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湖南法治报讯(全媒体见习记者 蒋文娟 通讯员 陈晶)7 名年轻人结伴野外探险,当地村民自告奋勇为其带路,不料途中意外身亡,家属与探险队员就赔偿事宜各执一词、争执不下。近日,桑植县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侵权案件。
2025年2月9日,7名户外活动爱好者相约前往当地一处天然溶洞探险,提前联系了村书记及村民黄某带路,同村村民陈某得知后自发跟随前往。当日 12时,7 名探险队员与3 人一同进入溶洞,行至一处洞厅后,村书记与黄某结束带路任务返回洞口,陈某继续向溶洞深处行进。13 时,探险队员发现从洞穴高处跌落的陈某已无生命体征,后经救援人员将其尸体运出洞穴。
陈某亲属认为,7 名探险队员作为探险活动的组织者和参与者,未对陈某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最终导致其身亡,遂以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诉至法院,要求7名探险队员连带赔偿各项损失共计 120 余万元。7名探险队员则辩称,案涉天然溶洞并非经营场所、公共场所,此次探险也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群众性活动,陈某身亡系其自身过错引发的意外事生,应由其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经审理明确,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的适用主体限于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群众性活动组织者,而群众性活动特指法人或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参与人数较多的活动。案涉探险系户外爱好者自发相约开展,并非法律意义上的群众性活动,故不适用该责任条款。陈某自发跟随带路,探险队员未明确拒绝,应视为对其义务帮工行为的默认,本案案由应定为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预见天然溶洞探险的极高危险性,其明知自身无专业探险装备、技能及经验,仅因熟悉地形便主动带路进洞,在他人结束带路返回后又独自深入,对自身安全未尽高度注意义务,存在重大过失,应自行承担 70%的责任。
7 名探险队员具备较丰富的野外活动经验,明知陈某无探险装备及技能,仍默认其进洞带路,既未要求陈某随同村书记、黄某一同返回,也未在无法为其提供专业保障的情况下有效劝阻其继续深入,存在一定过错,法院酌定其承担 30%的赔偿责任即 52 万余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服判未上诉,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结合案情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对个人间劳务侵权及帮工人受害赔偿责任有明确规定。帮工人需量力而行,充分评估自身能力与环境风险,帮工行为结束后应及时退出危险区域,切勿因猎奇心理忽视安全;被帮工人若未明确拒绝帮工,需对帮工人的伤亡承担相应责任,尤其在高风险活动中,要么明确拒绝帮工,要么切实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即便帮工行为结束,也有责任确保帮工人安全退出。
法官同时提醒,户外探险暗藏风险,若自发相约探险发生意外,可能适用自甘风险原则处理。无论是活动参与者还是帮工人,都需强化风险意识,做好事前评估与事中防护,将安全理念融入整个过程。
来源:湖南法治报 (全媒体见习记者 蒋文娟 通讯员 陈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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