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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雅安住建
近期,省住建厅印发《关于治理城市建筑垃圾突出问题的通知》(川建城建函〔2025〕2683 号),通报全省城市建筑垃圾突出问题,其中雅安市有300条城市建筑垃圾处置不规范线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市住建局将组织市、县(区)相关执法部门对300条线索予以核查,报省住建厅备案,施行销号管理。对拒不配合整改或逾期未整改完成的,在四川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登记不良行为记录、扣除诚信分。请涉及企业积极配合,按期完成整改。
相关企业务必引以为戒,严格执行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和处置核准制度,加强城市建筑垃圾规范化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实现全过程闭环管理,进一步提升人居环境质量。
PART.01
建筑垃圾处置相关规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PART.02
哪些事项需要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建设工程垃圾、拆除垃圾的产生单位应办理产生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应办理运输核准;转运调配场、堆填场、填埋场、资源化利用厂等处置和资源化利用企业(单位)应办理处置核准;参与处置活动(含产生、运输、处置)的相关单位,应在获取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相应核准证后,方可开展处置活动。建设工程产生核准证在开工前应当完成办理。
PART.03
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需要什么材料
建筑垃圾产生核准
01
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产生)申请书
02
营业执照、法人证书
03
与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
04
与建筑垃圾处置单位签订的合同
05
建筑垃圾产生信息表(产生种类、数量、周期)
06
材料真实有效性承诺函
建筑垃圾运输核准
01
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运输)申请书
02
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
03
运输企业基本信息表
04
运输车辆信息表
05
车辆行驶证与机动车登记证书
06
企业车辆运输管理制度
07
材料真实有效性承诺函
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01
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处置)申请书
02
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
03
土地使用证明
04
场地平面图
05
进场路线图
06
环境卫生制度
07
安全管理制度
08
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回收利用方案(转运调配场、资源化利用厂等提供)
09
申请单位基本信息表
10
材料真实有效性承诺函
PART.04
除办理核准外,工程施工单位还需要注意什么
《四川省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建筑垃圾产生种类及数量、产生周期、运输单位、运输车辆或处置设施发生改变的,应及时向原核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四川省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工程渣土等符合直接利用条件的建筑垃圾,需在施工现场直接利用的,应在建筑垃圾处理方案中明确。
《四川省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建设工程、拆除工程和实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的房屋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管理,除遵守施工现场管理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立建筑垃圾分类收集与贮存管理制度,实行分类收集、分类存放。
(二)规范设置建筑垃圾临时堆放地点。
(三)如实记录建筑垃圾种类、产生量等信息。
PART.05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还需要注意什么
《四川省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工具数量、运输工具标识号、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经营范围等信息发生改变的,应及时向原核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四川省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承运建筑垃圾时,应当落实以下要求:
(一)随车辆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产生)复印件或扫描件;
(二)车辆按照核准的时间、路线运送至指定的利用或者处置场所;
(三)车辆全程密闭运输;
(四)保持车辆干净整洁;
(五)保持车辆行驶及装卸记录等装置正常使用。
《四川省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运输单位应如实记录建筑垃圾运输种类、运输量等信息备查。
《四川省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运输企业应使用适宜规格的车辆运输建筑垃圾,有序推进新能源车辆应用。鼓励安装具有称重功能的车载监控终端。
PART.06
装修垃圾应该如何处置
《四川省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产生装修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可以自行委托取得核准的运输单位、处置单位处理,也可以交由物业服务等单位委托取得核准的运输单位、处置单位处理。
物业服务单位应当合理设置装修垃圾临时堆放地点并负责日常管理工作。未实施物业管理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单位设置装修垃圾临时堆放地点并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PART.7
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将面临什么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三)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或者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
(四)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1.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2.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3.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末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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