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16日,天津市宝坻区口东镇哈喇庄村张国发,收到了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26)津0115行赔初2号对其诉求不予立案的行赔初裁定书。张国发说,他家的4亩承包地到2027年才到期,但却在2010年就被镇政府强占强拆,且至今也未获解决,这已经不知是第几次被宝坻法院以所谓的超出时效 和重复诉讼为由驳回起诉或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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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3月8日,天津市宝坻区霍各庄镇政府工作人员辛红东,带队强拆了霍各庄镇哈喇庄村张国发至2027年才到承包期的4亩蔬菜基地和7间管理用房,并打断了其父张贺年的4根肋骨,并将其儿媳打致先兆流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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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张国发的不断上访,霍各庄镇政府承认强占、强拆违法,并于2022年1月16日在答辩状中承认“经相关部门协调,同意在张国发被毁的承包地上,调整出4亩土地,以承包形式归张国发家种植蘑菇大棚使用,并专门为其打一眼机井、铲平道路、架设电线”。由于一直未兑现,张国发于2026年1月12日起诉至法院,要求责令其兑现承诺。但宝坻法院在(2026)津0115行赔初2号裁定书中,却以其超过诉讼期限和重复诉讼为由不予立案,并列举了该院对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2022)津0115行初99号裁定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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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说,本案是行赔初案号,而该案是行初案号,二者性质并非相同,所以不能相提并论。再者说,对于强占承包地的行政行为应以侵权终结之日起计算,而张国发的承包期到2027年才终止,所以说张国发的起诉时效应从2027年的后三年开始计算。那么早在承包还未到期,侵权也还未终止时该份裁定书认定已超时效的依据是什么?再者说,在本案中有10800000万元的赔偿诉求,而前诉没有赔偿诉求,显然后诉与前诉不仅标的不同且诉求也不同,那么认定是重复诉讼不予立案的依据又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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