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商报·读创客户端记者 穆砚
1月23日盘后,北方联合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出版传媒”或“公司”)发布关于收到辽宁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公告称,公司及董事长张东平、原总经理陈闯等4名相关责任人,近日收到辽宁证监局出具的警示函,相关违规行为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经查,出版传媒存在两大违规情形:一是自制秸秆浆贸易、煤炭贸易业务收入确认方法不准确,关联方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不准确,导致2022年、2024年年度报告相关财务信息失真;二是两家关联方存在占用公司部分货款的行为,涉及金额合计582.96万元。公告显示,上述关联方占用的货款已于2025年8月全部归还。
公告披露,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北方联合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东平、陈闯、费宏伟、丁元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6]2号,以下简称“《警示函》”)。
《警示函》称,经查,出版传媒存在自制秸秆浆贸易业务及煤炭贸易业务收入确认方法不准确及关联方应收账款特殊信用风险组合坏账准备计提不准确的情况,导致公司披露的2022年、2024年年度报告相关财务信息不准确。同时,出版传媒关联方辽宁北方教育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宽甸满族自治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存在占用公司部分货款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8号》)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及《监管指引第8号》第二十三条,董事长张东平、原总经理陈闯、总经理费宏伟、原总会计师丁元新应当对上述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辽宁证监局决定对公司及张东平、陈闯、费宏伟、丁元新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公告透露了涉及事项的具体情况。
自制秸秆浆贸易业务及煤炭贸易业务收入情况方面,2022年度,公司所属子公司发生自制秸秆浆贸易业务收入54.67万元、发生煤炭贸易业务收入6,683.28万元,财务人员业务处理时以总额法确认收入,未按净额法确认收入。上述业务收入占公司2022年度营业总收入的2.58%,形成净利润49.94万元,占2022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0.66%。
关联方占用公司部分货款情况方面,2023年-2024年,公司向控股股东所属辽宁北方教育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销售图书81.80万元,2022年-2024年,公司向控股股东所属宽甸满族自治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销售图书501.16万元。上述关联方未及时将上述款项归还公司,形成占用公司部分货款的情况,涉及金额合计582.96万元,占公司2024年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0.22%。
上述关联方所占货款已经于2025年8月31日前全部归还。
关联方应收账款特殊信用风险组合坏账准备计提情况方面,2024年末,公司财务人员业务处理时对辽宁北方教育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宽甸满族自治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等关联方应收账款未计提坏账准备,涉及金额46.37万元,占公司2024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0.45%。
公告表示,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高度重视《警示函》指出的问题,在2025年末已全部整改完毕,并将认真吸取教训,深刻反思。
本次收到《警示函》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
审读:吴席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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