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明确:绩效考核为 C 后调岗并同步调整薪酬,未必构成违法降薪,员工据此主张“被迫解除”,法院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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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考核打 C,公司调岗、降薪,员工能不能立刻解除合同并要求补偿?
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期公布的一起案件中,法院给出了一个相对清晰、但争议极大的答案:
在绩效考核制度合法、程序合规的前提下,这类调整可能属于企业依法行使用工自主权,并不当然构成“违法降薪”,员工据此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难以获得支持。
一、案件的核心争议,不是“能不能降薪”,而是三个前提问题
这起案件中,员工张某连续两个季度绩效被评为C 等级,公司随后对其作出两项调整:
- 岗位从原管理岗位调整至业务管理岗位;
- 薪酬按照新岗位标准同步调整。
员工的主张逻辑非常典型:
公司调岗降薪 → 等同于未提供劳动条件、未足额支付工资 → 构成《劳动合同法》第38条情形 → 我有权被迫解除并要求经济补偿。
但法院并没有沿着这个“直觉路径”走,而是先拆解了三个关键前提。
二、高院真正审查的,是这三点① 绩效考核制度本身是否合法、是否对员工生效
法院首先关注的,并不是“结果好不好看”,而是:
- 公司是否依法制定绩效考核制度;
- 是否履行了民主程序;
- 员工是否知情并确认过制度内容。
在本案中,公司提交了制度文本、培训签到、员工签字确认材料,员工也未能举证否认制度效力。
因此,法院认定:
绩效考核制度对员工具有约束力。
这是整个案件的第一道门槛。
② 调岗是否基于考核结果,而非随意或惩罚性操作
法院特别强调了一点:
调岗并非“拍脑袋”,而是与连续考核结果直接挂钩。
员工并非单次考核不佳,而是:
- 连续两个季度考核为 C;
- 年度综合绩效亦为 C。
在这种背景下,公司按照既定制度,将其调整至相匹配岗位,并非无因调整,也不属于“变相逼退”。
③ 薪酬调整是否“随岗而变”,而非克扣、拖欠
法院没有否认“工资降低”的事实,但区分了两种情形:
- 违法降薪:原岗位未变,仅以考核为由直接削减工资;
- 岗位调整后的薪酬重定:岗位变化 → 薪酬标准随岗位调整。
在本案中,法院认为薪酬调整是岗位变动的结果,而非恶意扣减或拖欠,因此不构成“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三、为什么员工的“被迫解除”主张没有被支持?
很多劳动者容易忽略一个现实问题:
并不是所有“你不满意的用工调整”,都能自动触发《劳动合同法》第38条。
高院在本案中的态度非常明确:
如果企业的调岗、调薪行为 有制度依据, 有考核事实支撑, 未明显突破合理边界, 那么员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当然产生经济补偿责任。
换句话说:
“不公平感受” ≠ “法律上的被迫解除”。
四、这类裁判,对企业和员工分别意味着什么?对企业而言:
这并不是“考核打 C 就可以随意调岗降薪”。
法院隐含认可的前提非常苛刻:
- 绩效制度必须真实、明确、可执行;
- 考核过程要能被复盘;
- 调岗要与能力、岗位匹配有关,而非明显羞辱性、惩罚性;
- 薪酬调整不能突破最低工资、合同底线。
缺一项,风险就会急剧放大。
对员工而言:
遇到考核为 C 后被调岗降薪,不宜直接走“被迫解除”这一步。
更稳妥的路径是:
- 先对绩效考核的合法性、合理性提出异议;
- 通过仲裁主张考核无效、调岗违法;
- 在事实和证据层面先“拆制度”,而不是直接解除。
否则,一旦法院认定企业行为仍在“合理用工自主权”范围内,
被迫解除的补偿请求,很可能落空。
五、一个更现实的结论
这起案件真正释放的信号是:
法院正在尝试在“企业管理权”与“劳动者保护”之间,划出一条更细的界线。
它并不是鼓励企业“随意打 C”,
也不是否定员工的救济权利,
而是要求双方都回到制度、证据和程序本身。
在绩效管理已经成为常态的今天,
“怎么考、怎么调、怎么给钱”,
比“考得好不好看”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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