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北京陈炜律师
我是北京陈炜律师。在我的执业生涯中,尤其是在处理医疗纠纷与行政争议领域,经常遇到当事人这样的困境:在遭遇疑似医疗事故后,向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卫健委”)提出了查处申请,却如石沉大海,得不到任何实质性回应。这种“行政不作为”不仅让人感到无助与愤怒,更直接阻碍了维权进程。
今天,我将以一名专业律师的视角,为您系统剖析:面对卫健委不履行查处医疗事故职责的情况,提起行政诉讼时,您必须把握的核心要点、需要绕开的常见“雷区”,以及如何构建一个稳固的维权策略。
一、诉讼核心:告对主体、用对证据、明确诉求
一起针对“行政不作为”的诉讼,其成败往往在起诉之初便已埋下伏笔。请务必审视以下三个基石是否牢固:
1. 告对主体:确定适格的被告您起诉的对象,必须是法律上负有此项查处职责,且您曾直接向其提出申请的卫健委。在实践中,常见错误是向更高层级的卫健委(如省级)投诉后,因对其答复不满,而直接起诉了该上级机关。正确的被告,通常是涉事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县级卫健委。起诉前,请务必核对您的申请材料是向谁递交的。
2. 用对证据:固定“申请”与“不作为”的关键证据这是此类诉讼的生命线。您需要确凿证明您曾提出过合法申请,而被告未依法履职。请务必保存好:
* 申请证据:EMS邮寄凭证(建议使用邮政EMS并保留详情单)、带有签收记录的回执、挂号信回执、或通过官方网络平台提交申请的截图(包含查询码和提交成功页面)。
* 不作为证据:卫健委在法定期限(通常为受理后60日内)届满后仍未作出任何答复的证据,或其作出的明显不属于“履行查处职责”的敷衍性回复。
3. 明确诉求:精准表述您的诉讼请求诉讼请求不应模糊地写“要求卫健委处理”,而应明确、具体。建议表述为:“请求判令被告(XX区卫健委)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关于XX医院(医疗机构名称)于X年X月X日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履行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责。”
二、绕开两大常见“程序雷区”
在我的实务经验中,许多案件并非败在实体问题,而是倒在了程序门槛上。请特别注意以下两点:
* 误区一:混淆“履职申请”与“信访投诉”这是最具迷惑性的陷阱。如果您是以“信访”形式(如向不具直接管辖权的上级机关投诉举报)提出的,那么卫健委的答复或不答复行为,可能被视为信访事项处理。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通常需走信访复查、复核程序,而非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关键区别在于,履职申请是要求行政机关启动其法定职权,对象是直接管辖机关。 在提交材料时,应明确使用“要求履行查处医疗事故法定职责的申请”等标题,避免使用“举报信”、“投诉信”等模糊称谓。
* 误区二:忽视“起诉期限”的铁律行政诉讼法对起诉期限有严格规定。针对不作为案件,起诉期限通常从您知道或应当知道卫健委不履行法定职责之日(如法定的60日期满之日)起计算,共6个月。这个期限是除斥期间,一旦错过,将直接导致败诉,几乎没有挽回余地。务必在申请后就开始留意时间,并尽早咨询律师。
三、构建立体化的维权策略:诉讼与非诉手段相结合
诉讼是利剑,但非唯一工具。在启动或进行诉讼的同时,聪明的维权者应懂得“多线布局”:
1. 夯实证据根基,特别是专业鉴定意见诉讼中,卫健委常以“现有材料不足以认定存在医疗事故”为由进行抗辩。因此,您的核心任务之一就是提供初步证据,证明事故存在的可能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结论,是其中最具分量的证据。 在诉前或诉讼中,积极考虑通过合法途径启动鉴定程序。一份权威的、对您有利的鉴定意见,将极大增加法院判令卫健委履行职责的可能性。
2. 善用调解途径,寻求高效解纷行政诉讼周期相对较长。在此期间,您可以同步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这是一个免费、快捷且专业性较强的纠纷解决平台。调解成功达成的协议,经司法确认后同样具有强制执行力。这不仅能为您多开辟一条维权通道,也可能在诉讼中促成更有利的和解。
3. 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我始终对客户强调:医疗纠纷叠加行政诉讼,是法律专业领域中复杂程度最高的案件类型之一。它涉及医学专业知识、行政程序法规、证据规则和诉讼技巧。从撰写专业的履职申请书,到在法庭上应对卫健委的专业抗辩,每一步都需要深厚的实务经验。在行动前,投入一次专业的法律咨询,让律师为您全面评估证据、规划路径、预判风险,往往能事半功倍,避免在错误的方向上耗费宝贵的时间和机会。
面对卫健委的不作为,愤怒是正当的,但诉讼是一场理性、严谨的法律斗争。您的目标不是单纯地“告倒”某个部门,而是通过法律程序,推动法定的监督职责启动,从而为查清事实、明确责任、获得应有赔偿或补偿打开大门。希望本文的分析能为您照亮前行的道路。权利不会自动实现,它属于每一个积极、理性、依法行动的捍卫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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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律师:13260126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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