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公益报(景亦兴)近日,民政部公布新修订的《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已于2026年1月16日经民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六章三十六条,对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三类社会组织评估工作作出系统规范,旨在健全社会组织业务评价机制,加强培育管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办法》明确,社会组织评估是由社会组织自愿申请,民政部门组织有关机构和人员依照规定程序和标准,进行综合评价并作出等级结论的工作,评估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原则,实行分类评估、动态管理。评估结果分为5个等级,由高至低依次为5A级(AAAAA)、4A级(AAAA)、3A级(AAA)、2A级(AA)、1A级(A),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从民政部门发布评估结果公告的次年1月1日起算,至第5年12月31日终止。
在评估对象与内容方面,《办法》划定了明确的参评条件与禁区。申请参评的社会组织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取得登记证书满2年且未参加过评估;评估等级满5年有效期;等级有效期内距期满不足1年;在等级有效期前4年内申请重新评估,且重新评估仅限1次,在前2年内申请的可简化实地评估程序和内容。同时,社会组织存在未参加上年度年检或履行年报义务、本年度或上年度受到罚款以上行政处罚等情形的,不予评估。评估内容涵盖党的建设、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社会评价等方面,按社会组织类型实行分类评估。
评估工作程序被细化为7个步骤,包括发布年度评估通知或公告、审核参评资格、组织专家组实地评估并形成报告、综合情况形成初步等级并经评估委员会审议、公示初步等级、处理复核申请和投诉举报、确认等级并发布公告,对3A级及以上等级社会组织颁发证书和展示标志。评估委员会由11至21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委员经相关单位推荐由民政部门聘任,负责制定评估方案、组建专家组、组织实地评估、审议等级、处理复核与投诉等工作。
为保障评估公正,《办法》规定评估委员会委员和专家组成员与参评组织存在利害关系、离职不满2年等可能影响公正评估情形的,应当回避。相关人员需严格遵守纪律,廉洁自律,对评估涉及的敏感信息严格保密,严禁接受宴请馈赠、私下不当接触等影响公正评估的行为,违规者将被取消资格。
监督管理与激励措施同步完善。民政部门开展评估不收取费用,经费从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经费中列支。获得3A级及以上等级的社会组织可优先承接政府购买服务,4A级及以上等级的可简化年检程序,民政部门还可按比例对4A级及以上等级组织进行跟踪评估。在等级有效期内,社会组织若存在提供虚假资料、伪造证书、未参加年检、受到行政处罚等情形,民政部门将组织核查评估并调整等级,被调整等级的组织需在15日内退回原证书和标志,拒不退回的将被公告作废。
《办法》还明确,评估内容标准及证书、标志式样由民政部统一制定,省级及以下民政部门需在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区域评估情况及3A级及以上等级组织名单报上一级民政部门,省级民政部门可结合本地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民政部门将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评估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依法依纪处理,确保评估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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