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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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行政诉讼的权利救济流程中,当事人不服再审的,可以申请检察监督。而“新证据”往往是撬动裁判纠错的关键筹码。
那么,申请检察监督的“新证据”认定标准与再审有差异吗?
周军律师在下文中将逐一拆解,为大家提供清晰的指引。
检察监督是独立于审判体系的外部监督程序,和再审的职能定位不同,因此检察监督对“新证据”的审查标准更趋严格,具体差异体现在四个维度:
(一)主观要件审查:检察监督聚焦“不可归责性”的严格认定
再审程序中,虽会考量当事人未提交证据的主观过错,但一定程度上存在容错空间。而检察监督将“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作为认定“新证据”的硬性要求。
例如当事人因自身一般过失,如疏忽大意未及时查找证据,导致原审未提交,再审中可能被认定为新证据;但在检察监督中,这种情况会被认定为当事人存在可归责的过错,该证据无法被采信。
只有因不可抗力、证据由第三方控制且法院未依申请调取等客观原因未能提交的,才符合检察监督对“新证据”的主观要求。
(二)审查视角:检察监督需兼顾法院此前的审查结论
再审程序中,法院主要针对证据本身是否符合新证据条件、能否推翻原裁判进行独立审查。而检察监督作为后续救济程序,审查时会先核查法院此前对该证据的认定理由。若当事人曾以该证据申请再审被驳回,检察机关不仅要审查证据本身,还会判断法院驳回再审的理由是否合法合理。
比如法院以“证据与案件无关联”驳回再审,检察机关需额外核实该认定是否存在偏差,审查标准自然更为复杂。
(三)证明标准:检察监督强调“颠覆性”的极致要求
再审程序中,对“新证据”的证明标准以“高度盖然性”为原则,即证据大概率能推翻原裁判即可启动再审。而检察监督中,尤其是当事人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申请监督的,“新证据”需达到近乎“确定性”的颠覆性标准。
例如在买卖合同纠纷中,再审时一份能佐证货物质量问题的第三方检测报告可能被采纳;但检察监督中,还需结合合同约定、收货记录等形成完整证据链,确保该报告能100%证实原裁判对质量问题的认定错误,才会被认定为“新证据”。
(四)证据辅助材料要求:检察监督需完备的佐证链条
再审程序中,当事人提交新证据时,对辅助材料的要求相对宽松,简要说明未提交的理由即可。而检察监督中,当事人不仅要提交新证据本身,还需提供完整的辅助证据链,证明证据的“新”及未提交的客观原因。
比如提交原审庭审后才调取到的行政机关档案材料作为新证据时,需附上行政机关出具的“该材料此前因存档流程未对外提供”的说明,或是原审中申请法院调取该材料被驳回的裁定书,否则难以通过检察监督的审查。
周军律师提醒,若想通过“新证据”推动检察监督立案,需根据所处程序的特性准备材料。若对证据是否符合对应标准拿不准,建议提前咨询专业律师,对证据进行合规性评估,避免因标准混淆导致救济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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