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日报大武汉客户端1月22日讯(记者耿珊珊 通讯员蔡蕾)一名厨师专门打短工,7年“劳动碰瓷”竟然提起近20起诉讼。1月22日,记者从省法院获悉,法院驳回了这名厨师的全部诉讼请求。
田某从事厨师工作,2023年7月,田某主动添加某饭店经营者的微信,双方口头协商田某到该饭店担任厨师,月工资1万元。同年12月,田某未再继续上班。2024年初,田某经劳动仲裁后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请某饭店向其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等各项费用。
据查,自2019年起,田某频繁以厨师身份先后与多家小型餐饮公司、个体饭店建立短期劳动关系并产生劳资纠纷,截至2025年,当地累计受理田某提起的劳动争议近20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法院认为,劳动者如认为用人单位的行为侵害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可以依法维护权利,但不得滥用诉讼权利,更不能意图通过诉讼牟取额外利益。本案中,田某自2019年起不间断更换多家用人单位,工作时间均较短,入职单位均为从事餐饮服务的个体工商户或小微企业,离职后均向用人单位提起劳动仲裁及诉讼,诉讼请求也均为要求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加班工资、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
经过审理,法院认定,田某近几年短时间频繁更换多家用人单位,且提出的赔偿请求相对固定等情况来看,田某主观上并非为与用人单位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并通过勤奋工作获取正常劳动报酬,而是想通过利用小微企业在劳动用工方面的不规范牟取额外利益,其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亦不符合劳动合同法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立法宗旨。
据此,法院判令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对田某主张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等诉请予以驳回。
省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本案判决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准确认定田某的行为性质,对其“劳动碰瓷”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拨开“维权”表象,重塑劳动者权利行使的边界,有效平衡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合法权益。
【罗田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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