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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有自媒体乃至医务人员编造、传播、散布“Vero 细胞狂犬病疫苗具有致瘤性”的谣言,具有不可小觑的社会危害性。本文将从“科学事实—法律规范—行为定性”三步,简要而有力地指出“Vero 细胞狂犬病疫苗具有致瘤性”这一说法的谬误性、违法性以及法律责任。
一、科学层面:该说法属于已被否定的伪科学命题
Vero 细胞≠肿瘤细胞
Vero 细胞为非肿瘤性连续传代细胞系,来源于非洲绿猴肾上皮细胞;
其本身不具备致瘤性,仅存在理论上的肿瘤形成风险评估问题。
“致瘤性”已被制度性排除。
通过病毒灭活、纯化工艺、DNA 残留限量控制(WHO / NMPA 有明确上限);
通过体内致瘤性试验、长期毒性试验、上市后不良反应监测;
截至目前,不存在任何可信证据证明:合规上市的Vero 细胞狂犬病疫苗在人体中具有致瘤性。
将“理论风险评估对象”偷换为“现实致病事实”,属于典型的风险放大与概念偷换谬误。
二、法律层面:该说法直接触碰《药品管理法》第107条红线
(一)信息属性定性
“疫苗致瘤性”属于:药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药品安全事件范畴的信息类型。
依法只能由国家药监局或授权的省级药监部门统一发布。
(二)行为违法性认定
未经授权,散布“Vero 细胞狂苗有致瘤性”的行为,同时违反:
1、发布主体违法
❌非国务院药监部门或授权机构
❌无风险评估结论、无调查处理结论
2、 内容虚假
❌与现行科学共识和监管结论不符
❌属于“编造、散布虚假药品安全信息”
3、形式违法
❌未进行必要说明
❌足以对公众产生恐慌和误导
三、法律后果:可直接适用第143条进行治安处罚
根据《药品管理法》第143条,编造、散布虚假药品安全信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在实践中,该类言论极易被认定为:扰乱公共秩序、造成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卫生安全。且,不以是否牟利为要件,不以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为前提。
四、结论
将“Vero 细胞用于疫苗生产的理论风险评估问题”歪曲为“Vero 细胞狂犬病疫苗具有致瘤性”,在科学上属于概念偷换与风险放大,在法律上属于未经授权编造、散布虚假药品安全信息,违反《药品管理法》第107条,情节严重的,可依法适用第143条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
药品管理法
第一百零七条 国家实行药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国家药品安全总体情况、药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药品安全事件及其调查处理信息和国务院确定需要统一公布的其他信息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公布。药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和重大药品安全事件及其调查处理信息的影响限于特定区域的,也可以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未经授权不得发布上述信息。公布药品安全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全面,并进行必要的说明,避免误导。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散布虚假药品安全信息。
第一百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编造、散布虚假药品安全信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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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写| 燕园韵律
校稿| Gddra编审| Hide / Blue sea
编辑 设计| Al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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