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中不少家庭会遇到这样的继承纠纷:父亲与前妻离婚时,法院调解书中约定房子日后由前妻的儿子继承,父亲去世前却又写了份遗嘱,将房子留给现任妻子的孩子。大哥以调解书是法院出具为由,认为效力更高,现任妻子的孩子则主张最后一份遗嘱才是父亲的真实意愿,双方闹到法院。其实争议的关键在于,调解书中的“日后继承”到底算什么——如果是直接确权归孩子所有,或约定待孩子成年后过户,那大哥的说法没错;但如果是“日后继承”,本质上就是一份遗嘱,而遗嘱无论载体是什么,都可以随时更改,哪怕是法院调解书中的条款,只要属于遗嘱性质,就可以用新的遗嘱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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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规定,遗嘱人有权撤回、变更自己立的遗嘱,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以最后的有效遗嘱为准。而遗嘱有效与否,和订立场所无关,不管是在调解台还是家里,关键得符合四个法定条件: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或公序良俗,形式也得符合要求——比如自书遗嘱要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需要两个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要是遗嘱是受欺诈、胁迫所立,或是伪造、篡改的,那相应部分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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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就有过一起典型案例:张某2006年与三个女儿签订调解协议,约定自己由大女儿张敏抚养,房子归张敏所有。2012年张某却又立了一份遗嘱,将自己的个人房产部分留给二女儿张丽和三女儿张莉。后来张敏起诉,称遗嘱是伪造的,但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法院最终认定遗嘱有效,驳回了张敏的诉讼请求。因为遗嘱内容明确,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求,张敏无法提供证据推翻遗嘱的真实性,所以遗产得按遗嘱继承处理。
其实房产继承里,遗嘱要生效还有几个“硬标准”:形式上,打印遗嘱得有两个见证人签字,录音录像遗嘱得记录遗嘱人和见证人的姓名、肖像及日期;内容上,必须写清房产的具体信息,比如XX市XX区XX小区X号楼X单元X室,附上房产证号,别用“我名下的房子”这种模糊表述,避免多套房产时引发争议;立遗嘱人得神志清晰,要是子女能提供老人立遗嘱时的病历或诊断证明,证明其处于痴呆或意识模糊状态,遗嘱就会被认定无效。另外,就算立了遗嘱,也得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比如残疾子女或无收入的年迈配偶,否则这部分遗嘱内容无效。要是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还只能处分自己的那一半,比如父亲遗嘱说“全部房产给儿子”,其实只能处分自己的50%份额,母亲的50%仍需按法定继承处理,其他继承人依然有权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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