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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张敬辉律师发表两阶层犯罪构成体系的原理
两阶层犯罪构成体系是现代刑法理论中的重要概念,其核心在于将犯罪成立条件分为客观违法阶层与主观责任阶层,通过分层判断实现更精准的定罪量刑。这一体系源于德国刑法理论,后经日本学者发展完善,近年来在我国刑法学界引发广泛讨论。其基本原理在于:必须先判断行为在客观上是否具有法益侵害性(违法性),再考察行为人是否具备可谴责性(责任)。这种分层分析法不仅符合人类认知逻辑,更能有效避免司法实践中主观归罪或客观归罪的弊端。
### 一、客观违法阶层的构成要素 客观违法阶层主要解决"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的问题。根据《刑法》第13条关于犯罪概念的规定,该阶层需同时具备三个核心要素:行为主体、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首先,行为主体必须符合刑法规定的特定身份或一般主体资格。例如贪污罪要求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而故意杀人罪则只需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自然人。其次,危害行为必须具有刑法意义上的类型化特征,包括作为与不作为两种形式。如医生故意不救治患者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其前提是行为人负有特定法律义务。最后,危害结果需体现对法益的实际侵害或紧迫危险。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判例明确指出,对于危险犯的认定必须考察行为是否造成"现实、紧迫的危险状态"。
因果关系判断是客观阶层的难点。传统"条件说"认为"无A则无B"即可认定因果联系,但现代理论更倾向于"相当因果关系说",即行为对结果的发生具有相当性、规律性的促进作用。例如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案件中,逃逸行为必须与死亡结果存在医学上的直接关联,而非简单的时间先后关系。客观归责理论进一步提出三个判断标准:行为制造法所不容的风险、该风险在结果中实现、结果属于构成要件保护范围。这种精细化分析能有效区分偶然关联与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违法阻却事由是客观阶层的最后关卡。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正当化事由的存在,会使形式上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被排除违法性。2023年某地法院处理的"反杀入室歹徒案"中,法官特别强调防卫时机、手段与侵害程度的相当性判断,体现了客观阶层分析的司法应用。值得注意的是,被害人承诺在某些情形下也能阻却违法,但需满足承诺真实、明确且不违反公序良俗等条件。
### 二、主观责任阶层的审查要点 主观责任阶层解决"能否对行为人进行谴责"的问题。故意与过失是责任形式的两种基本形态。我国刑法第14、15条明确规定,故意包括认识因素(明知行为后果)与意志因素(希望或放任结果发生);过失则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司法实践中,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界限常引发争议。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指出,二者的关键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真正相信结果可以避免"——若仅属侥幸心理则仍构成故意。
责任能力是主观归责的前提条件。根据刑法第17-19条,年龄、精神状态等因素直接影响责任认定。值得注意的是,醉酒状态下的刑事责任能力认定具有特殊性:生理性醉酒不影响责任能力,而病理性醉酒可能阻却责任。某地中级法院2025年判决的"醉酒伤人案"中,法庭委托专业机构对被告人饮酒史、遗传因素等进行医学鉴定,最终认定其属于生理性醉酒而需负完全责任。
期待可能性理论是责任阶层的调节阀。当行为人处于无法选择合法行为的极端困境时,即使具备故意与责任能力,也可能因缺乏期待可能性而减免责任。虽然我国刑法未明文规定该理论,但司法解释中已体现类似精神。如《关于办理妨害疫情防控刑事案件的意见》规定,因饥饿盗窃防疫物资且情节轻微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实质就是期待可能性思想的运用。
### 三、两阶层体系的实践价值 两阶层体系能有效防止司法误区。在"天价葡萄案"等争议案件中,传统四要件理论易导致"先主观后客观"的思维惯性,而两阶层体系强制要求先进行客观判断,避免将道德评价过早介入司法过程。某省高级法院2024年调研报告显示,采用两阶层分析模式的案件,其无罪判决率较传统模式下降37%,但上诉改判率同步降低52%,证明该方法能提升裁判稳定性。
该体系还适应现代刑事立法的发展。随着《刑法修正案(十二)》新增的"妨害药品管理罪"等抽象危险犯,两阶层理论能更清晰地区分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在涉及人工智能犯罪、网络犯罪等新型案件中,通过先判断算法操纵是否造成法益侵害危险,再考察开发者或使用者的主观状态,这种分析路径已为多地司法机关所采纳。
比较法视野下,两阶层体系更具兼容性。德国"三阶层"与英美"双层次"理论虽结构不同,但均坚持"客观先于主观"的基本逻辑。我国刑事司法国际合作中,两阶层框架更易实现跨国案件的法律对话。2025年某跨国电信诈骗案的联合侦查中,中外检察官正是以客观违法性作为共同讨论基础,继而各自依据本国法律进行责任判断,最终达成司法协作。
### 四、理论争议与发展趋势 关于违法性的实质,存在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的争论。前者强调行为本身的规范违反性,后者关注法益侵害后果。当前司法实践呈现折中倾向:在传统犯罪领域侧重结果无价值,而在经济犯罪、环境犯罪等领域更重视行为规范性。学者建议未来可通过指导性案例明确不同类型犯罪的违法性判断标准。
责任论中,预防必要性是否应作为独立责任要素存在分歧。支持者认为,刑罚目的既包括报应也包括预防,对无再犯可能性的行为人科处刑罚缺乏正当性;反对者则强调这将动摇罪刑法定原则。某试点地区法院探索的"刑事责任三元评估法"(罪过、能力、预防必要性)显示,引入预防考量后,缓刑适用率提高但再犯率未上升,为改革提供了实证参考。
随着企业合规改革的推进,两阶层理论正在衍生出组织体责任认定的新范式。在判断企业犯罪时,先考察经营活动是否造成法益侵害(客观违法),再评估企业合规体系的有效性(主观责任)。这种创新应用在2025年某上市公司污染环境案中取得显著效果,企业通过完善合规计划获得责任减免,同时承担巨额环境修复费用,实现了惩罚与预防的平衡。
两阶层体系的生命力在于其方法论优势。将事实判断与价值评价分离,使刑事司法既能坚守形式理性,又能兼顾实质正义。未来随着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在司法领域的应用,两阶层分析或可借助算法模型实现更精细化的要素量化,但人类法官的价值权衡始终是不可替代的核心环节。正如某著名法学家所言:"犯罪构成理论不是数学公式,而是指引司法者在规则与良知之间寻找平衡的智慧图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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