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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作为扰乱公共秩序犯罪的典型罪名,其司法适用始终面临着与民事纠纷界分的难题。该罪名由1979年刑法流氓罪拆分而来,或多或少遗传了流氓罪的“口袋罪”基因,在强化刑法社会治理功能的背景下,其规制范围有不断扩张的倾向。准确把握公共秩序法益的保护边界,清晰区分寻衅滋事罪与民事纠纷的核心差异,构建科学合理的出罪机制,不仅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更是刑事辩护实务中实现精准辩护的关键所在。
一、公共秩序法益的规范内涵与保护边界
寻衅滋事罪被置于刑法分则“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这一体系定位决定了其核心保护法益为公共秩序。准确界定公共秩序的规范内涵,是划定该罪处罚范围的逻辑起点。
从规范解释的角度来看,公共秩序并非抽象的社会秩序总称,而是指由法律所保护的、社会成员在公共生活中应当遵守的共同规则所维系的状态。其核心要义在于公共性与秩序性的统一,公共性强调行为所侵害的对象是不特定多数人的共同生活安宁与交往安全,秩序性则体现为对社会管理、生产经营、公共场所等基本秩序的维护。
值得注意的是,刑法对公共秩序的保护并非无限度的。刑法的谦抑性原则要求,只有当行为对公共秩序的侵害达到值得科处刑罚的程度时,才能纳入刑事规制的范畴。这意味着轻微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应通过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行政法律法规予以调整,而非直接动用刑法手段。
在司法实践中,公共秩序法益的边界认定需把握两个核心要点。其一,行为是否对不特定多数人的公共生活产生实质干扰。如果行为仅针对特定个体或特定群体的私人利益,未波及公共领域的共同秩序,就不应认定为对公共秩序法益的侵害。其二,行为造成的扰乱后果是否达到“严重”程度。相关司法解释虽对“情节恶劣”“情节严重”“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标准作出了类型化规定,但在具体认定时,仍需结合行为的性质、方式、影响范围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二、寻衅滋事罪与民事纠纷的核心区分标准
民事纠纷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人身关系产生的权利义务争议,其解决路径主要为民事协商、调解、仲裁或民事诉讼。寻衅滋事罪与民事纠纷的本质区别,在于行为是否超出民事权利救济的合理边界,是否对公共秩序法益造成刑法意义上的侵害。结合立法规定与司法实践,可从主观与客观两个维度构建区分标准。
(一)流氓动机与权利救济意图的界分
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行为人需具有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流氓动机,同时具备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的目的。这种动机的核心特征是“随意性”与“无正当性”,即行为人实施殴打、辱骂、损毁财物等行为,并非基于合理的权利诉求,而是出于主观上的恶意挑衅。
与之相反,民事纠纷中的相关行为往往基于正当的权利救济意图。即使行为人在纠纷解决过程中采取了较为激烈的方式,其主观目的仍是维护自身的合法民事权益,而非扰乱公共秩序。例如,在债务纠纷中,债权人采取上门催讨的方式主张权利,即便言语略有过激,只要未超出合理维权的范围,就不应认定为具有流氓动机。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应避免将流氓动机要素虚置。一些观点认为,只要客观上实施了相关行为,即便没有寻衅滋事的主观动机,也可认定为寻衅滋事罪。这种观点显然违背了主客观相统一的刑法原则。淡化主观动机的限缩作用,容易导致将一些本属民事纠纷的行为不当纳入刑事规制范围,加剧寻衅滋事罪的“口袋化”倾向。
(二)行为方式与危害后果的差异
在行为方式上,寻衅滋事罪的行为具有明显的“随意性”与“攻击性”。这种随意性既体现为行为对象的不特定性,即行为人往往针对不特定的个体或群体实施侵害;也体现为行为起因的微不足道性,即行为人可能因一些不值一提的小事借题发挥,实施殴打、辱骂等行为。而民事纠纷中的行为则具有明确的针对性,行为对象通常是与纠纷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特定主体,行为起因也与具体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直接相关。
在危害后果上,寻衅滋事罪的行为需达到“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标准。这种后果不仅包括对他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侵害,更核心的是对公共秩序的严重扰乱。例如,在公共场所聚众闹事,导致商家无法正常经营、群众无法正常通行,就属于对公共秩序的严重侵害。
民事纠纷中的行为即便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后果,也往往局限于特定主体的私人利益,不会对公共秩序产生实质影响。而且,这种损害后果通常可以通过民事赔偿等方式予以弥补,无需动用刑法进行规制。此外,寻衅滋事罪的行为与民事侵权行为在程度上也存在差异,只有当行为的危害性超出了民事侵权的范畴,达到刑事应罚性的程度时,才能认定为犯罪。
(三)是否超出民事权利救济的合理边界
民事权利的救济应当遵循合法性与合理性原则。行为人在主张民事权利时,应当采取协商、调解、诉讼等合法方式,即便采取自助行为,也需在必要的限度内进行,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与公共利益。
如果行为人在民事纠纷解决过程中,采取了殴打、辱骂、恐吓、强拿硬要、任意损毁财物等方式,且该方式明显超出了合理维权的边界,对公共秩序造成了扰乱,就可能转化为寻衅滋事行为。反之,如果行为人虽采取了较为激烈的维权方式,但未对公共秩序造成扰乱,也未造成严重的损害后果,则仍应按民事纠纷处理。
三、寻衅滋事罪的出罪机制构建与实务适用
鉴于寻衅滋事罪存在“口袋化”扩张的风险,构建科学完善的出罪机制,对于规范司法适用、保障公民权利具有重要意义。结合刑法原则、立法规定与司法解释精神,实务中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出罪路径。
(一)基于法益侵害缺失的出罪
