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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整治政府采购领域“内卷式”竞争,形成优质优价、良性竞争的市场秩序,现就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
采购人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综合考虑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信息,以及市场供给和产业发展状况,材料、人工等市场价格,行业费用标准等市场调查情况,形成科学、完整、清晰的采购需求,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为供应商竞争报价提供基础。未设定最高限价的采购项目,以采购项目预算金额作为最高限价。
采购人要综合考虑技术、成本效益、促进竞争等因素,按照专业类型和专业领域,合理设置采购包。采购人可以引入全生命周期成本理念,在采购文件中要求供应商对约定期限内的运营、维护、升级,专用耗材,处置报废等费用进行报价,作为评审因素,并在采购合同中明确,供应商应当在约定期限内以不高于其报价的价格向采购人提供专用耗材或者相关服务。采购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科学合理确定价格、技术、商务等因素的分值和权重。
采购人应当重点加强对信息化建设项目和耗材使用量大的复印、打印、实验、医疗等仪器设备采购项目的管理。对于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人应当要求供应商严格落实相关开放性、兼容性标准和规范要求,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在系统运行过程中,供应商不得在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之外以任何名义向相关服务对象收取费用。
二、强化政府采购异常低价审查
(一)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政府采购评审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
1.投标(响应)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50%的,即投标(响应)报价 <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50%;< pan>
2.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50%的,即投标(响应)报价 <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50%;< pan>
3.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的,即投标(响应)报价 <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 pan>
4.评审委员会基于专业判断,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
采购人可以结合具体项目实际情况,提高上述第1项至第3项中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的数值标准,但是最高不得超过65%。
相关法律法规对供应商报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评审委员会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后,属于前述第1项至第4项情形的,应当要求相关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投标(响应)价格作出解释,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给予相关供应商的合理时间一般不少于30分钟。其中,属于第3项情形,供应商已随投标(响应)文件一并提交相关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的,在评审现场可不再重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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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委员会依据专业经验,参考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情况,对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投标(响应)供应商不能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响应)处理。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为评审委员会在评审现场及时获取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相关信息资料提供便利。评审委员会借助互联网等渠道查询相关信息的,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实施影响评审公正的行为。
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的启动原因、审查意见和审查结果应当在评审报告中记录,并随供应商提供的相关书面说明及证明材料,以及评审委员会有关互联网浏览、查询历史一并归档。
(三)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评审专家的指导和监管,进一步压实评审专家的责任。财政部门在投诉处理、监督检查中发现评审委员会未按规定对异常低价开展审查的,依法予以纠正并追究评审专家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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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强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
采购人应当落实履约验收责任,依法组织履约验收工作,验收内容要包括每一项技术和商务要求的履约情况。对报价触发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后仍中标(成交)的供应商,采购人要重点关注其履约承诺、实际履约情况等。对可以分期实施的采购项目,实行分期考核、分期验收、分期支付,及时掌握供应商履约进展。如供应商中标(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法予以处理;如供应商不履行合同或者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导致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应当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各部门、各地区要充分认识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强化监督指导,结合工作实际,通过完善采购文件标准文本、增设交易系统功能、加强履约担保、加大违约责任追究力度等措施,进一步细化工作举措,确保各项要求落实到位。
本通知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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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通知以整治“内卷式”低价竞争、构建“优质优价”市场秩序为核心,针对医疗行业(涉及大量高价值设备、专用耗材及复杂的信息化服务政府财政资金采购)将产生重要影响。我们进行多方面的分析:
一、 对医疗采购实践与流程的重塑
1. 采购需求侧管理强化,导向“全生命周期成本”评估
· 设备采购模式转变:对CT、MRI、生化分析仪等大型医疗设备,以及复印打印、实验仪器等,采购人(医院等)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供应商对运营、维护、升级、专用耗材及最终处置成本进行报价。这将彻底改变以往“重初始购买价、轻后期运营成本”的做法。
·遏制通过设备低价中标,绑定耗材进院赚钱的模式,这将直接打击部分厂商通过低价销售设备、锁定后续高价耗材销售的商业模式,促使报价回归真实总成本。
· 信息化项目采购更规范:对医院HIS、PACS、智慧医院等系统,要求供应商承诺开放性、兼容性,并禁止合同外收费。这有助于打破信息孤岛,降低医院长期被单一供应商绑定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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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评审环节发生根本性变化,“异常低价”面临严格审查
· 明确的低价触发红线:三条量化标准(低于平均价50%、低于次低价50%、低于最高限价45%)为医疗采购提供了清晰、可操作的审查门槛。采购人还可根据项目特点提高标准(最高至65%),进一步收紧对可疑低价的容忍度。
· 供应商举证责任加大:一旦触发审查,供应商需在现场短时间内(≥30分钟) 提供详细的成本测算证明(如核心部件采购发票、人工成本、注册检验费用、临床试验投入等)。这要求供应商投标前必须做足功课,无法再依靠模糊的“让利”承诺。
· 评审专家责任与能力要求提升:专家需依据同类设备成交价、行业平均成本等进行判断。医疗设备专业性强,价格不透明,这对评审专家的行业知识、市场信息掌握提出了极高要求。财政部门将加强监管,追究失职专家责任。
3. 履约验收与支付挂钩,风险控制前置
· “分期验收支付”成为重要工具:对于大型设备安装调试、信息化系统建设等周期长的项目,实行分期考核验收支付。这使采购人能动态监控履约质量,避免低价中标后供应商拖延或降低服务标准。
· 聚焦“异常低价中标者”的履约:对经过低价审查仍中标的供应商,采购人须重点监督。一旦发现其无法按承诺履约,将依法严惩,这增加了供应商低价投标后违约的风险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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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对医疗行业市场竞争格局的影响
1. 利好技术扎实、成本透明、服务体系完善的优质企业
· 政策引导从“价格战”转向质量、服务和总成本竞争。拥有核心技术、稳定供应链、合理利润空间和良好售后网络的头部设备厂商和信息化解决方案提供商,其优势将更加凸显。
· 能够清晰核算并证明其全生命周期成本合理性的企业,将在评审中占据更有利地位。
2. 挑战缺乏核心竞争力、依赖低价策略的中小企业
· 那些主要依靠低价、甚至低于成本价投标,期望通过后续变更、维保或耗材牟利的企业,生存空间将被大幅压缩。行业可能迎来一轮整合,市场集中度有望向更重质量、重信誉的企业提升。
3. 促进医疗采购市场的专业化与透明化
· 政策要求采购人和代理机构为评审提供市场价格等信息便利,并鼓励建设价格数据库。强调“行业平均成本”的参考作用,将推动医疗设备及服务价格体系的透明化,减少信息不对称。
通知对于医疗行业政府采购而言,是一份标志性的“纠偏”文件。旨在根治医疗采购中的恶性低价竞争乱象。短期内会增加各方的合规成本和适应难度,但长期看,将有力推动医疗采购市场从“低价者得”向“质优者胜” 的健康生态转型。厂家和经销商一定要重视起来,熟悉新的“游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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