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王建东 文梦雨 彭勃
2025年9月30日上午11时,在驻马店市确山县工作的韩某某,在返回宿舍途中突感不适。企业第一时间联系送医,但该职工仍因病情过重于10月4日凌晨不幸去世。事后,死者家属认为这属于工亡,依据相关标准索赔金额逾百万元,情绪一度十分激动。
面对家属的诉求,确山县李新店司法所所长黄帅迅速介入。在深入了解情况后,他首先需要化解一个关键的法律认知分歧: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视同工亡”需满足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条件。而本案中,职工在发病后历经数日抢救,超出了法定时限,因此难以被认定为工亡。
“最难的,是让家属接受这是一个‘非工亡补偿’的法律关系。”黄帅回忆道。他将调解的核心转向《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指出企业在事发后已履行及时送医的义务,若无过错则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在此基础上,纠纷性质更接近于人道主义补偿。
经过多轮背对背及面对面的协商,双方达成统一,企业方支付该职工产生的全部医疗费用,同时一次性支付4万元作为补偿。“每一次调处矛盾的过程,都是一次最生动的普法实践。”黄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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