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程招投标的评标环节,“投标文件异常一致” 是触发 “视同串通投标” 的高频情形。很多人误以为只要事后查实没有串标,就必须组织重新评审,但实际并非如此。今天结合一则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招标案例,拆解 “视同串通投标” 的认定逻辑、澄清边界与后续处理规则,帮你避开认知误区。
![]()
一、案例还原:技术方案雷同被认定串标,离职员工揭开真相
某县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采用资格后审、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招标,A、B 等 7 家公司参与投标,A 公司报价最低。
评标期间,评标委员会发现 B 公司的除险加固技术方案与 A 公司存在大量雷同,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视为相互串通投标” 的规定,直接否决了 A、B 两家公司的投标。
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A 公司提出异议,称自己并未串标,被招标人指引向县水利湖泊局投诉。A 公司调查后发现:3 个月前本公司投标文件编制员工李某离职后加入 B 公司,李某在制作 B 公司投标文件时,直接套用了曾在 A 公司使用过的类似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才导致技术方案雷同。A 公司随即提交了李某的证言、原方案等证据,要求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
县水利湖泊局经核实,确认 A 公司反映的情况属实,且未发现其他串标证据,最终认定 A、B 公司串通投标的事实不成立,未给予行政处罚。但针对是否需要重新评审,该局内部产生了两种意见:
- 第一种意见:评标委员会未履行澄清职责,存在评审错误,应当组织重新评审。
- 第二种意见:评标委员会的评审依据充分、并无过错,无需重新评审,维持原评标结果。
答案是:第二种意见正确,无需重新评审,维持原评标结果。
1. 评标委员会的 “视同串标” 认定合法合规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采用 “法律拟制” 的立法技术,将 “投标文件异常一致” 等客观表现直接推定为串通投标,目的是打击隐蔽性极强的串标行为。
本案中,A、B 两家公司的技术方案存在大量雷同,完全符合 “投标文件异常一致” 的法定情形。评标委员会依据该条款直接认定视同串标并否决投标,客观事实清楚、法律依据充分,评审行为并无不当。
2. “视同串标” 不属于法定澄清事项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明确,评标委员会仅可对 “含义不明确、表述不一致、文字计算错误、报价低于成本” 四类情形要求投标人澄清。
“视同串通投标” 的情形并不在法定澄清范围内,且串标行为具有隐蔽性,评标委员会在短时间内也难以通过澄清核实真相。因此,评标委员会无需就雷同问题要求 A、B 公司澄清,直接认定符合法律规定。
3. 事后查实串标不成立,不构成评标错误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明确,“视为串标” 的结论虽可通过行政救济推翻,但这并不属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违规评审” 情形。
本案中,评标委员会是依据法定客观情形作出的认定,并非主观过错或违规评审。即使事后行政监督部门查实串标不成立,也无需责令评标委员会改正或重新评审,原评标结果依然有效。
三、延伸解读:“视同串标” 的 3 个关键认知要点
- “视为” 是法律拟制,而非事实认定
- “视同串标” 是基于客观表现的法律推定,不等于投标人实际存在串标行为。投标人可通过投诉提供证据推翻该推定,但这仅影响行政监督部门的最终认定,不影响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效力。
- 评标委员会无澄清义务,可直接认定
- 面对 “投标文件异常一致” 等法定情形,评标委员会无需给予投标人澄清机会,可直接依据法律规定否决投标。这一规则旨在提高评标效率,有效打击隐蔽串标。
- 事后推翻推定,不必然导致重新评审
- 只有当评标委员会自身存在违规评审行为(如未回避、未按标准打分)时,才需责令改正或重新评审。若仅因 “视同串标” 的推定被推翻,而评标委员会无过错,则无需重新评审,原评标结果维持。
![]()
四、案例启示:各方如何应对 “视同串标” 风险 对投标人
- 加强文件管理:投标文件编制人员离职时,需做好文件交接与保密工作,避免核心方案被带出公司;投标前自查文件,确保与其他公司无异常雷同。
- 积极举证维权:若被认定 “视同串标”,需及时收集证据(如员工离职证明、方案原创性证明等),通过投诉推翻推定,维护自身权益。
- 严格依法评审:遇到法定 “视同串标” 情形时,可直接认定并否决投标,无需额外澄清;评审过程中留存客观证据,确保认定依据充分。
- 精准区分责任:事后查实串标不成立时,仅需纠正行政认定,无需否定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论;同时加强对投标人的宣传引导,明确 “视同串标” 的法律逻辑。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