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返还彩礼的数额应考虑共同生活和身体精神状况。
案情:
1、2021年8月,原告李某和被告卢某确定恋爱关系,并共同生活。
2、2021年10月,卢某进行手术流产。
3、2021年11月,双方商量结婚事宜,李某给付彩礼191000元。
4、2021年12月,双方举办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
5、后卢某再次怀孕,被诊断为输卵管间质部妊娠、子宫积血等,于2022年1月进行手术治疗,子宫左侧宫角及左侧输卵管切除。
6、分手后,李某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卢某返还彩礼等款项27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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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在筹办婚礼、终止妊娠手术以及共同生活期间均有花销。卢某进行了子宫左侧宫角及左侧输卵管切除手术,致使其身体、精神在客观上遭受了严重损伤和打击,在此情况下,李某要求卢某承担返还彩礼的责任,对被告显失公平,亦有违风序良俗。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张家界中院认为,一审判决综合考虑相关因素,特别是卢某两次流产并部分切除子宫的事实,不支持李某要求返还彩礼的请求,符合公平原则和公序良俗。故维持原判。
笔者分析:
本案属于婚约财产纠纷,双方并未办理结婚登记,原则上应当返还部分彩礼。但是共同生活期间,彩礼已经被用于日常消费、筹办婚礼、医疗等相关用途的,不存在返还的事实基础。此外,根据双方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过错程度,对于彩礼数额不高的情形下,也不支持返还的请求。即使彩礼数额较高,也应当扣除相关的花费,酌情认定。
案例来源: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湘08民终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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