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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0日,唐山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征求《唐山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 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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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实保护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北省建筑条例》,《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限额以上各类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管理(以下简称保修管理),是指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以及对质量保证金收支使用、质量保修责任担保行为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
本办法所称质量保证金,是指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施工单位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质量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质量保修责任担保,是指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的风险,由商业银行、保险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出具银行保函、保险保单,对造成的后果先行赔付、代位追偿的担保行为。
第四条市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保修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并负责路南区、路北区的保修管理监管工作;其它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修管理监管工作。
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保修管理监管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负责日常具体监管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唐山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人行唐山市中心支行)负责监督管理商业银行办理质量保证金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业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唐山监管分局(以下简称唐山金融监管分局)负责相关行业监管工作。
商业银行负责对监管账户收支情况的日常监管。
商业保险机构负责质量保修责任保险的日常履约管理。
第二章质量保修
第五条房屋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共同履行保修义务,建设单位负首要责任。
第六条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载明建设工程的名称、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保修责任人及联系方式等。
第七条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应符合国务院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建设工程修复应当自接到修复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属于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修复。
第三章质量保证金监管
第十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质量保证金监管制度。
第十一条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选择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开立专用账户的相关规定,开立质量保证金监管专用账户,并按照一个施工许可对应一个账户的原则,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银行、建设单位共同签订质量保证金监管协议,将质量保证金全部存入监管账户。
监管协议示范文本由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行唐山市中心支行、唐山金融监管分局共同制定。
第十二条质量保证金监管额度标准应为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尚未办理工程结算的,额度标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专业机构结合行政区域、建筑结构、设备装修等因素综合测定,并定期调整公布。
第十三条质量保证金只能用于质量缺陷维修及附带赔偿。
第十四条履行质量缺陷保修责任产生的费用,维修完毕后,由建设单位申请,经监管机构同意后支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均不履行或拖延履行保修责任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负责保修,发生的费用从监管账户中列支。
第十五条质量缺陷维修费用及附带赔偿额度认定办法,由市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调整公布。
第十六条质量保证金监管期限,最长不超过防水工程保修期。解除监管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分批进行,解除监管比例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专业机构结合行政区域、建筑结构、设备装修、缺陷出现比例、履行保修责任情况等因素综合测定,并定期调整公布。
第十七条 质量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至期满仍未维修完毕的,不解除质量保证金监管。
第十八条质保金利息按照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计取,并随质保金一并解除监管。
第四章质量保修责任担保
第十九条鼓励实行质量保修责任担保制度。
第二十条质量保修责任担保不免除建设、施工单位的质量保修责任,只对不履行或拖延履行保修责任的行为提供担保。
第二十一条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保险合同应确保不可撤销、见索即付,保额不低于质量保证金监管额度,示范文本由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行唐山市中心支行、唐山金融监管分局共同制定。
第二十二条执行质量保修责任担保制度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可免除质量保证金监管。
第二十三条由建设单位投保的项目,质量保证金管理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执行;由施工单位投保的项目,应付工程款中不再预留质量保证金。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履行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由监管机构委托第三方负责保修,发生的费用由担保机构先行赔付、代位追偿。
本办法由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1月4日
唐山市教育局转发
《河北省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
信息化平台建设
及运营业务指引(试行)》通知
切实保障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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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建设及运营责任分工
