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不光是儿女不孝,更多是当初谁也没真把“房子归谁”这事儿写清楚。钱是谁出的?算借的还是送的?写谁名字?住了十几年算不算数?这些都没白纸黑字,后来一出事,法院只能看登记簿、看流水、看证据,亲情不作数。
济南那位老太太搬走那天,箱子还是旧的,钥匙塞在口袋里,没还。房本上是儿子儿媳的名字,她掏了首付,装修也贴了两万,可没签过一张纸。社区来劝,说“一家人别计较”,律师问她有没有借条,她说“哪好意思跟儿子要”。
北京杨女士更早,2023年就把房过户给女儿,附了张手写条:“妈有生之年住这儿”。结果女儿离婚,前女婿说这房是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判了,那张条不算合同,没法律效力。
奥克兰的Xin Wang不一样。她跟儿子一起买房,她出44.7万,转账备注写明“购房出资,非赠与”,还去土地局申了产权警示令。后来儿子想单方面卖房,法院直接驳回——证据齐,动作早,人家没靠感情,靠的是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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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义那个案子,父母付全款,房子写儿子名,住了13年。儿子离婚时,前妻分走一半。老人上诉,败诉。法官说:你没证明当时约定是“借名买房”,光住没用,登记才是硬道理。
大兴外公把房直接赠给外孙,没设条件。后来外孙结婚,媳妇不让老人住,老人告上法院,说“赠与是附条件的”,法官没认——赠与一旦完成,除非有书面约定,否则不能反悔。
很多人觉得“一家人,写什么字据”。可感情会变,人会累,病了、吵了、再婚了,账就乱了。南通陈帅案里,他媳妇说“婚后买的房,当然是我们俩的”,他爸说“我掏的全款,你凭啥分”?俩说法都没错,但谁先留了证据,谁就有底。
银行办贷款,中介签合同,没人提醒你:“您这钱要是给子女买房,建议签个说明。”居委会调解,张口就是“多让让”“忍一忍”,从不说“要不要一起写个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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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不用多复杂。北京有个周建国,女婿买房,他帮了30万,当场签了《家庭借款说明》,居委会主任签字见证。后来女婿想赖账,法院直接按民间借贷判了,还款加利息。
登记上写1%也行,别嫌少。现在能办居住权登记,白纸黑字,期限写“终身”,比口头说一百遍都管用。济南有街道试过让老人卖老房,换政府保租房,再给子女发“购房支持券”,钱和房分开,反而没矛盾。
还有遗嘱信托,房留给儿子,但加一句:“必须让父母住到终老,否则信托终止”。不是防儿女,是防意外、防糊涂、防没人替老人说话的时候。
法律不是冷的,它只是不认没写下的事。你签了,它就护着你;你不签,它只认登记簿上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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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太太走的时候没吵,也没报警,只是蹲在楼道口系紧鞋带,把钥匙绳绕了三圈。
那根绳子,要是早两年系在一份有日期、有签名、有见证人的纸上,可能就不会勒得那么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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