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北京的田律师。你提到的这部分内容出自《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这部法规是检察院办案的“操作手册”。你关注的“羁押必要性审查”这一节,是咱们国家法律中非常有人情味、注重保障人权的一个机制。
简单来说,它的核心法律关系是:监督权与人身自由权的平衡。
大白话总结主旨:
以前大家有个误解,觉得人被抓了就得一直关到判刑为止。但这节规定打破了这个观念。它意思是说:“逮捕”不等于“一定要关到底”。检察院要像个“监督员”,时不时地去查一查,看看那个被关在看守所的人,是不是已经没必要继续关了?比如证据都固定好了,或者人身体不行了,或者态度特别好认罪认罚了,那检察院就得建议放人或者取保候审。这是为了防止“一押到底”,减少不必要的羁押,是法治进步的体现。
下面,田律师用最接地气的大白话,一条一条给你拆解这一节的每一条规定:
第十三章 第五节 羁押必要性审查
- 第五百七十三条法言法语: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 田律师大白话: 人被逮捕关进去了,事儿还没完。检察院不能撒手不管,还得盯着,得定期想想:“这人还关着有没有必要?”
- 第五百七十四条法言法语: 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可以依职权主动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看守所根据在押人员身体状况,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 田律师大白话: 谁能提“放人”这事儿呢?有三种人:检察院自己(觉得自己关错了,主动查);里面的人和家属、律师(觉得自己不该关了,可以申请);看守所(比如犯人病得快不行了,看守所也可以建议放人)。只要符合条件,检察院就得受理。
- 第五百七十五条法言法语: 负责捕诉的部门依法对侦查和审判阶段的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法院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 田律师大白话: 具体干活的是检察院里负责捕诉的部门。他们审查后,如果觉得这人不用关了,就得去跟公安局或者法院说:“这人别关了,放了吧,或者改成取保候审回家待着。”
- 第五百七十六条法言法语: 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或者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收到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后,应当在当日移送本院负责捕诉的部门……
- 田律师大白话: 如果家属或律师写申请书递给了检察院的前台(控申或案管部门),他们不能压着,必须当天就转给具体办案的捕诉部门。流程要快,不能拖。
- 第五百七十七条法言法语: 人民检察院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一)审查理由和证明材料;(二)听取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属、律师的意见;(三)听取被害人意见……(五)调查核实身体健康状况……
- 田律师大白话: 检察院怎么查这事儿?他们会:看看你们写的申请理由硬不硬;找犯人和家属律师聊聊,听听你们怎么说;找受害人聊聊,问问受害人同不同意放人(怕受害人有意见);去看守所查查这人身体咋样了。总之,要全方位了解情况。
- 第五百七十八条法言法语: 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涉嫌的犯罪事实、主观恶性、悔罪表现、身体状况……可能判处的刑期和有无再危害社会的危险等因素,综合评估……
- 田律师大白话: 检察院最后拍板要不要放人,得看综合评分。主要看这几点:犯的事大不大?这人心眼坏不坏?道歉态度好不好?身体行不行?放出去会不会再惹事?这几条综合起来判断。
- 第五百七十九条法言法语: 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一)证据变了,没证据证明是他干的;(二)可能判得很轻,比如拘役、管制;(三)关的时间要超过判的时间了;(四)证据都弄清楚了,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了。
- 田律师大白话: 如果出现这四种情况,检察院必须(应当)建议放人:查不清了:证据没了,或者证明不是他干的,那还关啥?判得轻:案子查清楚了,这人可能只判个拘役、管制(不用坐牢的),那就不必关了。关超了:人已经被关的时间,马上要超过最后可能判的刑期了,再关就不划算了。完活了:案子事实查清,证据也固定好了,该录的口供也录完了,这时候就可以取保候审了。
- 第五百八十条法言法语: 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具有悔罪表现,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一)预备犯或者中止犯;(二)从犯或者胁从犯;(三)过失犯罪;……(八)认罪认罚的;(九)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 田律师大白话: 这一条是讲,如果出现下面这些情况,而且这人态度好,放出去也不至于乱来,检察院可以(有权)建议放人。这里面全是“人情味”的条款:没干成的:比如刚准备干坏事就被抓了(预备犯),或者干一半后悔停手了(中止犯)。帮凶:不是主谋,是跟着别人瞎起哄的(从犯、胁从犯)。不小心犯的:比如交通肇事这种过失犯罪。态度好:认罪认罚的(配合司法机关)。身体垮:病得很重,生活不能自理的。特殊群体:孕妇、哺乳期妇女、唯一抚养生活不能自理亲属的人、未成年人、75岁以上的老人。和解了:跟受害人达成和解赔钱道歉了。可能判缓刑的:估计判一年以下或者缓刑的。这一条是律师在实务中最常引用的条款,用来给当事人申请取保候审。
- 第五百八十一条法言法语: 人民检察院向办案机关发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书的,应当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并要求办案机关在十日以内回复处理情况……
- 田律师大白话: 检察院如果建议放人,得写个正式文书给公安局或法院,写明白为啥要放。而且得盯着他们,要求他们在10天内给个回话,说说到底放没放。如果对方不听,检察院还得继续督促。
- 第五百八十二条法言法语: 对于依申请审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办结后,应当将……处理情况,或者有继续羁押必要的审查意见和理由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
- 田律师大白话: 最后这一条是对家属和律师的交代。不管申请成没成,检察院办完了都得给申请人发个回执。如果没批准(还得继续关),也得写明白理由,不能光说不行,得告诉你为啥不行。
拟定的深刻反问句标题:
人已捕,为何非得关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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