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日报大武汉客户端1月22日讯(记者耿珊珊 通讯员蔡蕾)文明礼让、安全出行,人人有责。1月22日,黄某诉某公交公司等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案入选湖北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大典型案例。
2024年6月11日上午,黄某购票后乘坐某公交公司的公交车出行,其间遇一老人上车,因老人站立附近无空余座位,黄某遂起身让座。
待老人坐下后,黄某见后排有空余座位便手握立杆和扶手交替前进朝车辆尾部空位行走,当黄某右手松开紧握的立杆准备坐下过程中公交车因避让前方违规左转的电动车紧急刹车,导致黄某从车辆尾部倒摔至车辆前部受伤。
事发时公交车时速约46千米/时,事发地点为市区中心天桥路段红绿灯十字路口。黄某受伤后入院进行治疗,后经鉴定其所受损害伤残程度评定为十级伤残。
因协商赔偿未果,黄某遂起诉要求某公交公司及保险公司赔偿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14万余元。某公交公司辩称黄某受伤是其没有按照乘车规范乘车,是其自身行为所导致,不同意赔偿。
法院认为,黄某购票乘坐公交车即与某公交公司形成客运合同关系,某公交公司负有将乘客安全运送至目的地的合同义务。
本案中,黄某在乘车过程中给老年人让座系弘扬传统美德的行为,在给老年人让座后,发现车辆后排有空余座位,遂朝空余座位处移动,这是乘坐公交车乘客的通常反应,并且黄某在向车尾空余座位行进的过程中,一路抓扶、小心行走,已经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如无案涉交通事故的发生,在正常情况下,黄某必能安全入座,其乘车符合一般人规范乘车的要求,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某公交公司的驾驶员驾驶公交车在市中心道路行驶遇红绿灯路口时应当控制车速保证安全通过,但事故发生时车速超过了该路段规定的限速标准,在紧急刹车情况下车速过快增加了乘客受伤的危险性,某公交公司对黄某遭受的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5万元,某公交公司赔偿8万余元。
省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本案判决公交公司对黄某遭受的损失予以赔偿,警醒公交车运营者应提高安全意识,尽力保障群众出行安全,对构建文明、绿色出行具有指导意义。
【罗田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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