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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关于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切实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保障法律统一适用的指导意见》中,自由裁量权是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根据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运用科学方法对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分析判断的权力。
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就像是法律赋予他的一把刻度尺,而“自由心证”则像他自己随手画的一条线——前者有章可循,后者可能随心所欲。
举个例子:张三开车撞伤了李四,交警认定张三主责、李四次责。法律没有规定主责必须赔70%还是80%,这时法官可以在60%-90%之间选择一个比例,这就是自由裁量。他要考虑张三是否超速、李四是否闯红灯、现场有无监控、双方过错程度等具体事实,在法定幅度内作出合理判断。
但如果法官完全不看证据,只说“我觉得张三不像好人,赔85%吧”,这就成了自由心证——依据的不是事实和法律,而是个人主观印象。
为什么法律允许“自由裁量”,却必须防范“自由心证”?
因为现实中的案件千差万别,法律无法事先规定好每一个细节。
而“自由心证”往往是一种“黑箱判断”,说不出依据,也经不起推敲。它可能源于法官个人的情绪、偏见甚至误解,这会动摇司法公正的根基。
那么,如何才算合法行使自由裁量权呢?
(1)案件事实调查清楚
任何合法的自由裁量都必须建立在全面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法官不能仅凭主观印象或片面证据作出判断,必须全面审查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
如果案件存在证据矛盾、关键证据遗漏或未经质证等情况,在此基础上行使的自由裁量权就缺乏合法基础。法官必须通过庭审调查、证据交换等程序,确保事实认定尽可能接近客观真实。
(2)法律适用准确合理
自由裁量权行使的核心在于对法律精神的准确把握。法官需要准确理解立法宗旨,不能脱离法律框架随意解释。
例如,在合同纠纷中,当约定违约金与实际损失差距较大时,法官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但这种调整并非随意决定,而是需要综合考虑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实际损失大小等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要求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要“结合立法宗旨和立法原意、法律原则、国家政策、司法政策等因素,对法律条文作出最具现实合理性的解释”。
(3)程序正当合法
程序合法是自由裁量权的底线。从案件受理、送达、开庭到评议、宣判,每个环节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常见的程序问题包括:未依法送达诉讼文书、未给予当事人充分辩论机会、未组织证据质证、审判人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等。
程序正义是实现实体正义的保障。一位资深律师强调:“当事人对裁判结果的接受度,不仅取决于实体判决是否公正,也取决于他们是否获得了公平的诉讼程序保障。”
(4)裁判说理充分明确
裁判文书必须详细说明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理由和考量因素,不能简单地以“本院认为”一笔带过。
判决书说理是判断自由裁量权是否合理行使的重要标志。一份优秀的判决书应当详细阐述法官对证据的取舍理由、对法律的理解适用以及裁量结果的正当性。
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要求:“要加强裁判文书中对案件事实认定理由的论证,使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知悉法院对证据材料的认定及采信理由”。
因此,真正的自由裁量,是在法律框架内的审慎权衡;而“自由心证”,往往是脱离轨道的任意发挥。二者的区别,不在于法官有没有选择空间,而在于这个选择是否受约束、可解释、能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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