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人民日报公众号有一个报道,谁看了题目之后,都会初觉好笑,继而就是十分气愤。
这个题目,就是我本文题目中的前部分——《“我忘记1月1日了,14岁就可以拘留了”》。
为什么初觉好笑?为什么继而十分气愤?我想这就不用多解释了。
具体案件是这样的:
1月3日,湛江3名15岁少年因持械追打他人涉嫌寻衅滋事,被依法执行行政拘留13天。
我看了新闻报道里面的视频,道路监控视频记录下李某、吴某、彭某三个15岁少年持械追打他人的疯狂举动,受害人被他们打成轻微伤。
案发在1月3日凌晨3时许,到晚上9点,才把三个人抓获,可见他们打人之后还躲了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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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三个人都被拘留了。
2026年1月1日实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14—16周岁或16—18周岁初次违法且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14—16周岁一年内二次以上违法的,可执行拘留。
众所周知,原来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未成年人是不拘留的,这种“法不责幼”漏洞,对社会造成许多伤害,对不少未成年人的成长也造成负面影响。
有些未成年人仗着法律的这种“保护”,肆意妄为,偷盗、斗殴,心狠手辣地伤害、虐待他人,甚至把人打死,实在是害人害己,而这已经被视为社会公害。
在未成年人犯罪层出不穷的情况下,社会上要求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加以严惩的呼声,越来越高,终于促成了《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修订。
根据新的法律规定,14岁以上即可拘留,而12岁以上重大犯罪就要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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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里,有两个人对记者说的话,值得深思。上面的两张截图,读者朋友都看到了,是不是觉得十分气愤?
李某,知道第一次不拘留,第二次才拘留,但是不知道严重违法第一次也可以拘留——这是“知法用法”,可惜一知半解。
彭谋,知道1月1日之后14岁可以拘留,但是忘了时间节点已经过了——这也是“知法用法”,可惜记性不好。
这算是他们的“反思”了。可是,这种“反思”说明了什么?
说明他们什么都知道,知道法律,也知道畏惧法律,并不是无知少年,并不是天不怕地不怕。他们也怕法律制裁,只不过是在钻法律的空子。
换句话说,这些未成年人充分利用了法律,用法律为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做“保护伞”。他们之所以天不怕地不怕,实际上就是因为知道法律可以“保护”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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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本来是要惩恶扬善的,但却被邪恶的人用来“保护”自己的违法犯罪,这就失去了应有的价值。
这些年来,在法律的“保护”下,有多少未成年人的罪恶发生?数不胜数。
2025年7月27日,大象新闻报道了一起少年霸凌事件,那些少年的恶行令人发指,其中有一个受害人5分钟内遭到掌掴62次、脚踹48次,而尤其让人愤怒的是其嚣张气焰,他们竟然疯狂叫嚣“我没十六岁,欢迎你报警”。
再往前,2016年1月22日大河网报道,漯河市一个叫李志超的男老师,在大街上制止四名小青年的不文明行为,遭到四人殴打致尾椎骨骨折,民警到时,四人不仅没有逃窜,反而立即围到警车旁,口中大喊:“咋了,咋了,俺们是未成年人”。
这些就是在法律“保护”下实施的罪恶。然而,如此严重的人身伤害,在当时的处理结果,仅仅是调解、赔偿,没有一个人受到法律的实质性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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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到在法律“保护”下实施的罪恶,2015年发生在湖南省邵东县的刘某、赵某、孙某三少年打死一名住校女老师的案件,更是令人难忘。
当时,赵某将女老师引出房间,并持木棒袭击女老师头部,三人将女老师打倒在地,后女老师爬起来退到自己住房的厕所内并呼救。三人便在厕所内继续对女老师实施殴打,并用毛巾捂住女老师的口鼻,逼问出钱财存放的地方,后刘某要赵某、孙某二人将老师捂死。偷完钱之后,三人将尸体藏匿在卧室的场地,再将现场的血迹清理后逃离现场。
虽然三个人最大才13岁,但整个作案过程,有组织,有预谋,有分工,他们头脑冷静,思维清晰,手段残忍,毫不害怕。
关键是,后来审理得知,他们事先知道自己的“后果”,正因此,他们才敢杀人。刘某对那两个人说:“我们还没有14岁,就算打死人了,也不用坐牢。”这就是他们行凶的“勇气”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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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对于“我忘记1月1日了,14岁就可以拘留了”的这种“反思”,我们该如何反思?这难道仅仅是未成年人之错吗?
我觉得,我们应该反思普法上是不是出了问题。保护未成年人这没问题,理所应当,但是,我们之前真的应该告诉他们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有“豁免权”吗?
如果当初我们不那样宣传,不让他们知道自己有“豁免权”,他们还敢放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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