1.“校园餐”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要在压紧压实线下工作的基础上,充分用好“平台”,分工到人,明确职责,提高中小学“校园餐”运营质量和监管效率。中小学要按规定公开“校园餐”运营信息,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认真听取意见建议,及时受理投诉并按规定核实处理。
2.中小学食堂具体负责人是“校园餐”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和食品安全的直接责任人,要组织相关人员认真落实各项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平台”管理与监督制度,按规定使用“平台”开展“校园餐”运营监管工作,保证“平台”信息真实、完整、准确,加强食堂日常管理和考核,提升食品质量和服务水平。
3.管理体制监管。各地应建立健全中小学食堂多部门联合监管制度,教育部门应完善集中归口管理机制。
一、中小学管理机制。中小学校长对学校食堂管理工作负总责,应成立由学校领导、总务后勤负责人和食堂管理人员组成的“校园餐”管理工作组,明确职责分工,负责建立健全食堂内部控制、岗位责任、财务管理、运营监管、供货验收、安全生产、食品安全、人员健康、满意度测评、家长群众监督等管理制度,强化制度执行监督与考核评价。
二、食堂岗位责任制。中小学食堂应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完善内控机制,明确采购、加工、贮存、会计、出纳、库管、食品安全管理等岗位职责,关键岗位人员应定期轮换。
三、家长群众监督机制。中小学通过“平台”登记家长志愿者,建立校园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成员不少于7人,参与伙食费标准制定,安排参加供应商入围招标、食材竞价、供货验收、家长陪餐、满意度评价等工作,对食品质量和服务水平进行评价。
4.经营模式监管。进一步明晰和规范中小学食堂经营模式,根据食堂设施设备条件和经营管理能力,按规定采取自主经营、委托经营、校外供餐等方式向在校学生提供餐饮服务,应当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学生在校用餐遵循自愿原则。
一、自营食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食堂原则上由学校自营,统一管理、保本运营,不得对外承包。
二、委托经营食堂。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有资质的经营主体提供食堂劳务和管理服务。
三、校外供餐。不具备硬件条件,未设立食堂的中小学校,经县(市、区)教育部门公开招标确定具备资质的供餐单位名单后,学校从中选择供餐单位提供餐饮服务。
食堂食材采购监管
供货与验收监管。中标供应商按供货合同向中小学食堂供应食材。中小学是供货验收的责任主体,校长对供货验收工作负总责。
一、验收准备工作。学校建立健全供货验收管理制度,成立由学校食堂管理工作组成员、家长志愿者、食堂员工组成的食材验收组,定期轮换验收,每天由不少于2名人员(其中1名必须在编或在岗校方代表)进行验收,在指定验收区域开展食材验收工作。开展食材验收工作的指定验收区域,必须安装清晰、无遮挡、不间断的视频监控,监控接入“平台”。
二、供货信息管理。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查验供应商的资质和食材合格证明(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检验检疫证等)。
三、配送环节管理。配送车辆定位和车辆温度监控设备、快检信息、视频监控等数据接入“平台”,加强配送环节有效监管。各地因地制宜制定具体规定。
四、现场验收管理。中小学食材验收组,在全程视频监控下验收,验收时,主要查验食材名称、品牌、质量、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确保不以次充好、不短斤少两、不发霉变质,每个品种至少留存一张过秤图片及索证索票凭据。鼓励有条件的学校配备智能验收电子秤,可实现在线验收功能。
五、食材出入库管理。中小学食堂管理人员在“平台”登记验收后的食材,将食材按照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的要求规范存储,切实做好防潮防虫害。
六、供应商评价。中小学食堂供货验收组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日常记录,由“平台”根据记录和统一的评价规则定期对供应商进行评价。
七、自动对账管理。各校在每月上旬,通过“平台”根据上个月实际验收数据自动计算所有品种、数量、小计,自动生成对账单,作为与供应商的结算凭证,其他渠道的食材支出都不予认可。
食堂管理安全监管
1.加工供餐监管。中小学食堂应严格按照规范标准加工食品,必须采用新鲜安全的原料制作食品。生鲜食材和解冻食品清洗、烹饪前,要由食品安全员对是否具有正常感官性状进行检查并记录。
2.食堂“互联网+明厨亮灶+AI”监管。各中小学食堂应在货品验收、食品贮存、后厨操作、食品留样、清洗消毒、陪餐席位、食堂出入口等重点区域,安装全高清、无死角、防水防尘、不易被油烟污染、24小时持续运行的视频监控设备,部署AI智能分析系统,采用本地化计算模式,实时监测环境异常及违规行为,确保数据处理的实时性和安全性,并全部纳入“平台”和全省学校“互联网+明厨亮灶”监管平台。
食堂财务收支监管
1.食堂收入、成本、会计核算等管理。
一、食堂账户管理。中小学应单独开设食堂账户,符合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等相关规定。伙食费及时存入食堂账户,不得转入个人账户,不得公款私存。
二、食堂收入管理。中小学食堂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伙食费收入、捐赠收入、其他收入等。食堂预收的伙食费不得直接计入伙食收入,师生每天用餐实际结算收入为食堂的伙食收入。不得将其他非食堂经营服务收入转入食堂收入,不得转移食堂收入,严禁挪用食堂资金或设立“小金库”。
三、食堂成本管理。中小学食堂成本主要由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低值易耗品、器具成本、能够分表计量的水电气暖燃料费用、其他成本等项目组成。
四、伙食费收缴管理。学校收取伙食费应积极推行网上缴费方式,由学生家长或学生直接将伙食费缴入学校食堂账户,作为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管理。伙食费不得由老师、家委会、食堂管理领导小组、餐饮企业或个人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并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退费。教职工在学生食堂就餐,应按照与学生同菜同价原则,不得侵占学生利益。
2.食堂财务监督。中小学应落实信息公开制度,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和公众意见箱,接受师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一、财务信息公示。中小学公开伙食费收费标准,每日食谱、价格在食堂醒目位置公示。食堂收入、支出、结余等信息每月在公示栏公示。
二、食材成本占比。各地应加强中小学食堂的食材成本占比监测,伙食费用于采购食材支出比例应在各市制定的标准以上。
食堂运营质量管理
1.落实家长监督。中小学应建立校园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保障家长参与招投标、采购、陪餐用餐、质量评价、安全检查、收支公开等重大事项监督。
2.落实陪餐制度。中小学食堂应建立校领导陪餐制度和家长陪餐制度,设置陪餐专席,纳入“互联网+明厨亮灶”监控范围。
3.实施信息公开与公示。中小学应建立集中用餐信息公开制度,中小学食堂应在显著位置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严格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项目进行经营。
4.加强人员管理。中小学应选派懂业务、善管理、责任心强的干部管理食堂,合理设置食堂岗位、配备工作人员,明确岗位职责及上岗资格,所有人员信息及时同步更新至“平台”接受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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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你好 (tangshan_nih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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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唐山市住建局 丰南区人民政府
编 辑 : 阿 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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