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虽然是强制报告制度,医务人员也要以保证自身安全为前提。
来源 | 医脉通
作者 | 奔走的急诊老刘
医生报警不仅是道德责任,更是法律义务。
本文将通过一起具体案例,深入探讨医疗机构在接诊未成年人时的法律责任与道德义务,特别是关于强制报告制度的执行与重要性。
事件回顾
1月7日,湖北十堰竹溪县人民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公布了一则引人注目的案件信息——《竹溪 仁和 医院未按规定实施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案》。
该案揭示了医疗机构在处理未成年人医疗事件时的法律盲区与责任缺失。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
竹溪仁和医院于2024年12月27日接诊一位未成年患者何某某,诊断其为早孕并实施清宫术治疗后,未向竹溪县卫生健康局报告该事件,也未向公安机关报案。
此诊疗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第二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条。
竹溪县卫生健康局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给予竹溪仁和医院警告并处1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这一处罚不仅是对医院违法行为的惩戒,更是对所有医疗机构的一次警示。
接诊未成年人:法律与道德的双重考量
未成年人是指不满18周岁的人,他们并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医疗服务(尤其是手术、侵入性操作、有风险的用药等)通常被视为超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能独立决定的重大民事法律行为。
因此,未成年人接受医疗服务原则上应由其法定监护人知情同意和授权。
尽管一般情况下需要监护人授权,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医疗机构可以接诊未成年人而无需立即获得家长授权,这主要基于对未成年人最佳利益和紧急情况的考量:
➤急危重症抢救生命优先:在患儿生命垂危、急需抢救,而法定监护人无法及时赶到或联系不上时,医院必须立即救治。抢救是第一位的,可以事后补办手续和授权,经治医院的负责人或授权负责人可以签字。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特殊情况:对于年满16周岁以上,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法律上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独立的医疗决定权通常会被尊重。但在实际工作中,医院通常难以认定其经济独立性。
➤家庭暴力与虐待的应对:如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虐待,且其监护人可能本身就是加害者时,医院应报告有关部门(如居委会、派出所、妇联)并取得支持后,由其他临时监护人或机构代行职责。
强制报告制度:守护未成年人的法律屏障
为了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全面综合司法保护,国家九部委于2020年5月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
该制度要求医疗机构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这一制度的建立,为未成年人提供了更加坚实的法律保障。
根据《意见》规定,以下9大情形都需要医疗机构立即报告:
1.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隐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正常损伤的;
2.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怀孕、 流产 的;
3.十四周岁以上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所致怀孕、流产的;
4.未成年人身体存在多处损伤、严重 营养不良 、意识不清,存在或疑似存在受到家庭暴力、欺凌、虐待、殴打或者被人麻醉等情形的;
5.未成年人因 自杀 、自残、工伤、 中毒 、被人麻醉、殴打等非正常原因导致伤残、死亡情形的;
6.未成年人被遗弃或长期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
7.发现未成年人来源不明、失踪或者被拐卖、收买的;
8.发现未成年人被组织乞讨的;
9.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或未成年人正在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
《意见》要求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收治遭受或疑似遭受人身、精神损害的未成年人时,应当保持高度警惕,按规定书写、记录和保存相关病历资料。如果工作人员未履行报告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主管行政机关或者本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单位或者单位主管人员阻止工作人员报告的,予以从重处罚。
2021年6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已将强制报告制度上升为法律规定,要求“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临床工作中,医生遇到哪些情况需要报警?
尽管医生有强制上报的义务,但在实际工作中可能会遇到诸多挑战。
比较常见的是未成年人监护人的阻碍(如家长不同意报警),以及医生难以判断未成年人是否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情况”。
此外,医生报警后可能会给自己带来一连串的麻烦,比如警察的调查、监护人的打骂,如果最终疑似情况被认定为非不法侵害,还可能面临监护人的索赔。而在赋予医生强制报告义务的同时,却并没有对医生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甚至有些医院行政管理部门都不支持医生“自找麻烦”的行为。
不过,很多刑事案件都是因为医生在接诊患者时发现了蛛丝马迹,患者可能编造病史,但有经验的医生还是能感觉到其中的不寻常之处。因此,虽然可能是“自找麻烦”,但仍旧需要警惕各种异常情况,遇到需要报警处理的情况,还是需要履行报告义务。
在临床工作中,医生遇到以下情况则需要考虑报警:
1.可能涉及暴力伤害:面对枪伤、刀伤、爆炸伤等明显暴力伤害的患者,医生应怀疑涉及刑事犯罪;涉及殴打、强奸、非法拘禁等不法侵害,应及时协助患者报警。
2.疑似虐待案件:不仅未成年可能遭受虐待,老年人、成年人也可能遭受虐待。如果患者身上有不明伤痕、护理不当痕迹、被殴打迹象等,特别是患者本人表达恐惧或暗示施暴者信息,应考虑遭受虐待或家暴。
3.危害公共安全行为:接诊涉及投毒、放火、爆炸的实施者或受害者,存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案件。
4.传染病危害公共健康: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患有甲类传染病或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患者拒绝隔离治疗。
5.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有自残、伤害他人行为或明确威胁的情况,需要实施强制医疗或避免社会危害。
6.死因不明或疑似非正常死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对非正常死亡病例应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部门。
7.吸毒或药物滥用:依据《禁毒法》规定,医疗机构发现吸毒人员应向公安机关报告。
8.在逃人员:接诊时发现患者为通缉犯或在逃人员。
总而言之,医生在接诊过程中遇到不符合常理、违法违规的情况,可能涉及刑事案件,可能对他人或社会造成危害等情况时,都应及时报警以履行法律义务。
不过在决定是否报警时,医生应综合考虑患者安全、公共安全、法律责任和医疗伦理等多方面因素。如果作为临床医生难以判断时,可以上报医院行政管理人员做进一步判断,对于有法务的医院,可以咨询专业法律人士。在紧急情况下,需要优先保障生命安全,尽量保护患者隐私,记录完整。
虽然是强制报告制度,医务人员也要以保证自身安全为前提。
栏目顾问律师:
北京觅理律师事务所梁雨律师、冯炳扬律师。觅理律师团队专注于民商事法律诉讼、公司企业法律顾问,业务领域涵盖股权投资、医疗纠纷、知识产权等,其丰富的执业经验切实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为客户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服务。
案件来自于:湖北十堰竹溪县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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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Zelda
封面图来源|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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