如前所述,寻衅滋事罪的核心保护法益是公共秩序。如果行为未对公共秩序造成任何侵害,或者侵害程度极其轻微,不符合“情节恶劣”“情节严重”等入罪标准,就应依法出罪。
具体而言,以下情形可认定为法益侵害缺失:一是行为仅针对特定个体的私人利益,未波及不特定多数人的公共生活;二是行为发生在私人领域,未进入公共场所,未对公共秩序产生实质干扰;三是行为虽具有一定的扰乱性,但未达到司法解释规定的入罪情节标准,仅属于一般治安违法行为。
例如,在网络空间中,行为人发布的言论虽可能引发特定个体的不满,但如果未造成现实公共秩序的严重混乱,就不宜认定为寻衅滋事罪。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网络谣言单纯影响网络秩序,没有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现实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不宜认定为“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这一规定体现了对公共秩序法益侵害程度的严格把握。
(二)基于主观动机不符的出罪
流氓动机是寻衅滋事罪的核心主观要素,缺乏该动机的行为,即便客观上实施了类似寻衅滋事的行为,也不应认定为犯罪。实务中,应重点审查行为人是否具有正当的权利救济意图,是否存在引发行为的合理缘由。
对于因民事纠纷引发的行为,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是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民事权益,而非出于寻求刺激、逞强耍横等流氓动机,就应否定寻衅滋事罪的成立。例如,因邻里纠纷引发的争吵、轻微肢体冲突,因债务纠纷引发的催讨行为等,只要未超出合理维权的边界,就应按民事纠纷或治安管理处罚处理,不得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需要注意的是,对主观动机的认定,应结合行为人的身份、行为起因、行为方式、行为对象等客观事实进行综合判断,避免仅凭行为外观主观臆断。同时,应严格区分“借故生非”与“事出有因”的界限,司法解释虽规定了“借故生非”型寻衅滋事,但对“借故生非”的认定应极为审慎,避免将一切具有缘由的行为都纳入“借故生非”的范畴。
(三)基于情节显著轻微的出罪
刑法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一原则同样适用于寻衅滋事罪的认定。寻衅滋事罪的入罪以“情节恶劣”“情节严重”“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为必要条件,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未造成严重的损害后果,就应依法出罪。
实务中,认定情节是否显著轻微,应综合考量以下因素:一是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是否具有主动挑衅的故意;二是行为的方式与手段,是否具有暴力性、攻击性;三是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失与公共秩序扰乱程度;四是行为人的事后态度,是否积极赔偿、取得谅解。
对于客观危害不重、主观恶性不深的行为,司法机关可采取多元化的处理方法,其中,符合情节显著轻微要件的,可依法予以出罪。例如,行为人因一时冲动实施了轻微的殴打行为,未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也未对公共秩序造成扰乱,事后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就应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
(四)基于罪刑法定原则的解释性出罪
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刑法的解释必须严格遵循法律条文的规范含义,不得超出国民的预测可能性。鉴于寻衅滋事罪的罪状表述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实务中应采用限制解释的方法,避免对构成要件要素作宽松把握,防止犯罪圈的不当扩张。
具体而言,对“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等罪状要素的解释,应严格区分刑事犯罪与民事纠纷、治安违法行为的界限。对于刑法未明确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通过类推解释将其纳入寻衅滋事罪的规制范围。
同时,应严格遵循想象竞合犯的处理原则。寻衅滋事罪的行为方式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侮辱罪等罪名存在交叉重合,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同时符合多个罪名的构成要件,应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不得在其他罪名无法认定时,随意将其“降格”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结语
寻衅滋事罪的司法适用,本质上是公共秩序法益保护与公民权利保障之间的平衡。在强化刑法社会治理功能的背景下,更应坚守罪刑法定原则与刑法谦抑性原则,严格把握公共秩序法益的保护边界。对于刑事辩护而言,准确运用出罪路径,深入挖掘案件中的法益侵害缺失、主观动机正当、情节显著轻微等出罪事由,是实现有效辩护的关键。
北京胡瑞律师,北京市知名律所刑事辩护律师,长期深耕刑事辩护与代理、民刑交叉等领域,全国办案。尤其擅长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涉黑涉恶犯罪、有组织犯罪等刑事案件的办理。曾成功办理河北某市人大常委、企业家涉案数十亿涉黑案等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疑难复杂案件。胡瑞律师善于把握案件核心要点,制定针对性辩护方案,通过证据梳理与调取、法律研究论证、积极沟通协调等全流程工作,化解复杂案件中的核心争议,在多起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无罪、不起诉或轻判等有利结果。始终秉持“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执业信念,以高度的责任心、精湛的专业能力,深受委托人认可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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