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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贷购住房公积金按首贷商银按普贷可否享个税扣除
问Question
小童是上海一家公司的员工,其用公积金和商业银行的贷款组合购置了一套位于上海的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适用首套住房贷款利率,商业银行的贷款适用普通商业银行贷款利率,请问小童上述组合贷购置住房发生的贷款利息支出是否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专项附加扣除?
答Answer
答:《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2025年11月25日在政策文件-热点问答版块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热点问答》第4问“我有一套住房,是公积金和商贷的组合贷款,公积金中心按首套贷款利率发放,商业银行贷款按普通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发放,是否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率扣除?”
答复如下,一套采用组合贷款方式购买的住房,如公积金中心或者商业银行其中之一,是按照首套房屋贷款利率发放的贷款,则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因此,小童用公积金和商业银行组合贷款方式购置住房,只要公积金贷款或商业银行贷款其中之一,是按照首套房屋贷款利率发放的贷款,小童就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专项附加扣除。
因此,小童用公积金和商业银行组合贷款方式购置住房,只要公积金贷款或商业银行贷款其中之一,是按照首套房屋贷款利率发放的贷款,小童就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专项附加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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