费类贷款催收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这份共七章五十四条的规范性文件,犹如一剂良方,直指长期困扰金融业的贷后催收乱象。从催收行为定义到外部机构管理,从内控机制建设到行业健康发展,五大核心维度的全面规范,标志着我国个人消费贷催收业务正式迈入 “有章可循” 的法治化阶段。
近年来,伴随消费信贷市场的快速扩张,催收领域的乱象愈发凸显:身份不明的催收人员上门滋扰、凌晨两点的骚扰电话、亲友同事被无端牵连、债务信息被非法泄露…… 这些突破法律边界的催收行为,不仅严重侵害债务人合法权益,更引发一系列社会矛盾,成为行业风控的 “老大难” 问题。此次《指引》的出台,恰恰以 “问题导向” 为核心,将这些争议焦点全部纳入禁止红线,堪称对行业乱象的 “精准打击”。
在《指引》的诸多规范中,第三章 “催收行为规范” 尤为引人注目。针对催收时间,新规明确划定 “晚 22:00 至早 8:00” 的禁催时段,从根源上杜绝夜间骚扰;对于电话催收频次,要求单日主动拨打同一号码不超过 6 次,避免过度滋扰;在联系第三人方面,严格区分 “债务相关人” 与 “无关第三人”,严禁向亲友、同事等无关人员泄露债务信息或实施催收,彻底终结 “爆通讯录” 等违规操作。这些量化标准的出台,让以往模糊不清的催收行为有了明确的法律边界,既保障了债务人的基本权利,也为合规催收提供了操作指南。
而在所有条款中,第二十二条 “外访催收规范” 引发的社会热议最为激烈。新规明确要求 “外访催收应安排不少于两名催收人员共同实施”,这一规定直击消费者长期以来的核心痛点。正如网友所言,以往这些陌生人上门催收时,消费者往往面临双重困惑:一是催收人员身份信息不透明,仅出示简易工作证件难以核实真实性;二是债务信息被单方掌握,一旦发生冲突难以保障自身权益。更有甚者,部分假冒催收人员借上门之名实施诈骗,让消费者防不胜防。双人同行的要求,不仅能通过人员互证提升身份可信度,更能在催收过程中形成有效监督,减少暴力催收、威胁恐吓等违规行为的发生,为双方权益加上 “双保险”。
伴随消费信贷市场的快速扩张,催收领域的乱象愈发凸显:身份不明的催收人员上门滋扰、凌晨两点的骚扰电话、亲友同事被无端牵连、债务信息被非法泄露…… 更值得警惕的是,由于部分催收人员未接受过系统合规培训,暴力冲突事件频发 —— 上门催收时与债务人发生肢体冲突、非法侵入私人住宅、在公共场合辱骂威胁债务人等行为屡见不鲜。这些行为不仅严重侵害债务人的人身权、名誉权,更暗藏 “涉黑” 风险。
根据《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二条规定,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的犯罪组织可认定为恶势力组织,而三人以上有组织的侵权威胁行为,若满足 “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危害性特征”,则可能被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也明确,以 “软暴力” 或 “硬暴力” 手段有组织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破坏社会秩序的,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特征。此前就有催收组织因长期聚众上门滋扰、威胁恐吓债务人,最终被法院认定为涉黑组织的判例,足见这类乱象的严重性与整治的紧迫性。此次《指引》的出台,恰恰以 “问题导向” 为核心,将这些争议焦点全部纳入禁止红线,堪称对行业乱象的 “精准打击”。
在《指引》的诸多规范中,第三章 “催收行为规范” 尤为引人注目。针对催收时间,新规明确划定 “晚 22:00 至早 8:00” 的禁催时段,从根源上杜绝夜间骚扰;对于电话催收频次,要求单日主动拨打同一号码不超过 6 次,避免过度滋扰;在联系第三人方面,严格区分 “债务相关人” 与 “无关第三人”,严禁向亲友、同事等无关人员泄露债务信息或实施催收,彻底终结 “爆通讯录” 等违规操作。这些量化标准的出台,让以往模糊不清的催收行为有了明确的法律边界,既保障了债务人的基本权利,也为合规催收提供了操作指南。
在催收乱象中,“个人信息滥用” 始终是消费者最担忧的问题之一。催收机构的信息从何而来?包含哪些内容?是否经过合法公示?《指引》结合《个人信息保护法》及行业规范,构建了全流程信息管理体系。
