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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基本案情回顾
2022年2月16日,刘某因进货需要,与某合作联社(后更名为某县支行)签订了《个人最高额借款合同》,约定最高额借款期限为36个月,执行年利率7.985%,并约定逾期罚息利率在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
合同签订后,刘某先后支用借款12次,前11次均已清偿完毕。第12次于2024年2月21日支用的5万元借款,刘某仅偿还了部分利息,未偿还本金及剩余利息。银行催收无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银行诉讼请求为:判令刘某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截至2025年8月1日的利息及逾期利息合计3525.33元,并支付自2025年8月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年利率11.9775%计算)。
二、 法院裁判观点与结果
1. 金融机构贷款不适用民间借贷利率上限
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利率约定是否有效。法院明确指出:
- 原告是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发放贷款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 因此,LPR四倍的利率上限规定不适用于本案
2. 合同约定利率合法有效
法院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认定:
- 案涉合同约定的固定年利率7.985%,是双方商业协商的结果,合法有效。
- 合同中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在原利率基础上加收50%,即年利率11.9775%),符合该通知规定的“加收30%-50%”范围,同样合法有效。
3. 缺席审理的后果
被告刘某经法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并依据原告提交的证据作出判决。
4. 判决结果
法院完全支持了银行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刘某:
- 归还借款本金5万元;
- 支付截至2025年8月1日的利息及逾期利息3525.33元;
- 支付自2025年8月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年利率11.9775%计算);
- 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和公告费。
三、 本案启示与法律要点
- 金融借款与民间借贷的法律适用根本不同
- 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受《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等金融监管规定调整,利率由商业原则确定,逾期罚息可在合同利率基础上加收30%-50%。
- 民间借贷: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调整,利率上限受LPR四倍限制。
- 重要提示: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不能简单套用民间借贷的“LPR四倍上限”常识。
律师建议
郝小青律师总结提示:
- 借贷前务必分清“向谁借”
- 向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借款:利率和罚息规则遵循金融监管规定和合同约定,通常不适用LPR四倍上限。
- 向个人或非金融机构借款(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为合同成立时LPR的四倍。
- 仔细阅读借款合同条款
- 签约前,务必重点关注:利率是固定还是浮动、逾期罚息计算方式、合同期限、还款安排等核心条款。
- 对“最高额借款合同”等特殊合同形式,要理解其循环借贷的特点和每一次用款的责任。
- 积极应对诉讼
- 如被金融机构起诉,不应消极回避。缺席判决可能导致自身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主张,并需承担全部诉讼成本。
- 如有还款困难,可主动与金融机构协商展期、重组等方案,避免债务持续累积高额罚息。
- 金融机构债权受法律充分保护
- 本案表明,对于合规金融机构的合法债权,尤其是合同约定清晰、证据完备的情况下,法律给予充分保护。借款人应严肃对待与金融机构的借贷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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