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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新闻周刊报道,最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纸再审决定,将一桩沉埋二十余年的血案重新推入公众视野。男子田某明,在1996年对嫂子实施强奸并杀人未遂,服刑9年后,出狱竟再次持刀报复,致见义勇为的村民死亡,嫂子轻伤。潜逃近20年,落网后一审二审均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如今,云南省高院启动再审,认定原判“适用法律确有错误,量刑明显不当”。这一决定,不仅是对个案的纠偏,更是对社会正义底线的重申。
梳理本案脉络,其情节之恶劣、后果之严重、主观恶性之深,令人发指,第一次犯罪,田某明将魔爪伸向嫂子,强奸未遂后竟欲杀人灭口,这已是对基本人伦与法律的悍然践踏。九年刑期,本应是强制改造、促其幡然悔悟的期限,却未能消弭其丝毫戾气,刑满释放后,他非但没有洗心革面,反而变本加厉,将怨恨对准了当年的受害者,并残忍杀害了挺身而出的无辜村民。这充分证明,其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改造可能性极低。如此罪行,若仅以“死缓”论处,不仅是对受害方及其家属的二次伤害,更是对社会公众朴素正义感的严重冲击。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再审,明确指出原判在适用法律和量刑上的错误,这一“主动纠错”的行为,体现了司法机关发现问题、勇于纠正的担当,是法治进步的积极信号。它表明,司法体系具有自我净化、自我完善的机制,不回避疑难复杂案件,致力于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然而,程序的启动只是通往实质正义的第一步,本案再审的核心焦点,无疑在于量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在我国刑罚体系中针对的是那些虽然罪该处死,但又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反观田某明,犯罪动机卑劣,蓄意报复;犯罪手段残忍,持刀行凶;犯罪后果极其严重,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且系累犯,前罪系强奸、故意杀人(未遂)的严重暴力犯罪,释放后短期内再犯更重之罪。其行为完全符合“罪行极其严重”的死刑适用标准,其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昭然若揭,何来“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法定或酌定从宽情节?
法律判决,尤其涉及生死的重刑判决,其意义远超个案本身,它是一份严肃的社会宣言,昭示着法律保护什么、惩戒什么、倡导什么。
对于被害人赵女士而言,近三十年的身心创伤,每一道疤痕都是无声的控诉,她“提起就像刀戳心”的痛苦,以及希望凶手得到应有惩罚以“放下阴影”的诉求,是人之常情,也理应得到法律的深切体察和回应。对于见义勇为者刘先生的家属,父亲的英勇牺牲换来的若仅是凶手“免死”的判决,这无疑是对正义的嘲弄,更是对见义勇为精神的沉重打击。
刘先生希望“为见义勇为者提供更多法律保障”的呼声,值得在司法裁判和社会政策层面得到高度重视,惩恶方能扬善,对穷凶极恶之徒的严厉惩处,本身就是对正气最有力的弘扬和对潜在犯罪最有效的震慑。
甚至对于罪犯的大哥田先生,其情感虽复杂矛盾,但也清醒认识到“他活着对受害方也不公平”,这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一个背离基本人伦与法治的罪犯,其亲人亦难以从单纯的“留命”中获得真正的亲情慰藉,唯有公正的判决才能让所有相关方从无尽的痛苦与煎熬中真正解脱。
因此,我们期待并相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此次再审,将严格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充分考虑本案犯罪情节的极端恶劣性、行为人的巨大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以及案件对社会造成的严重危害和负面影响,依法作出经得起法律、历史和人民检验的判决。
正义或许会迟到,但不应缺席,更不应打折,对田某明案依法作出与其罪行相适应的严正判决,不仅是对两位直接受害者及其家属的告慰,是对见义勇为精神的捍卫,更是对法律尊严的维护,对社会公平正义信念的夯实。唯有如此,才能让公众真切感受到,法律的天平,永不倾斜;正义的利剑,永不蒙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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