从合法信息来源来看,新规明确限定为五大渠道:一是贷款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联系方式;二是债务人在金融机构预留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等;三是双方沟通后债务人主动提供的更新信息;四是债务人本人自行公开的社交账号、公开联系方式等;五是在合理范围内通过司法机关查询等其他合法途径获取的信息。这意味着,通过非法购买、运营商违规查询、亲友胁迫问询等方式获取的信息均属于违规操作,债务人可依法追究其侵权责任。
在信息目录清单方面,遵循 “最少必要” 原则,仅包含三类核心信息:基础身份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等用于身份核验的内容)、债务相关信息(欠款金额、逾期时间、还款约定等核心债权信息)、联系方式(电话、住址等用于催收沟通的必要渠道)。金融机构向催收机构提供信息时,需对非必要信息进行屏蔽处理,严禁传输与催收无关的个人隐私(如医疗记录、家庭关系细节、消费习惯等)。
合法来源渠道公示则成为新规的一大亮点。《指引》要求金融机构通过官方网站、APP 等渠道,统一公开委托的第三方催收机构名称、联系方式及信息提供范围,并明确告知债务人 “信息仅用于本次催收业务”。若债务人对信息来源存疑,可向金融机构申请核查,金融机构需在 3 个工作日内提供信息获取的合法依据,否则需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这一要求从根源上遏制了 “信息黑市” 的生存空间,保障了债务人的知情权与信息安全权。
除个人信息管理外,催收机构的资质合规性与短信催收的行为边界,也是此次新规重点规范的内容,直接回应了消费者 “如何辨别正规催收”“短信骚扰何时休” 的核心诉求。
在催收机构资质构成上,新规明确了 “分级资质要求”:若仅开展一般债务催告服务,需取得包含 “债务催收”“债务催告” 等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若涉及不良资产收购处置,需具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规定的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资质,持有金融业务许可证;若涉及第三方收款服务,则必须取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值得注意的是,新规严禁 “超范围经营”“冒用资质”“合作借资质” 等行为,某催收公司曾因未取得支付牌照擅自代收欠款,被央行处以 50 万元罚款并停业整顿,此类案例将成为行业合规的重要警示。同时,金融机构的 “白名单” 制度与资质公示要求,让消费者可通过官方渠道核验催收机构合法性,避免遭遇假冒催收诈骗。
针对短信通知行为规范,新规制定了量化标准与操作要求:一是时间限制,与电话催收一致,严禁在每日 22:00 至次日 8:00 发送催收短信,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二是内容规范,需包含金融机构名称、催收机构名称(如有)、欠款核心信息(金额、逾期天数)、合法还款渠道及异议处理方式,严禁使用 “恶意欠款”“列入黑名单” 等侮辱性、恐吓性表述,不得夸大违约后果或虚构法律责任;三是频次控制,单日向同一债务人发送短信不得超过 3 条,避免 “轰炸式” 骚扰;四是技术要求,短信发送号码需在金融机构备案,使用官方网码号或备案专用号码,严禁使用个人手机号、虚拟号码发送催收信息,确保可追溯核验。此外,若债务人明确要求停止短信催收,催收机构需在 24 小时内终止相关操作,否则将被认定为侵权行为。
从监管与市场机制来看,新规的强制约束力正在逐步显现。首先,“白名单” 公示制度切断了违规机构的生存空间 —— 金融机构若与未列入白名单的催收机构合作,将面临监管追责,而违规机构一旦被投诉查实,将被移出白名单,失去业务来源。其次,消费者维权意识的觉醒形成了 “全民监督” 态势:2025 年关于催收的投诉中,32% 是债务人主动投诉催收不合规,比去年增长 18%,越来越多 “懂法的理性欠债人” 会用《指引》条款捍卫权益,让违规行为无处遁形。例如有逾期债务人明确告知催收机构 “单日通话超 3 次就投诉”,并能精准引用合规条款,倒逼催收机构规范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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