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202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披露了对自然人余韩操纵“博士眼镜”股票行为的处罚结果。因操纵证券市场,证监会决定没收余韩违法所得约5.11亿元,并处以等额罚款,罚没合计金额超过10.2亿元。
经查明,当事人余韩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1、2019年6月25日至2024年8月16日,余韩控制使用“陈某某”等67个账户交易“博士眼镜”。
2、操纵期间,余韩通过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等手段操纵“博士眼镜”,影响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
证监会认为:
第一,在案证据足以证明余韩存在操纵“博士眼镜”股票的主观意图。操纵期间,余韩通过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等手段操纵“博士眼镜”,影响“博士眼镜”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
第二,根据在案证据综合认定,操纵期间,余韩控制使用67个证券账户。本案非当事人控制使用期间的交易数据并未纳入涉案交易数据。
第三,余韩的操纵行为对“博士眼镜”价量产生明显影响。操纵期间“博士眼镜”股票价格从13.72元每股上涨至37.81元每股,涨幅达175.58%。
同期,深证成指下跌9.36%,偏离184.94个百分点。余韩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已综合考虑了余韩违法事实、情节及应承担责任,量罚适当。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没收余韩违法所得510,892,270.94元,并处以510,892,270.94元的罚款。
此外,鉴于当事人余韩操纵证券市场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证监会还对余韩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以及3年证券市场禁止交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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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证监会网站
编辑丨刘雪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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