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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结束后,书记员递来一叠厚厚的庭审笔录让你签字——这时候你是匆匆扫一眼就落笔,还是逐字逐句核对?太多当事人因为签字时的疏忽,把本可以翻案的线索亲手埋进卷宗。庭审笔录是证明所有法定程序已经履行的唯一权威文书证据,它既是过程的记录,更可能是你翻案时最有力的武器。
最高院对此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要求书记员必须详细记载七大类事项,而这些记载点恰恰就是翻案的突破口。今天我把这些要点重新梳理,按照实战中的重要性排序,帮你找到可能被忽略的关键线索。
第一,看准"自认"这把利刃。庭审中对方随口一句"这笔钱我确实收到了"或"合同是我签的",只要被记入笔录,就构成法律上的自认。根据《民事诉讼法》,自认事实对方无需再举证证明。更关键的是,对方的自认可以直接成为你方的证据。我曾代理过一起借贷纠纷,被告在庭审中无意中承认过还款期限,这份笔录后来成为推翻原审认定的重要筹码。所以翻案时务必逐字检索笔录,寻找对方对你有利的陈述。
第二,证据认定环节的逻辑漏洞。正常的质证流程是原告出示证据、被告质证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然后互换。但实战中常出现这样的情况:你对对方证据提出了详细质证意见,法官却在判决书中直接采纳,未给出任何解释说明。这种"笔录有质证,判决无论证"的情形,往往意味着事实认定不清或证据采信违法,是申请再审的典型理由。特别要注意法官当庭对证据的疑问和询问,这些细节若与最终认定矛盾,就是突破口。
第三,程序违法的"铁证"——回避记录。申请回避必须提交书面申请,并要求书记员记入笔录,法院的驳回决定同样要记录。很多人忽略了这一点,但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底线。如果你事后发现承办法官与对方当事人是同学关系、存在利益往来,而当初提出的回避申请及法院处理都明文记录在案,这份笔录就是证明程序违法的最直接证据,足以动摇整个判决的根基。
第四,争议焦点的"明"与"暗"。法官应当在庭审中概括争议焦点,并围绕焦点展开询问。但有些笔录里没有明确的"本案争议焦点为……"这样的表述,这时候要看法庭调查阶段法官的提问方向。如果判决认定的事实超出了庭审调查范围,或者对未归纳为焦点的问题作出了裁判,就构成"判非所审"。比如庭审一直围绕合同效力争论,判决却直接认定违约责任,这种错位就是程序硬伤。
第五,撤诉与和解的"后悔药"。撤诉或调解结案的,法院必须制作笔录由双方签字确认。如果你签完字才发现对方隐瞒了关键财产信息、或者受到了胁迫欺诈,这份笔录就是你请求恢复审理的凭证。笔录中记载的协商过程、双方陈述,能还原当时的真实情境,证明意思表示存在瑕疵。
第六,诉讼权利的行使痕迹。你当庭申请调查取证、要求财产保全、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这些诉求有没有被记录?权利行使了但笔录没记载,等于没行使。翻案时要核对:你提过的申请,笔录里有没有;法院当场是同意还是驳回,理由是什么。如果法院对你合法的申请置之不理且未记入笔录,属于剥夺诉讼权利。
第七,权利义务告知的形式审查。这部分通常是笔录开头的固定模板,法官当庭宣读、询问双方是否听清。虽然翻案价值相对较低,但也要确认笔录中包含此项——如果连基本的程序告知都缺失,本身就是严重的程序违法。
需要提醒的是,签字前的核对至关重要。因此,我们每次都会建议当事人:不要急着签字,逐页核对,发现记录与自己陈述不符,立即要求书记员更正。笔录一旦签字确认,就视为你对内容的认可,日后再想以"记录错误"为由推翻,难度极大。
最后,附上一个快速自查表供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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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笔录不是开庭的"流水账",而是程序正义的"体检报告"。学会从中读取信息,才能在翻案时找到那把打开新局的钥匙。
来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20修正)第二十四条及相关实务经验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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